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當中 5 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
5 名罪成被告不服定罪提上訴,鄭錦滿一方周三(2 日)在高院上訴庭指,鄭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控方原審時不應於完成舉證後才加控暴動罪,又指鄭可能並非由理大逃出,而是想營救被困理大人士,嘗試從外面爬入理大但失敗,才由渠口爬出,提議上訴庭改判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律政司一方則指,控方於原審修訂控罪並無不妥,強調控方是以相同證供舉證暴動罪,並沒有影響辯方抗辯。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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