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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遭「私了」案 5人暴動等罪成 判囚3年半至5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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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襲擊五年|過去一年沒新拘捕或檢控 至今非白衣1人罪成 白衣人9罪成、1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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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咬趙家賢左耳遭「私了」 律師樓文員暴動及傷人無罪 不能排除真誠為保護他人

陳真咬趙家賢左耳遭「私了」 律師樓文員暴動及傷人無罪 無業男子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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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遭「私了」案 20歲學生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法官拒絕

陳真遭「私了」案 20歲學生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法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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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元朗|涉因政見「私了」兩男子 中年婦暴動、傷人等4罪成判囚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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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元朗|53歲女暴動、傷人等罪成 官指案中存「奇怪巧合」 不作供無法削弱不利推論

9.21元朗|53歲女暴動、傷人等罪成 官指案中存「奇怪巧合」 不作供無法削弱不利推論

一名 53 歲女子被指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元朗 721 事件」的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翌年 6 月警方上門拘捕時,涉把一對運動鞋由家中窗口扔出。她否認暴動、有意圖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4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法官郭啟安裁決指,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與施襲者相同的衣物,出現了種種「奇怪的巧合」(odd coincidences),被告面對不利證據選擇不作供,「不解釋便無法削弱這些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也不能投訴法庭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主腦、沒證據顯示他有預謀傷人、傷者亦無永久性傷害,強調因事主的說話、揮動酒樽等引致事件發生。辯方指,被告因案面對沉重後果,賠上事業和打亂人生計劃,認為暴動和傷人控罪重疊應同期執行。案件押後至 11 月 29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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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環麥當勞傷人案 29歲男員工向高院申保釋被拒

西環麥當勞傷人案 29歲男員工向高院申保釋被拒
西環麥當勞上周日(18 日)發生斬人案,29 歲員工涉以刀刺傷另一名男子,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不獲保釋。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周五(30 日)自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張慧玲聽畢陳詞,拒絕其擔保申請,案件押至 8 月 15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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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屯門傷人案 1男申推翻認罪答辯獲批 7.17再訊

2020年屯門傷人案 1男申推翻認罪答辯獲批 7.17再訊
2020 年 7 月,3 名男子在屯門街頭欲邀 2 名陌生女子喝酒,纏擾間對方男友和友人到場,發生肢體衝突,其中一人在追截時被捲入車底,最終不治。8 人被控俗稱「傷人17」的「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 1 人認罪,但於法官裁定不認罪同黨「傷人 17」無罪,改裁其中 6 人罪責較輕的「傷人 19 」罪成後,認罪被告遂申請推翻答辯,周一(15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

辯方解釋,與被告溝通時過於側重定罪機會及刑期長短,忽略了證據分析。控方形容,被告屬「輸打贏要」,如法庭批准他推翻答辯或「開先例」,造成「反不公」的情況,指「咁樣唔會達至公義囉」。

法官林偉權表示,被告放棄認罪扣減,以換取審訊權利,不等於會獲無罪判決,難言有「著數」。他又強調「公義一定關於事實」,但辯方似乎過於關注刑期,沒作事實探討,考慮到司法公正原則,最終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更改答辯。由於控方需時考慮是否接納被告改認「傷人 19」罪,案件押後至 7 月 17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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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涉傷人案、7人不認「有意圖傷人」判無罪 1男原已認罪突申改答辯 官押後處理

8人涉傷人案、7人不認「有意圖傷人」判無罪 1男原已認罪突申改答辯 官押後處理
2020 年 7 月,屯門發生傷人案,3 男凌晨時分在街上欲邀 2 陌生女子喝酒被拒,纏擾間其中一女的男友到場,其後 3 男遭多人施襲。事後 3 名事主的友人前來助拳,追截時被私家車撞倒捲入車底,最終不治。8 人被指有份參與襲擊,被控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 1 人認罪,餘下 7 人不認罪,審訊後「傷人 17」無罪,但當中 6 人被裁定罪責較輕的傷人罪罪成。

開審時認罪的被告,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申請更改答辯。辯方指,法官裁決時推斷,各不認罪被告均無意圖令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認為被告亦應得出一致推斷,望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接納相關申請。

法官林偉權指,相關申請不常見,同一批施襲者亦可各懷有不同意圖。辯方表示將草擬誓章,解釋被告當初為何選擇認罪;法官指若有人於過程中出錯,不應介意說出,「唔好所謂隱惡揚善咁,要法庭履行公義…到而家我都唔知點解個情況搞成咁」,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15 日作進一步陳詞,又透露相關申請或須以「聽證」方式處理,被告及代表律師或要作供,期間被告續須還押。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傷人 17」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傷人 19」最高則可判處 3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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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斷警手指判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官指有意圖令警員受「嚴重傷害」

咬斷警手指判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官指有意圖令警員受「嚴重傷害」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的無名指,被裁定襲警、傷人等 4 罪成,判囚 5 年半。杜啟華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上周四(16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庭即日拒批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周五(24 日)頒判詞指,從咬噬所造成的傷勢、上訴人當時動作等作出唯一推論,法庭肯定他是有特定意圖,令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法官又指,辯方專家證人單憑觀看影片,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可能是反射動作,「結論純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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