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
律政司與被告方均不服決定,周五(23 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一方指,上訴庭指「即使上訴人站在隊頭、帶領喊口號,也不一定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推論令人不解及錯誤,重申被告自發帶領,如李卓人手持麥克風,黎智英及梁國雄做手勢,亦構成「組織」。終院法官聽畢律政司陳詞,即場駁回申請。
至於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申上訴,爭議《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終院則批出上訴許可。被告方另外希望終院處理「集會」定義、《公安條例》會否帶來寒蟬效應等議題,終院擇日決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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