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有網民在觀塘 APM 商場發起「和你 Sing」示威活動,警方其後入商場驅散,當日有 4 人被捕。事隔四年,再有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周二(1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3 日答辯(司法機構網站周三顯示改為 7 月 24 日),以待警方準備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押候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0 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有網民在觀塘 APM 商場發起「和你 Sing」示威活動,警方其後入商場驅散,當日有 4 人被捕。事隔四年,再有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周二(1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3 日答辯(司法機構網站周三顯示改為 7 月 24 日),以待警方準備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押候再訊。
2019 年 8 月 31 日,市民在港島區發起遊行,爆發警民衝突。一名急救員及女學生被控暴動,被裁定無罪,女生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據悉急救員已離港獲撤銷上訴。
上訴庭早前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上訴庭周五(12 日)頒下書面判詞解釋決定,斥原審法官「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亦沒有考慮各項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因此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針對女生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無罪裁決,上訴庭則駁回律政司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庭對原審事實裁斷的干預有限,強調案件呈述上訴,並非「沒完沒了」反駁原審法官的渠道。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雙方爆發衝突。警方事隔 4 年半、於 2024 年 6 月底重新拘捕 5 名男子,當中一人報稱中學教師、兩人報稱學生,控以暴動、刑事毀壞罪,周四(1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至 8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除一名被告因另案正還押,餘下 4 人獲准以 5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周一次往警署報到及住在報稱地址。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民眾於油尖旺區聚集,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 11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1 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10 人罪成判囚 50 月至 52 月。
當中兩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三(10 日)開庭審理,1 人撤回上訴申請,另 1 人繼續上訴。上訴庭聽罷申請方陳詞,請律政司毋須陳詞,即時駁回上訴,將在 6 個月內頒判詞解釋理由。
申請方爭議警方未能肯定在何處截停申請人,加上他並非身穿黑衣、身上無裝備,質疑法庭何以肯定他參與暴動;法官則指案發前理大騷亂已持續一周,當晚油麻地暴動開始 1 小時,警方才開始包圍示威者拘捕,質疑申請人「咁你去做乜?正常唔想參與唔會走埋去」。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警方事隔 4 年半重新拘捕 5 名男子,指經跟進調查及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 5 人一項暴動罪,其中一人同時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案件將於 7 月 11 日提堂。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拆成多案審理。最後一宗開審的案件涉及 9 人,5 人開審前認罪,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餘下一人罪名不成立。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周六(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 8 人監禁 37 至 50 個月。
有被告案發時任職救護員,辯方指他以救援目的到場,又曾於當值時為警長療傷。但法官認為,當時被告身上沒有專業救援裝備,案發時亦不見他有救助他人。官另考慮本案曾因疫情而需重新排期,額外為 8 人扣減兩個月。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中,原訟庭 3 名法官裁斷「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政府拒絕回應將成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見另稿)。而以無差別否決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雖然不涉武力、本身不構成犯罪,法官仍裁定屬於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
裁決理據引用人大的「說明」與「決定」,指出《國安法》立法目的是針對「任何」危害國安活動、須健全國安法制,並引「針對禍害原則」詮釋,指「非法手段」的定義既不限於與使用武力相關,亦不限於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
官並引本案起訴後生效的《釋義條例》條文,裁定無差別否決足以構成濫用權力,違反《基本法》規定,故屬非法手段,辯方的法律爭議全部被駁回。官亦進一步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知悉行為屬於「非法手段」,指「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二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2020 年舉行的民主派立法會初選,被政府指控是顛覆政權謀劃的一部分,14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庭線》分析高院原訟庭 3 名法官撰寫的判詞,整理他們對證據的考量和裁斷,以及達致結論的進路。第一篇,由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說起。
法官指在「35+」計劃,被告意圖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且是「缺一不可」;而爭取普選「有要求特首下台的含意」,故認為是「不可能達成」、「政府永遠不會接受」。官又指政府拒絕回應將成為「藉口」,讓被告以否決為手段,意圖達致解散立法會及特首下台。
翻查判詞和比對庭上供詞,法官主要依賴區諾軒的證供,例如他稱「五大訴求」之中「最容易」達成的獨立調查也被拒絕。不過其他被告的供詞(見內文表),例如鄒家成認為「撤回暴動定性」已實現、余慧明稱爭普選是要推翻制度等,主體判詞並未提及。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一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Podcast: 上周焦點: 47人案|律政司確認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上訴 沒就李予信提上訴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 名被告不認罪,案件 5 月 30 日裁決,僅劉偉聰、李予信無罪,成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無罪被告。控方即日稱有意提出上訴,要求無罪兩人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原訟庭終下令兩人繼續擔保,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時確認,於周四(13 日)即裁決後 14 天限期的最後一日,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A 條,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又確認,沒有就另一被告人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李為目前唯一名國安案被告,原審獲裁定無罪而律政司沒上訴。 李予信目前的保釋條件包括交出所有旅遊證件、禁止參與或任何級別選舉等。《法庭線》亦向律政司查詢李的保釋安排,獲回覆指會依法及按法庭的指示處理案件,不會對案件細節作進一步評論。 23條|涉今年6.12穿光時衫、戴黃口罩 27歲男被控新煽動罪被拒保釋 27 歲無業男子,被指於今年 6 月 12 日,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衫、穿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煽動罪等 3 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並應控方要求,押後 8 月 7 日再訊。《法庭線》分別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本案是否 23 條生效後首案。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適宜作出評論及披露案件細節。 男子申保釋被拒,蘇惠德一度稱男子有權向高院申請覆核,問需否保留 8 天覆核。辯方回應指「似乎相關法例好似…」蘇其後指「係咪無㗎?」、「記得係無咗?」《法庭線》翻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見涉國安相關罪行,並沒有 8 天覆核安排。 政府首引23條禁資助羅冠聰、劉祖廸等6人 鄧炳強:以任何平台提供資金均屬違法 政府周三(12 日)首次引用《維護國安條例》,對前眾志主席羅冠聰、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前「攬炒團隊」劉祖廸、「英國港僑協會」鄭文傑,以及「升旗易得道」的霍嘉誌、蔡明達,採取 6 項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向他們提供資金等(見內文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見記者時,被問及訂閱 6 人社交平台如 Patreon 及 Youtube 等賬號,會否觸犯法律,鄧稱無論以任何平台向指明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均屬違反措施,警方會按證據執法;又指若被註銷護照者有意回港自首,可聯絡入境處。 羅冠聰在其 Facebook 專頁指,申請難民時已把特區護照交予英國內政部,自 2021 年起已不再使用。《棱角》引述劉祖廸稱不曾申請或持有特區護照,對於政府要取消感到「莫名其妙」。 … Read more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事件,逾 200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15 人的案件,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 10 人早前認罪,餘下 5 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15 人判囚 36 至 52 個月。
其中一名 19 歲大專生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五(14 日)開庭審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潘敏琦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無可爭拗之處,拒批上訴許可,申請人須繼續服刑。法官會在 3 個月內頒判詞補充判決理由。
申請人爭議他辯稱案發時到場觀察,原審法官忽略其辯解。官認為原審已考慮申請人的供詞,「不過(佢)唔接納之嘛」。申請人庭上表示「明白」,並沒有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