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審訊時提出法律爭議,指中國憲法在港僅有限度適用,亦質疑違憲不能構成顛覆罪「非法手段」。3 名原訟庭法官在判詞駁回辯方的主張,並裁定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其確立的「中共領導」,是根本制度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這一點在港適用。
判詞指,按憲法規定「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而違憲可以構成「非法手段」。對於鄒幸彤指中共執政不合法,判詞指「完全拒絕」說法,亦不認同現行政制與法治存矛盾,因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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