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上周被裁定參與暴動罪成。各被告幾乎確認全部涉案行為,例如擲物、射水、向白衣人喊話,但辯方強調是出於自衛等,而眾人供述各有原因到場及逗留,重申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法官首先拒納自衛等辯解,另引案發前、案發時及案發後的行為,逐一反駁被告的供詞,例如有人稱到元朗站提醒市民白衣人襲擊風險,官質疑他「為何有這責任心去提醒那些陌生人」;又質疑另一人稱當晚在尖沙咀歡送即將移民的朋友,但晚上 9 時許便「匆匆結帳」,質疑「為何要這麼早離開」。
官對各人辯解的反駁,構成他裁定眾人罪成的理據,他指綜合考慮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與閘內人共同行事,有意圖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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