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歲男子被指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趁 3 名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蔘湯」、「水」等下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等罪。被告不認罪,周一(17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6 天審訊,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同日作供。
被告稱 2015 年被上司質疑,是否對女同事下藥藉機侵犯,他當時不知「下藥」是否意指「中藥」,而自己的確曾給對方「蔘湯」,故沒即時回應。他其後擔心不作聲會被視為默認,故「求其認咗」有向事主遞上蔘湯,強調是用於解酒,不知為何事主說沒記憶。
被告又指,當時感到無法令同事相信自己,為保飯碗,遂自稱有易服癖、服安眠藥習慣,期望息事寧人。他之後與妻子及上司、事主面談,不知席間有人錄音,「知嘅話一定唔會招認」、「唔會貿然作假招認,要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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