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律師林洋鋐被指今年 7 月,一周內三度在油麻地單位非禮另一人,並對其刑事恐嚇。事隔 3 個月,他被起訴 3 項猥褻侵犯及 1 項刑事恐嚇罪,周五(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裁判官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11 月 10 日再訊,以候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期間林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7 歲律師林洋鋐被指今年 7 月,一周內三度在油麻地單位非禮另一人,並對其刑事恐嚇。事隔 3 個月,他被起訴 3 項猥褻侵犯及 1 項刑事恐嚇罪,周五(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裁判官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11 月 10 日再訊,以候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期間林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12 港人」之一的喬映瑜,2022 年 8 月服完內地刑期後被押返香港,隨即被捕,其後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2024 年 1 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61 個月,她提出刑罰上訴。
律政司周五(10 日)回覆《法庭線》,指喬已通知上訴庭放棄其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法庭遂根據法例規定駁回有關申請。翻查資料,隨着喬映瑜撤回上訴,「12 港人」案大多數被告的案件均已審結,僅餘李宇軒牽涉的黎智英國安案仍待處理。
颱風韋帕今年 7 月襲港,在懸掛十號風球期間,兩名囚犯企圖於喜靈洲戒毒所越獄,被懲教人員制服。其中一人早前承認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走,另承認管有冰毒、盜竊短褲等共 5 罪,周五(1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女友在菲律賓遇上交通意外,被告欲趕往菲律賓照顧女友,僅一時衝動犯案,並無計劃如何逃走。裁判官鄭潤聰形容,被告犯案手法愚蠢,逃走方法非常危險,考慮懲教於短時間及短距離內制服被告,5 罪共判處被告監禁 11 個月。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事隔近 13 年,於今年 5 月召開死因研訊,9 月中完成結案陳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將於 11 月 13 日上午裁決。
家屬方於早前結案陳詞時提到,希望死因庭可作出建議,包括建議海事處驗船督察須簽署聲明確保船隻按圖建造、港九小輪改善 24 小時雙更工作制、港燈設立檢查新船的機制等。
南丫海難死因研訊相關報道
反恐條例第二案首 7 名被告,被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交替控罪成立,面對最高判監 20 年的刑罰。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 10 月 27 日判刑。
控方引述 3 被告心理報告,皆提及對警隊、政府不滿;亦引案例指判刑時需判斷被告對公眾安全的危害。報告指,首被告何卓為重犯機會高,對公眾安全的危害「不容忽視」。何一方則呈求情信指可證其品格「係咪真係壞成咁」,又指他還押期間行為良好。
張家俊一方指張最多是協助角色,負責製造炸彈的搖控。李嘉濱一方則依賴書面陳詞。多名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現金及衣物,控方反對,指案件有機會上訴,而物品與案有關。兩名無罪被告另申請訟費,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五(1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 12 月 19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骨科專科醫生婁子堅被指 2020 年在 Telegram 群組發佈一名女子的內衣照及性愛片,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發布淫褻物品罪成、判監一年。婁提出上訴,去年 4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他再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今年 6 月亦被駁回。
政府憲報周五(10 日)刊登醫委會的裁決,指就事件裁定婁子堅干犯可判監罪行,經聆訊後裁定他違紀罪成,下令除牌 9 個月、沒有緩刑。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時任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原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上訴,今年 3 月被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裁決,並在周五(10 日)下令律政司須向羅健熙支付全數訟費。
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認為,雖然上訴庭裁定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又引案例稱,上訴方只有一個上訴理由獲法庭接納,故答辯人只能獲一半訟費。羅健熙一方則指,上訴理由多寡及成功率,並非定奪訟費的關鍵因素,應視乎有否浪費法庭時間。
上訴庭指,本案與其他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而原審法官誤讀有關「共同目的」的案例屬犯錯,但這錯誤與羅的無罪裁決無關,不認為「已脫身」的羅,要為這錯誤付出代價。判詞指,律政司希望糾正原審錯誤可以理解,但不能指望羅分擔訟費。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 2020 年至 2021 年新冠疫情期間,向海關虛報 28 次在家工作,實際受薪為醫療輔助隊協助隔離、非緊急護送,其後再向海關報稱沒執行任何外間工作,涉獲海關發約 1.9 萬元薪金,被廉署起訴欺詐等兩罪。
案件周五(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否認兩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1 月 19 日進行兩天中文審訊,被告續准保釋。她由 11 月 12 日至審訊完結前,不得離開香港。控方表示有 7 名控方證人,料需傳召當中 3 人作供。辯方透露,抗辯方向關乎被告的意圖。
曾於 2000 年來港期間犯案判監而被遞解回印度的男子,6 年後以另一身分回香港,並在之後 17 年間再十一度在港犯案、判囚,他出獄後因遞解問題被轉至大潭峽懲教所羈留近 700 天,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服刑後續被羈留不公平、不公義,要求法庭頒令釋放他。
高院暫委法官周昭雯上周五(3 日)駁回申請,指入境處的羈留合法,而處方已盡職處理其「遞解離境令」情況,惟申請人曾拒絕、不合作,致羈留期延長。官引上訴庭案例指,因某人自身不合理行為而致需延長羈留的情況不屬於非法羈留。
法官提及,申請人曾犯下嚴重罪行、曾七度獲警方保釋後「棄保」等,接納處方的說法,若准他離開會為社區帶來威脅等。
法律101|甚麼是「人身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