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管局前工程師被指於 2020 年,被同時委任為顧問公司的工程監察人員期間,有日子沒到「三跑」項目的工地監察,並虛報 13 份紀錄,稱曾檢查土壤樣本及作現場測試,誤導機管局及顧問公司,被控 13 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他周一(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就被告指錯填紀錄是無心之失,裁判官彭亮廷表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刻意欺騙,被告曾於發現表格有不正確記項後,隨即告知上司,「試想如果被告存心欺騙,他會否事發後主動向上司(告知),俗語說自揭肚皮,作出不正確、不準確的記項呢?」
官又指,顧問公司「艾奕康」要求機管局派員兼任監察人員,「說得難聽一點,是佔被告便宜」,直指做法只是想符合法定要求。官亦提及,被告同時為機管局員工,控方主張被告有責任「全天候監察」工程不切實際,「到機管局上班覆電郵,如何分身到東消防局工地進行全天候監察?」
涉旁聽口岸爆炸品案時法庭內拍攝法官 持雙程證男子准保釋候訊
68 歲持雙程證男子涉於周一,在高院旁聽口岸爆炸品案期間拍攝法官,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案件周二(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0 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期間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不得離開香港。被告應訊時需由普通話翻譯協助,不斷稱聽不明白。 被控「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 被告陈克利(68歲、無業),被控於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香港島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 5 樓 7 號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翻查審訊案件表,高院 7 庭正審理口岸爆炸品案,負責的法官為陳仲衡。 ESCC268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