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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生咩事】EP.5 同志公屋居屋平權 房委會上訴失敗 上訴庭為何認為房策違憲?
兩名同性配偶欲以家庭成員身分,分別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均被房委會拒絕,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勝訴。房委會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周二(17 日)均被上訴庭駁回。 針對房委會一方認為,配偶政策可鼓勵生育,是異性伴侶 1997 前已享有的權利,應受《基本法》保障,上訴庭逐一反駁,認為現行政策與保障「家庭目的」並無合理關連,又指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相類同,因性傾向構成差別對待屬於歧視。究竟房屋政策中所指的「家庭成員」,應如何定義?上訴庭在判詞還說了甚麼?今集「法生咩事」,同大家講講判詞重點。 相關文字報道:房屋政策排除同志配偶被裁違憲 房委會上訴被駁回 申請人盼房委會不再上訴讓亡夫安息
【一周法庭線報】2023.9.17-9.23 立場案押後裁決;王逸戰獲釋;索償案警申匿名令被拒
焦點報道: – 理大衝突|醫生索償案 官拒為警員頒匿名令 https://bit.ly/48d1YV0– 涉致謝梁健輝4港大生完成求情候判 https://bit.ly/3LzsPAX– 涉「星火同盟」男子被控洗黑錢續審 https://bit.ly/3rh9g9A 、 https://bit.ly/3RmF2Nb 、 https://bit.ly/46gILjn– 男子涉「連登」煽惑傷害《無綫》員工罪成 https://bit.ly/3t1cO0d– 前「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刑滿獲釋 https://bit.ly/3t7MNMH– 《立場》被指煽動案押至11.15裁決 https://bit.ly/3PN3INJ– 《願榮光》禁制令上訴 律政司擬重新爭拗被拒理據 https://bit.ly/45f75S9
【一周法庭線報】2023.9.10-9.16 港大生認煽惑傷警;內地生認企圖煽動;雙非男童被遺棄
《法庭線》新節目「一周法庭線報」,以 Podcast 形式為讀者整合每周重點法庭新聞。首集為大家帶來以下焦點報道: – 涉致謝梁健輝 4 港大生認煽惑傷警 https://bit.ly/3ZaUG02 、 https://bit.ly/3LpkjEG – 法律博士內地生認企圖煽動判囚 6 個月 https://bit.ly/3PbAh6n 、 https://bit.ly/44SGFoS – 12 歲雙非男童疑被遺棄廣華醫院 內地母認罪判緩刑 https://bit.ly/3ReXxmu – 師爺妨礙司法公正囚 3 年 官斥行為嚴重打擊公眾對司法信心 https://bit.ly/3r4PNsV – 僱主涉種族歧視 外傭入稟索償 https://bit.ly/3Ls3g4L
【法生咩事】EP.4 終院裁定須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香港成亞洲第三?
中大性別研究課程副教授孫耀東:「全球而家有 30 個司法管轄區承認同性婚姻或者同性伴侶權益…… 喺亞洲嚟講,台灣同尼泊爾行得最前,突然之間,香港好似行前咗好多喎」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上訴至終審法院,上周二(5 日)獲裁定部分勝訴。終院裁定香港須有替代框架,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法庭線》Podcast「法生咩事」今集邀請了中大教授孫耀東,同大家講講「替代框架」是甚麼一回事?參考外國有何選項?今次終院裁決,在香港平權進程又有何象徵意義? 相關文字報道:同性婚姻|岑子杰終極上訴部分得直 終院:本港須有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終院裁定須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婚姻平權協會:重要勝利 盼替代框架與婚姻權利相同
【法生咩事】EP.3 岑子杰終極上訴 終院為何認為同性伴侶須有替代法律框架?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敗訴。他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5 日)獲裁定部分勝訴。終院 5 名法官,以 3 比 2 裁定,香港法律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違反《人權法案》,有關命令暫緩兩年生效。至於岑挑戰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屬違憲,則被終院一致駁回。 終院 3 位法官為何認為同性伴侶須有替代法律框架?現時制度欠缺相關框架,如何影響同性伴侶的私生活?至於同性婚姻,終院又以甚麼理據駁回上訴?《基本法》保障的婚姻權利,應如何理解?《法庭線》今集 Podcast,同大家講講「岑子杰終極上訴」《發生咩事》。 相關文字報道:同性婚姻|岑子杰終極上訴部分得直 終院:本港須有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法生咩事】EP.2 呂世瑜案終極敗訴 《國安法》下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設 5 年最低刑期,呂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5 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 判詞提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幅度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至超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能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相關文字報道: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判詞:本地量刑原則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內運作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