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 頻道「牧師和你顛」創辦人彭滿圓,被指 2022 年初旁聽鄒幸彤六四案時,在庭內作出拍掌等滋擾行為,及製作網上片段,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產生不滿,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兩罪。彭周二(19 日) 第 4 次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再被法官陳仲衡拒絕。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YouTube 頻道「牧師和你顛」創辦人彭滿圓,被指 2022 年初旁聽鄒幸彤六四案時,在庭內作出拍掌等滋擾行為,及製作網上片段,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產生不滿,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兩罪。彭周二(19 日) 第 4 次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再被法官陳仲衡拒絕。
四旬補習老師被指去年 7 月在觀塘游泳池更衣室內,偷拍一名男子裸照。他早前否認一項有違公德罪,受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周二( 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囚 2 星期。 裁判官劉淑嫻強調,性取向是個人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干擾他人,考慮到其患有窺淫癖,重犯機會為中至高,加上定罪後仍不斷堅稱自己無辜,不適合處以緩刑。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5 名理事,被指發布 3 本「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控方證周一(18 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時指,涉案繪本含反華情緒、破壞一國兩制的底線,控方只需證明刊物有煽動意圖,被告明知刊物有煽動意圖仍發布,便足以入罪。 控方強調,煽動罪是否合憲,法庭應考慮《國安法》及《基本法》第 23 條的立法背景,指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港府的憲制責任。控方又指,國安相關罪行例如煽動罪,即使曾處於「休眠狀態」,現時仍然適用。案件周三( 20 日)續審,由控方繼續陳詞。
2019 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遊行後,有示威者轉戰尖沙咀包圍警署及掟汽油彈,事後 29 人被控暴動等罪、拆成 3 案處理。其中 8 人被歸成一案,當中 7 人否認控罪,案件周一(18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指,7 名被告當日在警方驅散時逃跑,其後在暴動範圍內或附近被捕。7 人均穿深色衣物、佩戴頭盔或防毒面罩等示威者常見裝備,而 7 人在警方留有足夠時間、多次警告下沒離開,按「共同犯罪原則」,唯一推論是 7 人都有參與暴動。
一名 34 歲女子涉訛稱自己是香港迪士尼樂園高層的親屬,在網上兜售廉價樂園年票及酒店套票,收錢後疑失踪。她被控「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周一(1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庭上透露,涉案金額逾 15 萬元,受害人達 300 多人。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10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
2020 年 8 月將軍澳廣場「東海堂」被人破壞商店收銀機屏幕、八達通閱卡器等物品,清潔及維修費約 4 萬元。其中一名被拍到當日在店內破壞儲物架的青年,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周一(1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 辯方指被告犯案時僅15 歲,受朋輩影響作出愚蠢行為;他於單親家庭長大,母親工作奔波忙碌疏於管教,望法庭輕判,其母亦有到庭旁聽。法官押後案件至 8 月 1 日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警方指周三(13 日)在西貢北潭涌截獲並拘捕 4 名棄保潛逃少年,包括 2019 年國慶日在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4 人周四(14 日)被押解到法院應訊。
庭上所見,4 人長髮披肩及消瘦,曾志健與其中 2 名男子還押至 9 月 13 日再訊。 另一王姓男學生則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危險藥物」罪,還押 8 月 31 日再訊。
王姓男學生被指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金鐘參與反修例示威。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指王早前缺席聆訊,因他「當時誤信朋友唆擺」、「擔心個法律後果」。
另外,一名 34 歲男子涉協助 4 人匿藏,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還押候訊。
組織「光城者」7 名成員,涉多次擺街站提倡以武力推翻政權,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 2 人早前擬認罪、押後正式答辯,另外 5 人周六(16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 5 人透過律師表示擬認罪,當中 4 人指希望等候一宗國安法上訴案有裁決,才求情及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8 月 20 日,與早前擬認罪兩被告一併正式答辯,另暫訂 9 月 9 日判刑,以候該上訴案結果。 案中 7 被告,除一名男學生准保釋,其餘 6 人自去年 9 月起還押,至今逾 9 個月。
2020 年 8 月,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搜查壹傳媒大樓,然後於 2021 年 6 月再度到場搜查;2021 年 12 月及 2022 年5 月,大律師吳靄儀分別因《立場新聞》被指發布煽動刊物案,以及「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勾結外國勢力案被捕,其寓所亦兩度被搜查。
警方在 4 次行動中檢取大量資料。黎智英、《蘋果》高層及吳靄儀,事後迅即以「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常稱 LPP)為由,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查閲部分資料内容。
LPP 這個術語,不時出現在法庭及警方行動的報道中。究竟 LPP 是甚麽?為甚麽法律容許這個特權?適用於哪些文件?又有沒有例外?
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5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另見報道) 《法庭線》翻查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由 2019 年 6 月起,共有 75 人涉及藏有索帶而被控,當中 22 人被裁罪成,而只有今次終極上訴的被告與另一人,控罪只涉索帶;其餘 20 人除索帶外,亦涉管有其他物品。 有大律師認為,終院判詞的詮釋是「撥亂反正」,確立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只涵蓋 「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3 個範圍。換言之,索帶、鐳射筆等工具,日後不能再以此罪起訴。 但有大律師指,已被定罪者若想「翻案」,有一定難度,尤其當上訴期限已過,被告須向法庭解釋,為何限期前沒察覺判決有問題,加上終院裁決改變了法律詮釋並非罕見,以此為由申請逾期上訴,成功機會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