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涉偷醉酒男手機 截查警:被告自稱伙記跪地求饒

前男警涉偷醉酒男手機 截查警:被告自稱伙記跪地求饒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案件周四(1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截停被告的警員供稱,當晚在被告身上搜出兩部手機,被告隨即表明是「現職伙記」,之後多番求情,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又突然跪地、雙手合十,指被太太發現會家破人亡,「不斷叫我畀機會佢」。

針對「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一句,辯方反對呈堂,指警員當時沒向被告施行警誡,被告招認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索取。控方則指,被告為資深警員,必然知道截查時是被調查,且有權保持緘默,惟他當刻的說話以及一連串行為狀似求情。控方認為,就算警員沒有施行警誡,亦不涉重大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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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否認偷醉酒男值逾萬元手機 被捕後稱欲取走交附近警署、問心無愧

前男警否認偷醉酒男值逾萬元手機 被捕後稱欲取走交附近警署、問心無愧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案件周三(13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葉啓亮審理。據庭上資料,涉案手機為 iPhone 14 Pro。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被告表示看見醉酒男的電話放在地上,認為要保障其貴重財物,故於沒通知對方下拿走其電話,惟及後被便裝警截停及拘捕。被告於會面中稱:「我做咗 38 年警察,無大嘅過錯,我問心無愧…酒精令我判斷力美中不足,未能盡善盡美,我只係想將手機盡快送去警署。」

控方指,被告曾作招認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但因當時未能施行警誡,故不會依賴,惟指被告曾向警員雙手合十和跪地,是因畏罪而求饒。辯方則爭議沒相關言行。案件周四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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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辯方爭議招認、質疑警沒記錄對話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辯方爭議招認、質疑警沒記錄對話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周二( 13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二日審訊。其中一名案發時 18 歲被告,被指警誡下向警員招認「係阿甘(認罪被告)叫我出嚟,我淨係負責睇水」。辯方爭議該招認,認為不應呈堂。

在控方詢問下,負責警誡該被告的警員指,不曾威逼或利誘招認。辯方引記事冊質疑,警員當時為何知道被告所說是「甘」而不是同音的「金」字?警指曾向被告確認。辯方指警並沒記錄相關對話,警員解釋不會詳寫供詞。

辯方追問「其實你係要準確地記錄警誡下嘅問題同答案?」,警員回答「我唔同意」。案件周三(14 日)續審。不認罪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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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藏伸縮棍、火機等兩罪成 一罪上訴得直 原審勞教中心令仍維持

15歲少年藏伸縮棍、火機等兩罪成 一罪上訴得直 原審勞教中心令仍維持
2020 年 3 月 2 日,有市民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靜坐,要求政府因應疫情封關。一名 15 歲少年被指藏有「光時」旗幟和伸縮棍、白電油、打火機等物品被捕,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周四(19 日)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得直,另一控罪上訴則被駁回。雖然有一罪上訴得直,但由於原審裁定兩罪同期執行,而且被駁回上訴的控罪性質更嚴重,終維持判入勞教中心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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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屯門|男護士否認暴動 辯方反對未警誡招認呈堂 警員指口頭警誡不理想故無做

10.1屯門|男護士否認暴動 辯方反對未警誡招認呈堂 警員指口頭警誡不理想故無做
2019 年 10 月 1 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當晚屯門爆發激烈警民衝突。40 歲男護士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周一(12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被告曾招認到場為「支援手足」,而背囊的白色T 恤是為「逃走嘅時候變身用」。

辯方提出特別事項,反對口頭招認呈堂,指警員當時沒有作出警誡。控方傳召拘捕及搜身的警長及警員作供。警長承認沒警誡,但稱不同意會違反規則;警員則稱,當時環境非安全,而身穿裝備無法拿出記事冊,因未能書面確認,口頭警誡亦不理想,因此無做。

控方指,即使警員沒警誡,被告證供未必不能呈堂。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特別事項表證成立,案件周二(13 日)續審,辯方將呈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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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案中案」? 為何「警誡」如此重要?

法律 101 |甚麼是「案中案」? 為何「警誡」如此重要?

「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嚟做證供」警誡詞的內容人所共知,但警誡在法律上有何重要性呢?

此外,法庭報道不時提及「辯方爭議被告的招認是否可呈堂」、「辯方指警員從未警誡被告」等,法庭經常以「案中案」方式處理這類爭議。「案中案」又是甚麼?程序上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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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辯方反對穿戴證物相呈堂 指警沒警誡 被告不知可拒絕拍照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辯方反對穿戴證物相呈堂 指警沒警誡 被告不知可拒絕拍照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被控暴動罪,周二( 28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

辯方反對第六被告穿戴證物的相片呈堂,指拍攝需要被捕人士自願參與,但有警員曾向被告施用胡椒噴霧,「這些行為貶損意志,令第六被告變得軟弱,以配合警方的調查要求。」辯方又指,警員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告知他可以拒絕拍照的權利,侵犯了被捕人士的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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