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25 日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3 人開審前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等罪,分別判監 30 個月、28 個月及 25 個月,他們提出刑罰上訴但被駁回,上訴庭周二(18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3 人在被警員截停的車輛上,觀乎帶同的裝備、車內說話等,顯而易見他們協議輔助其他示威者,裝備亦不純是防御性質,批評完全目無法紀,與暴動只是一線之差,又指本案是上訴庭處理過最嚴重的非法集結案。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8 月 25 日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3 人開審前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等罪,分別判監 30 個月、28 個月及 25 個月,他們提出刑罰上訴但被駁回,上訴庭周二(18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3 人在被警員截停的車輛上,觀乎帶同的裝備、車內說話等,顯而易見他們協議輔助其他示威者,裝備亦不純是防御性質,批評完全目無法紀,與暴動只是一線之差,又指本案是上訴庭處理過最嚴重的非法集結案。
「12 港人」之一的喬映瑜,2022 年 8 月服完內地刑期後被押返香港,隨即被捕,其後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2024 年 1 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61 個月,她提出刑罰上訴。
律政司周五(10 日)回覆《法庭線》,指喬已通知上訴庭放棄其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法庭遂根據法例規定駁回有關申請。翻查資料,隨着喬映瑜撤回上訴,「12 港人」案大多數被告的案件均已審結,僅餘李宇軒牽涉的黎智英國安案仍待處理。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的 11 人,包括開審前改認罪、判囚 46 至 61 個月的 9 人,以及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 年的另外 2 人,提出刑罰及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二(19 日)開庭處理,將於 6 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方指,本案與「梁子揚案」背景相同,惟該案經上訴後的量刑基準為 36 個月監禁,本案則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質疑屬過高;又指有公立醫院護士被告,於疫情期間「冒住對個人生命風險嘅威脅」,主動要求調至高風險病房,惟原審沒就其貢獻減刑。
上訴方另指,原審法官問及被告作供提及的時任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丁惠芳「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質疑原審或自行搜集資料,沒採取不偏不倚態度。律政司一方指,本案情節較「梁子揚案」嚴重,而就護士被告對社會貢獻,則認同「值得畀少量(減刑)折扣」。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辯方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的限期,本周二(17 日)屆滿。
截至周四,高院資料顯示共 14 名被告提出上訴,包括不認罪 12 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他們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以及認罪 2 人即譚得志、黃子悅,他們提出刑期上訴。
律政司周四傍晚回覆《法庭線》,確認收到上述 14 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分別就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上訴的聆訊日期。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在 11 月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本周三(18 日)高院資料顯示,選擇認罪、被判囚 4 年 5 個月的黃子悅,亦提出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連同黃子悅,暫時共有 14 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訴,其餘 13 人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譚得志、梁國雄。
14 人之中,12 人經審訊後定罪,餘下 2 人選擇認罪,分別為黃子悅和譚得志。黃和譚在求情時,分別提及牽涉另案,官考慮量刑整體性後,指不予黃的暴動案同期執行,譚則就煽動案獲 3 個月扣減。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 12 人罪成的案件,當中 5 人分別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三(27 日)就刑罰上訴進行聆訊。
申請方爭議,當日同時段、同地點發生的事被分拆成 4 宗案件,分別由區院 3 名法官審理,而本案的量刑起點最重、達 64 個月,較另案最輕的起點 48 個月多出 16 個月,認為上訴庭應干預。另有一人爭議,他較其他被告早認罪,卻因被原審指悔意有限,認罪扣減比其他較遲認罪的人少。
上訴庭法官質疑,區院判刑沒有約束力,法官在根據「梁天琦案」考慮暴動罪判刑因素時,也會有不同比重,不一定構成「明顯差異」。律政司一方認為應著眼個別被告刑期是否合適,又引案例指原審有凌駕性的酌情權考慮被告的悔意。上訴庭 3 名法官押後頒布決定。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當中一案 6 人罪成,被判監禁 3 年 11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3 名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申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三(9 日)聽畢陳詞,即日駁回。
法官指,3 人均在原審時解釋為何身在現場,原審拒納的理由充分,「唔可以話佢錯」,而「大環境」下有壓倒性的證據,證明 3 人刻意置身現場參與暴動。至於判刑方面,官強調暴動規模大又有財物損毀、警員受傷,每人參與有其罪責,原審量刑並無過重。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期間,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2 人的案件;10 人認罪,2 人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5 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周二(16 日)在上訴庭處理。
申請方指,其中一人沒證據顯示他何時到場及曾作甚麼行為,他攜口罩、縮骨遮,罪責被推展至他是積極參與者,但被捕時他距離騷動中心有 100 米,「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
申請方另指,同一事件分拆為多宗案件審理,其他案件的量刑起點較本案低,指公眾和被告皆期望會有較一致的處理,並指本案原審採較高量刑起點,「係冇辦法合理化」。3 名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續審,待雙方整理同事件另案的判案書等以作參考。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爆發衝突,一對年輕情侶,在警方驅散時手牽手逃跑,最終被捕。兩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禁 4 年半。案發時 17 歲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指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駁回申請,申請人須繼續服刑。 申請人原審時解釋,她在不知情下誤闖暴動現場,而原審官拒絕信納。彭偉昌指,原審拒納申請人辯解「有理有據」,其證供沒有「絲毫說服力」,並指「老實同你講,佢(原審)唔信你,我睇唔到佢唔啱。」法官又指,現場人多勢眾,申請人不可能懵然不知身處暴動中。而原審判刑時有考慮被告年輕,引用的法律原則亦無不妥,判刑並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法官駁回申請後,特別警告女生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