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3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15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盤問。被指協助「屠龍」籌款的被告劉佩凝一方問,會否視劉為「屠龍」成員。黃稱視其為一分子,但她並非核心成員,沒參與行動。
辯方引述兩人 TG 對話,黃提及想買槍;辯方質疑訊息中的表情符號()不像真槍,看來是水槍或膠槍;黃指無法判斷,但他確認此後沒再向劉提及希望買槍。辯方另引述黃的戶口紀錄,指劉佩凝共轉帳 24 萬 5 千元予黃,黃承認將部分款項用於賭波、償還財務公司借貸等。
辯方又指,「屠龍」除汽油彈外,沒使用其他致命武器;黃同意。辯方遂稱,「屠龍嘅聲譽唔係殘暴兇殘,下下要殺人?」黃則指聲譽不應由他界定,「我唔係好識去判斷。」案件周二(14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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