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有 16 名被告不認罪,經過 118 天審訊,原訟庭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與陳仲衡裁定當中 14 人罪成。《法庭線》深入分析,並比對庭上證供,整理法官的進路、裁斷的理據,以及他們對證據的考量及處理。
關乎 14 名被告的上訴聆訊將於 7 月 14 日開始(見報道),預計部分原審的爭議與裁斷,亦會繼續成為上訴的焦點議題。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民主派初選案,原訟庭 3 名法官裁定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讓步,屬於「非法手段」,後果必然嚴重阻撓政府。但多名不認罪被告提出,沒有收到戴耀廷發出的「35+」協調文件,對協議非完全知情,而參選者就運用否決權亦未有達成共識。
法官指戴耀廷以 WhatsApp 發送文件,而戴與區諾軒有多人的電話號碼,加上各人亦知悉有關否決權的討論,認為足以裁定被告必然有收到文件。就何桂藍,官指觀乎她在庭上多次提出反對,指若沒收到文件,難以相信她不會追問,裁定她非誠實可靠。
至於否決權共識,官以戴耀廷宣布不要求簽署協議,終引發〈墨落無悔〉出現一事,推論協調已有共識。至於「會運用」與「會積極運用」的分別,官指〈墨〉的出現已令這問題變得無關重要,形容該聲明是加強推動戴耀廷目標的「額外機制」。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五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警方國安處日前拘捕 4 名男子,指他們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參與在台灣成立旨在推動「港獨」的組織。其中 3 人被控一項國安法下的「串謀分裂國家」罪,包括一名 15 歲男學生。案件周五(1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涉案另一名被捕男子,則獲警方暫准保釋候查。
3 名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調查被告的電子裝置,是否有其他涉案資料。15 歲男生申請保釋遭拒,須還押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另外兩名男子則沒保釋申請,還押至 8 月 28 日再訊。
辯方一度為 15 歲男生保留 8 日保釋覆核權利,惟控方提醒裁判官,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涉及國安案件不可每 8 天申保釋覆核。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13 名罪成被告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而在原審獲裁定無罪的劉偉聰,律政司亦提出上訴。司法機構周五(11 日)在網站公布,上訴聆訊將於下周一(14 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始,正庭將設 47 個公眾席,連同延伸庭,公眾籌共有 405 張。
聆訊暫預需時 10 天,由 3 名審理的法官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前總編輯鍾沛權於 2024 年 9 月被判監禁 21 個月。鍾周四(10 日)刑滿出獄。據傳媒報道,鍾沛權於清晨 5 時半左右,由私家車接載離開赤柱監獄,期間私家車拉上窗簾。
計算連同早前已還押日子,鍾沛權一共被囚 21 個月,未獲三分一獄中行為良好扣減。同案中定罪的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判刑時則因身體狀況,獲判可即時釋放的刑期。林已就定罪提出上訴,排期 2026 年 9 月處理。
警方國安處早前以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拘捕 5 人,指他們今年 4 月底至 5 月中,多次經電話、電郵和即時通訊軟件向警方發放虛假訊息,聲稱會引爆在中央駐港機構和啟德體育園內的炸彈,並發放宣揚「台獨」和「港獨」等訊息。被捕 4 名女子獲准保釋候查,35 歲男子則被控 4 項《公安條例》下「炸彈嚇詐行為」罪,周三(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指,案件仍有待警方調查,申請押後再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批准案件押後至 7 月 29 日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22 歲男子被指於去年 6 月至今年 4 月期間,於 X 和 Instagram 發布煽動帖文,早前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三(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改控一項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待控方準備文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候訊。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 2024 年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14 名罪成被告先後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在原審獲裁定無罪的劉偉聰,律政司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將案件排期由下周一(14 日)開始聆訊,暫定需時 10 天。
司法機構最新顯示,案件由 3 名法官負責審理,分別為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惟暫未顯示聆訊地點。
另據了解,原本提出刑罰上訴的譚得志早前已經自行撤回,司法機構網頁未再顯示譚為訴訟方。《法庭線》周一向律政司查詢,律政司周二晚回覆,譚得志已通知法庭放棄其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遂根據法例規定駁回有關申請。
47人案審訊 上訴、判刑、裁決、出獄報道一覽
《國安法》實施後,政府制訂專門政策、財政,亦採取執法行動,但不少資訊都未有公開。《法庭線》整理過往 5 年政府公布、回應查詢等情況,發現當局拒披露資料的理據大致可分為 4 類(見內文表)。
最常見的是引《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涵蓋國安委會議、國安開支、國安委意見等,由於意見適用於不同情況,例如特首任命指定法官,特首辦亦有引用第 14 條等原因,拒絕確認指定法官的身分。
另一類常見理據為「維護國安工作信息」,雖未在法律列明不可公開,但政府曾經據此拒向傳媒確認特首有否發出證明書,以及拒答立法會議員,有關規管非政府組織收受海外資助的書面質詢。
記者亦發現,政府就是否披露個別資訊的取態於 5 年間有變,例如指定法官、國安檢控專員的身分,由原本或原定會公開,到後來不予公開。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本港國安執法機制已相當透明,外國代理人及敵對分子一直收集資訊,認為政府盡量減低風險是「絕對不值得驚訝」。他又指很多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五眼聯盟」國家都有相類似做法。
國安法五年系列報道 第三篇(共三篇,連結見文未)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國安法》在香港實施 5 年,強調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奉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如何處理兩者法律原則和詮釋的衝突或不一致?本地國安法律與機制持續加強,法院對政府的主張又有何取態?
《法庭線》整理比較近期的案件,顯示法庭大部分情況接納政府的主張,例如上訴庭在「《願榮光》禁制令案」,指出就特首發出證明書,法院應對行政機關的判斷「予以絕對遵從」;在挑戰沒有獄中減刑的司法覆核案,原訟庭亦認同,新做法並非額外懲罰,甚至「有助更生」。
在少數案件,法院肯定普通法的原則,亦劃出內地法律適用的界線。例如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重申,公平審訊的權利是最重要,控方若堅持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或需考慮撤控。
可見未來,預計仍有一些爭議待解決。例如在「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控辯爭議顛覆罪條文中「非法手段」的詮釋,該上訴案將於今年 7 月中開始,在上訴庭聆訊。
國安法五年系列報道 第二篇(共三篇,連結見文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