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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銅鑼灣|李志宏擾亂秩序罪定罪上訴駁回、獲減刑至5個月 即時服刑

5.24銅鑼灣|李志宏擾亂秩序罪定罪上訴駁回、獲減刑至5個月 即時服刑
2020 年 5 月 24 日,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監 7 個月。

李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28 日)駁回李定罪上訴,維持罪成裁決,但刑罰上訴得直,改囚 5 個月。李須即時服刑。

高院判詞指,原審已充分考慮所有情況及李的言行,裁定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又有意圖激使破壞社會安寧,裁決「完全合情合理」。就刑罰上訴方面,法官認為原審 8 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改以 6 個月為起點並減刑一個月,最後改判囚 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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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4月 29歲男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4月 29歲男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2019 年 9 月,29 歲程式設計員涉以鐳射筆照射休班警,被裁定普通襲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 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周五(7 日)頒判詞指,本案證供清楚顯示,上訴人用鐳射筆一而再照向休班警,原審裁斷並無不妥,終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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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尖沙咀|女教師暴動罪成囚3年半 申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官指原審分析合乎常理

8.11尖沙咀|女教師暴動罪成囚3年半 申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官指原審分析合乎常理
2019 年 8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多人被控暴動罪。27 歲女教師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3 年半。她不服定罪提上訴許可,即日被高院上訴庭駁回。法官周三(5 日)頒下判詞指,針對申請人的環境證據,如衣著及裝備,當中疊加效果所產生的推論是壓倒性,認為原審裁斷正確,分析合乎邏輯常理,拒絕批出許可,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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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舞導師抽脂期間亡 醫生誤殺罪成囚6年 申上訴許可獲批 官:有合理爭辯之處

拉丁舞導師抽脂期間亡 醫生誤殺罪成囚6年 申上訴許可獲批 官:有合理爭辯之處
2014 年 6 月,32 歲拉丁舞導師在尖沙嘴「重生植髮中心」接受抽脂療程期間死亡,負責手術的醫生關孝孜受審後,被裁定一項誤殺罪成,判囚 6 年。關孝孜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早前在高院處理申請,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即日批出上訴許可,並批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法官薛偉成周五(23 日)頒下判詞指,本案最不尋常的特點為,各專家對死因提出了不同意見,死者的實際死因未能確定。就申請方指,原審未有充分就「死者因『累積效應』而導致其死亡」向陪審團引導,法官認為有合理爭辯之處。判刑方面,申請方認為,原審錯誤將誤殺罪元素之一的「沒妥善履行照顧責任」,視為加刑因素,強調不應將其「雙重計算」,法官亦同意有合理爭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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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白衣人」鄧懷琛暴動等罪成判囚7年 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7.21元朗|「白衣人」鄧懷琛暴動等罪成判囚7年 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元朗 7.21 襲擊事發至今近 4 年,共 10 名「白衣人」被控,當中鄧懷琛暴動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可判處的最高刑期。鄧懷琛周五(16 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拒絕其保釋申請。

另外,司法機構網站顯示,「白衣人」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排期於 2024 年 3 月 7 日處理許可申請,同日處理律政司就王志榮的無罪判決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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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銅鑼灣|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月 前區議員李志宏不服上訴 官擇日頒判詞

5.24 銅鑼灣|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月 前區議員李志宏不服上訴 官擇日頒判詞
2020 年 5 月 24 日,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監 7 個月。李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周二(13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指,當時沒有實際暴力或即時暴力威脅,群眾有不滿警員的情緒,不代表有相關風險。另原審以 8 個月為量刑起點,屬明顯過重,指此量刑起點超越部分非法集結案例。

律政司一方反駁,李曾激動質問警員,指他「志不在向警員表達不滿,而是製造混亂」;又指他作為區議員,不單無法提供協助,反而「添忙添亂」,或煽動他人衝擊警方防線,故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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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與親屬教唆親女改口供撤控強姦 律政司覆核得直 官改囚6年至9年半

中年漢與親屬教唆親女改口供撤控強姦 律政司覆核得直 官改囚6年至9年半
中年漢被控強姦 13 歲親女、還押期間指示家人阻止女兒 X 出庭作供及要求更改口供,最終令女兒撤回指控。女童父母、祖父母及叔父共 5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案件經審訊後,陪審員裁定祖父罪名不成立,其餘 4 被告均罪成,判囚 3 年 9 個月至 6年半不等。律政司不服當中 X 父、祖母及叔父刑期過輕提覆核,3 人亦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三(7 日)於高院處理。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潘敏琦,即日駁回 3 人的定罪上訴,同時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法官指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改判 X 父監禁 9 年半,祖母及叔父囚 6 年,將於半年內頒下決定理由。3 人須重新服刑,其中 X 父僅獲釋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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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旺角|36歲男非法集結、管天拿水等罪成囚一年 不服定罪提上訴

11.11 旺角|36歲男非法集結、管天拿水等罪成囚一年 不服定罪提上訴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旺角爆發警民衝突,3 名男子事隔兩年半後被起訴,當中一名 36 歲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成,被判囚一年。他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24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擇日頒下判決。

上訴方質疑現場總督察與警員證供有出入,而且在庭上披露更多書面供詞沒有列出的追捕細節。律政司反駁指上訴方如以「顯微鏡」審視證供,要求警員以「慢鏡重播」描述追捕上訴人的情況,屬不切實際。而現場環境緊急混亂,總督察「唔係超人」,難以一字不漏說出現場情況。律政司又指,案發時現場一片混亂,上訴人攜帶天拿水到場屬自招嫌疑,本案有壓倒性的證據,讓原審推論他打算供人使用或自己使用,以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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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兩負責人違「禁酒吧令」 判囚9周 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改判囚2至3周

酒吧兩負責人違「禁酒吧令」 判囚9周 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改判囚2至3周
2020 年新冠疫情爆發期間,尖沙咀「Virgo」酒吧被指在酒吧停業令生效期間繼續營業,酒吧東主及經理被控違反防疫規例,被判監禁 9 星期,為首宗經審訊定罪案件。兩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周一(22 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申請,但判刑上訴得直。

上訴方爭議涉案地點有餐飲牌照,法官張慧玲則認為,相關牌照是普通食肆牌照,而該場所供應的食物與一般酒吧相符,又指上訴人在警誡下亦用「酒吧」形容「Virgo」,認為原審裁定上址是酒吧合情合理。她續指,案發時是新冠疫情爆發初期,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恰當,惟認為原審判刑明顯過重。法官考慮兩人以「半拉閘」、「搏一搏」方式營業,可見他們知悉繼續營業是違法,改判監禁 2 至 3 星期,兩人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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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沙田|阻差罪成判囚5個月 青年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5.13沙田|阻差罪成判囚5個月 青年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行動,7 名青年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控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等罪。其中 3 人經審訊後罪成,分別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其中 2 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法官張慧玲周二(16 日)於高等法院駁回其中一名 18 歲青年的上訴;另一人則因早前入院缺席聆訊,擇日再處理。

上訴方早前爭議,發生「搶犯」時 18 歲青年僅在附近觀望,並無證據證明他與同案被告達成任何共識。事發後青年僅跑到走廊另一端,然後繼續在商場內徘徊,若他畏罪而逃,理應早已離開商場。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青年與同案被告共同行事,把雨傘交予對方,當對方在「搶犯」時,青年亦在旁觀看,以便需要時提供協助,之後跟隨對方逃跑。法官裁定青年並非無辜的旁觀者,亦非因為清白的理由逃跑,駁回其定罪上訴。他需要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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