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前總編輯鍾沛權於 2024 年 9 月被判監禁 21 個月,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則因健康情況,獲判處扣除還押日子後、可即時釋放的刑期,當庭獲釋。
林紹桐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庭將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開庭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預料審期 3 日。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前總編輯鍾沛權於 2024 年 9 月被判監禁 21 個月,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則因健康情況,獲判處扣除還押日子後、可即時釋放的刑期,當庭獲釋。
林紹桐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庭將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開庭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預料審期 3 日。
社工陳虹秀等 4 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暴動,分別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及罪名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 3 年 9 個月,餘下兩男一女被告則認罪,被判監 2 年 5 個月。
陳虹秀不服定罪及判刑,於本月 7 日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暫未有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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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
鄒及該名律師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一(12 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判詞指,縱使囚犯享有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申訴的權利,懲教在批准前搜查信件是有法可依,而鄒無通知署方進行安檢,證明表格是未獲授權物品。該律師亦必定知情,才會在不通知懲教人員下擅將表格帶離監獄。
法官另指原審量刑時忽略對鄒有利的情況,包括懲教人員沒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投訴信,認為鄒罪責較輕。她指,即使鄒是在囚人士,罰款已恰當反映其罪責,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1,800 元。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當中 5 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
5 名罪成被告不服定罪提上訴,鄭錦滿一方周三(2 日)在高院上訴庭指,鄭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控方原審時不應於完成舉證後才加控暴動罪,又指鄭可能並非由理大逃出,而是想營救被困理大人士,嘗試從外面爬入理大但失敗,才由渠口爬出,提議上訴庭改判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律政司一方則指,控方於原審修訂控罪並無不妥,強調控方是以相同證供舉證暴動罪,並沒有影響辯方抗辯。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判詞。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兩人被控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 4 年及 3 年 3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二(1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庭法官聽畢陳詞,即日駁回上訴,6 個月內頒判詞。
上訴方爭議,控方原審盤問被告時,「無端端」播放指控被告在現場的片段,但之前從未指片段相關,質疑屬新指控。官則認為,片段為承認事實,控方有基礎引用。上訴方又指,片段顯示被告無接受物資,官質疑「唔等於佢冇喺暴動核心、唔係參與呀嘛」,指未能削弱其他證據的疊加效應。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男 1 女暴動罪成分別判囚 3 年 10 月及 4 年 1 月。他們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26 日)被上訴庭即日駁回申請,6 個月內頒布判詞。
上訴方稱,原審誤指男被告案發時「一身黑色裝束」,但他其實穿有明顯特徵的白衣,可見他沒隱藏身分;又指原審沒考慮被告「打機」照片,認為相片可削弱法庭推論。官反問,「唔可以又打機又去暴動嘅?暴動完又上去打機食嘢,再落嚟都得㗎?」,又指穿白衣非不能參與暴動,重申法庭要考慮證據疊加效應。
2019 年 9 月 29 日,網民發起「全球反極權」遊行,96 人被控在金鐘暴動,其中一案 11 名被告全部罪成, 9 人被判囚 3 年半,2 人判入教導所。其中一名學生不服定罪提上訴,周四(20 日)於高院上訴庭審理。
上訴方指,原審大律師嚴重失職,沒清楚告知上訴人「一定要畀證供」,令她失去勝算機會。法官彭偉昌質疑,如被告作供但說法牽強,舉例指「到長洲買糯米糍」,「講句好俗嘅廣東話,講咗仲衰多兩錢重」。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曾表示自己口齒不伶俐,又擔心盤問下會動搖及被羞辱,故不打算出庭作供,認為原審大律師沒嚴重失職。3 名法官聽取陳詞後,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指「完全冇勝訴嘅機會」。
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罪成。鄒家成判囚 3 天,律師罰款 1,800 元。
鄒及律師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二(25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指,當鄒填妥懲教人員給予的表格時,信件已獲署長授權。女律師一方則爭議,她當時收到夾附表格的文件後,沒有向鄒點頭,實況與原審描述不一致。惟法官張慧玲在播片後質疑,片段見到鄒將紙張對摺後,女律師數次點頭,形容非正常行為,是有意隱藏一些事。
律政司一方形容,涉案信件未經安檢,就「鬼鬼祟祟」交予第三者寄出,強調署方需知悉在囚人士是否與「指明人士」通信,而懲教人員獲授權檢查。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