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兩度向福利官申請穿短褲被拒絕。她不滿懲教署要求女性囚犯夏天仍要穿長褲,男性囚犯則可穿短褲,認為涉及性別歧視、危害健康,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宣告政策違法及違憲,下令撤銷或修改。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二(10 日)書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律 101 文章)。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有聆訊日期。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正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兩度向福利官申請穿短褲被拒絕。她不滿懲教署要求女性囚犯夏天仍要穿長褲,男性囚犯則可穿短褲,認為涉及性別歧視、危害健康,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宣告政策違法及違憲,下令撤銷或修改。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二(10 日)書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律 101 文章)。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有聆訊日期。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周三(1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鄒家成監禁 3 天,律師罰款 1800 元。鄒獲准保釋候上訴,但繼續就另案服刑。
鄒在求情信指,曾兩度向懲教署投訴均不成立,加上獄中遭遇不愉快經歷,擔心無法寄出投訴信。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擔心僅基於「主觀想法」,若他循正常途徑申請,理應可以順利寄出投訴信,惟被告「魯莽、愚昧」地選擇私自寄出投訴信。
4 名年介 23 至 31 歲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 2023 年 7 月在尖沙咀的派對房間內輪姦一名女子,先後被控強姦罪,周一(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以處理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的程序。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指,由於事主不作供(will not testify),認為沒有達至定罪的機會(no prospect of conviction),因此對 4 人撤控。4 人的法律代表均指不反對,裁判官曾宗堯遂下令撤控。
《法庭線》向懲教署查詢,其後被控的第四名二級助理有否被停職、4 人會否因撤控而復職,以及處方會否向 4 人展開紀律程序。署方回覆時僅指,就有關人員的復職安排,會按既定機制處理。警方回覆指事主決定不作供,最終決定撤控,至於餘下 3 名被捕人,已無條件釋放。
正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指其母親今年初嘗試送入記協出版的《人民不會忘記:八九民運實錄》、作者陳慧所著小說《弟弟》、已故民主黨元老司徒華回憶錄《大江東去》及佔中發起人朱耀明回憶錄《敲鐘者言》,惟 4 本書遭懲教署以「對社會事件存在偏頗描述」、引起在囚者「萌生對抗管治嘅意識」等理由扣起。
鄒幸彤向懲教署提出上訴亦遭駁回。她周二(30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的決定不合憲、不合理,侵害她受《基本法》保障的表達自由,令她蒙受與外界資訊「完全隔絕」的風險,要求法庭推翻署方決定,批准她在收押所收取該 4 本書。
入稟狀強調,相關書籍僅描述當代政治事件、歷史等,在香港亦非「禁書」,即使有部分內容挑戰政治秩序,「在一個民主社會,應給予機會表達,以和平方式挑戰現行政治秩序的政治理念」。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一(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14 日求情。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而法例沒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官又認為,法例授權署方於在囚人士面前檢查信件,加上署方只會進行簡短的保安檢查,不會閱讀內容,沒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受審,控辯雙方周二(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重申,在涉案的公務探訪期間,兩名被告所有文件交換,均經懲教職員檢查及記錄,反映被告應知道他們未獲授權送出投訴信。
辯方則質疑《監獄條例》列明,署方必須准許在囚人士撰寫及發出投訴信,署方無權閱讀內容,懲教職員供稱檢查及批准寄信的程序,全屬傳聞證供,法庭不應予比重,更不能指被告違反指引屬違法。辯方又強調,投訴屬言論自由,法庭應予保障。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聽罷雙方陳詞,押後至 7 月 29 日裁決。期間鄒家成繼續還押,次被告續准保釋。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案件周四(2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懲教助理供稱,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時,叮囑鄒「唔好自己自行寄出」信件,必須通知懲教進行保安檢查,他另否認在得悉鄒的投訴內容後,曾警告鄒「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並強調沒阻止鄒寄投訴信,「我哋冇話唔畀佢寄呀」。
次被告,女律師一方進行中段陳詞,質疑懲教的安排無法律基礎,「係佢哋監房自己嘅指引,係冇法律效力」,重申《監獄規則》列明懲教「須准許」在囚者發投訴信,故投訴信已是經授權的物品,認為應裁定表證不成立。裁判官周五(28 日)將裁定表證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