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 721 元朗站暴動,周四(7 日)在區院展開第 25 天審訊。辯方續播放林 Facebook 的直播片段,顯示白衣人在閘機前聚集、走近、用棍敲打閘機,以及閘內有人向外射水的情況(截圖見內文)。
法官及辯方問,林為何不離開現場?林稱「身不由己」,指「我覺得保護市民嘅工作仲未完成,佢哋仲係咁危險,我點可以喺佢哋危難之中自己走咗去呢?」林又稱,當時覺得出閘「係送死」,認為警方很快會抵達,而警方未到時,不知安全撤退的路線。
官另問,林有否看到有閘內人用傘打閘外白衣人。林反問「佢打白衣人定擋白衣人嘅攻擊呀…」林在重播片段後稱,「佢伸咗把遮出去向閘外男子方向,打唔打到我就睇得唔清楚啦。」林另確認曾說「夠膽企喺度唔好走」等說話。案件下周一續。
周三報道:
7.21非白衣人案|庭上播片見有人遭白衣人圍毆 林卓廷:唔敢跳出去保護真係好抱歉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周四(7 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官押後 7 天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法官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唔會再可以保障」,因知情人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披露。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林卓廷一方則提出,法官的上訴裁決正確,因為法例不論中英版本,其對「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定義明確;另若接受控方的演繹,必然違反當初修訂條例時,收窄的原意。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 721 元朗站暴動,周三(6 日)在區院展開第 24 天審訊。林供稱,當晚無打算離開西鐵站,因認為比較安全,又在官追問下稱,「咁大規模衝入地鐵站打人,咁嘅規模打人,我諗呢個係香港歷史上前所未見啦。」
辯方播放林 Facebook 的直播片段,顯示有穿黑衣人士,在站內非付費區,被數名白衣人襲擊,林稱「唔敢跳出去保護嗰個人囉,真係好抱歉,唉(歎氣)」,並一度哽咽。他指,曾叫白衣人「唔好郁手」、用鏡頭「影住佢哋」但沒作用,形容白衣人「完全無所顧忌,仲要口罩都唔使戴,耀武揚威,正面對住你向住鏡頭打人。」休庭時,林用紙巾拭淚。
林亦確認曾喊「唔好郁手」,指因擔心白衣人襲擊閘內人,「驚一郁手,一發不可收拾呀。」林亦同意有叫「唔好入嚟」、「頂住佢」等,指曾看到有白衣人站在閘口位置,「如果成班揸棍衝入嚟就不堪設想」。案件周四續。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 721 元朗站暴動,周二(5 日)在區院展開第 23 天審訊。林開始作供,稱當日在灣仔時獲區議員黃偉賢告知,元朗「鄉頭吹大雞」,他晚上到美孚站觀察,其後看到廚師受襲片段「覺得出事啦」,在與黃通話時再獲告知涉黑社會背景人士,他覆黃稱會入元朗(時序表見內文)。
林確認,當晚曾在 Facebook 發出 3 則帖文,稱「嘗試敲警號」,提醒市民有安全風險。他同意,入元朗是想用立法會議員身分「畀壓力警方做嘢」,但否認與元朗警民關係組警長通話時,提及不需警方保護等內容。
案件周三續審,林將繼續作供,料將供述抵達元朗站後的情況。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本月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據了解,其理據指稱游德康涉錯誤解讀涉案條文。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 3 月 7 日展開約 30 分鐘聆訊,性質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已向原訟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8 日)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林續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還押。律政司指,會研究判決理由及其他相關資料,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判詞指,本案所涉控罪,立法原意是限制他人披露,有人正受廉署就《防賄條例》下「賄賂」相關罪行調查;但林披露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廉署調查,該罪並不在《防賄條例》中,故林沒觸犯法例。
不過法官並不接納,林卓廷辯稱他當時披露出於條文所訂的合理辯解,即「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指此舉會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難度,並加大證據被毀滅或埋沒的風險,有「百害而無一利」。
五旬保安員被指 2020 年在林卓廷 Facebook 專頁提及黎智英被控的帖文下留言,提及「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等。他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二(16 日)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指,被告錄影會面中承認發布留言,提到鄧炳強是「一 哥」,替林鄭月娥政府做「污糟邋遢嘅工作」,又指自己當時「發嬲」才會寫上「以暴易暴」等字句,但他僅指「燒下垃圾桶」。
被告供稱,以前曾開設物流公司,曾於工作聚會跟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碰面,當時覺得大公司願意與細公司合作,「對佢(黎)有少少好嘅印象」,故其後看到黎被控的帖文,覺得警察不公道,「好嬲、一怒之下就發咗涉事兩句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