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三(3 日)於高院踏入第 162 天審訊,9 人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裁決,至周三晚逾 23 小時仍未有結果,法官陳仲衡押後至周四早上繼續商議。
陪審團周三再要求觀看涉案片段,據悉包括被指試爆炸藥的影片、Telegram 語音訊息等。至晚上 8 時,官請陪審團休息,翌晨繼續。官向控辯雙方指,陪審團不斷要求重溫錄音訊息,「似乎唔係出現咗死結,咁係進展中」,故暫不會詢問其進度。官另應陪審團要求提供水果。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三(3 日)於高院踏入第 162 天審訊,9 人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裁決,至周三晚逾 23 小時仍未有結果,法官陳仲衡押後至周四早上繼續商議。
陪審團周三再要求觀看涉案片段,據悉包括被指試爆炸藥的影片、Telegram 語音訊息等。至晚上 8 時,官請陪審團休息,翌晨繼續。官向控辯雙方指,陪審團不斷要求重溫錄音訊息,「似乎唔係出現咗死結,咁係進展中」,故暫不會詢問其進度。官另應陪審團要求提供水果。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二(2 日)於高院踏入第 161 天審訊,9 人陪審團仍未達成裁決。法官早上指陪審團提出 6 條問題,包括《反恐條例》主要控罪與交替控罪的分別;有陪審員提出晚上休庭後繼續商討,官拒絕,但安排周三提早開始繼續商議。
就主控罪,官解釋指陪審員要確信被告有意圖藉爆炸品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而爆炸裝置有能力造成此後果,才可以定罪;而若主控罪不成立,陪審員須考慮交替控罪,判斷被告是否有意圖藉爆炸裝置造成爆炸,而該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傷害。
在陪審團要求下,庭上其後播放宏創方保安員、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庭上作供的錄音,另閉門播放涉案的語音訊息。
第 160 天審訊|陪審團第一天退庭商議未有結果 周二將重溫保安員證供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9 月 1 日)於高院踏入第 160 天審訊,7 女 2 男陪審團早上約 11 時開始退庭商議,至晚上 7 時仍未有結果。法官陳仲衡押後至周二繼續。休庭前,有旁聽人士向被告席揮手。
法官晚上開庭,向控辯雙方指陪審團要求重溫聲音紀錄與證人證供,內容包括宏創方保安員在庭上作供的紀錄,將在周二早上處理。
原有 3 名被告獲准保釋,官早上暫時撤銷,3 人須繼續還押等候裁決。辯方詢問法官,可否安排被告家人提供更換衣物,官指這屬懲教署的事務,他不會處理,「我冇話唔好,呢個唔係我應該干涉、處理嘅事情」。
控方指第一至第五被告均為主謀,第六、七被告被牽涉入案件;第八被告則不涉及在串謀案。各被告案情見內文。
第 159 天審訊|官總結兩被告庭上證供 稱與警員商招認換保釋 遭警踩膝留醫多天
28 歲女模特兒、譚仔米線創辦人的媳婦蔡天鳳,2023 年 2 月在大埔龍尾村,疑遭殺害碎屍。兩名男女涉協助死者前夫鄺港智,擬乘搭遊艇逃往澳門,兩人否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周一(16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第二被告潘巧賢早前供稱,不知悉案中男子「Alex」的身分,後來在得悉船費增至 30 萬元時,已開始懷疑。裁判官陳志輝裁決時,稱其供詞不合理,指她若起疑大可抽身,但仍居中協調,為其他涉案人士傳話。官指證據顯示,兩名被告與第三名涉案人「Ivy」之間已有協議,唯一合理推論是 3 人串謀協助潛逃。
潘巧賢一方求情時提到,被告沒從中獲利,且案件有檢控延誤,被告一直受到網絡攻擊,希望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官則表明監禁無可避免,兩名被告還押至 6.27 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 2024 年 3 月至 11 月期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煽動訊息,據了解內容包括「仇恨中共」、「台獨」、「革命」,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案件周四(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辯方再申請押後,以待「譚得志煽動案」的終院裁決結果,再決定答辯意向。總裁判官蘇惠德暫定把案件押後至 4 月 28 日再作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參與元朗站大堂暴動罪成。法官在判詞指出本案 7 名被告「在見到或知道有人被襲或有人非法聚集都沒有親自及叫其他人打 999」,而對個別被告亦引他們沒有報警一事作出裁斷。
翻查各人證供,他們都解釋過為何沒報警,例如林卓廷認為抵達元朗前與警民關係警長通話已屬於報警,所以毋須再次報警。不過法官指該次通話「明顯是質詢和指示」,又指警長沒查證林的身分等,裁斷「不能算是報了警」。
部分被告則指,現場聽到林卓廷及其他人提及已報警,故沒有再親身報警。
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參與元朗站大堂暴動罪成。法官指林在 Facebook 發帖「渲染黑社會介入」,亦裁斷他入元朗是為蒐集證據作舉報,「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並指林是要打擊「敵人」。
林供稱發第一帖前,看到網上訊息與圖片,顯示穿白衣的人聚集,亦有「一大紮藤條」,加上元朗區議員告知「鄉事吹大雞」,令他懷疑有黑社會參與。記者另翻查監警會報告,警方曾公布有被捕人為黑幫成員,而兩名被定罪的白衣人亦有黑社會成員案底。
至於打擊鄉事派或敵人的裁斷,翻查控方在開案及結案都未有提及這一點,而林的證供、FB 帖文及案發時向閘內人士的發言,都未提及鄉事派或敵人的字眼。
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上周被裁定參與暴動罪成。各被告幾乎確認全部涉案行為,例如擲物、射水、向白衣人喊話,但辯方強調是出於自衛等,而眾人供述各有原因到場及逗留,重申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法官首先拒納自衛等辯解,另引案發前、案發時及案發後的行為,逐一反駁被告的供詞,例如有人稱到元朗站提醒市民白衣人襲擊風險,官質疑他「為何有這責任心去提醒那些陌生人」;又質疑另一人稱當晚在尖沙咀歡送即將移民的朋友,但晚上 9 時許便「匆匆結帳」,質疑「為何要這麼早離開」。
官對各人辯解的反駁,構成他裁定眾人罪成的理據,他指綜合考慮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與閘內人共同行事,有意圖參與暴動。
元朗 721 事件至今逾 5 年,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周四(12 日)被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參與元朗站大堂暴動罪成,令罪成非白衣人增至 8 人,罪成白衣人則為 9 人(見文末)。裁決後,林續就 47 人案服刑,其餘 6 人即時還押,他們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林亦笑著揮手。有家屬散庭後痛哭,以紙巾拭淚,囚車離開法院時,數人揮手。案件押至明年 1 月求情,2 月判刑。
法官在判詞總結指,認為閘內人士的暴動並不是一早在 721 之前預計籌劃出來,事件的偶然性是林卓廷在內的一群人,分別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兼蒐證,因雙方對峙、對駡及衝擊而使到暴動必然發生。
7 名被告均有出庭出供,官逐一反駁,指林在 FB 發帖會引人入元朗,亦渲染有黑社會介入,他閘內籲不要退後等是煽風點火,而讓助手直播是「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至於其餘 6 人,官全不信納擲物、射水等是為了阻止白衣人,指被告自圓其說,是暴動的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