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財務公司職員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一(2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度提堂,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6 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財務公司職員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一(2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度提堂,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6 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53 歲女總督察被指在中文大學醫院內,情緒激動與警員拉扯,事後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她否認控罪,案件周四(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庭上播放片段,顯示被告當日在醫院遭警員包圍及捉住,她不滿警員的處理方法,現場則有一名男警斥責她「你而家似個幫辦咩?」、「你有冇尊重過自己?有冇尊重過你份職業?」被告其後與警員口角,指「你唔好當我係嗰啲唔識法律嘅市民」,並曾一度揚言會提告。
片段又顯示,被告多次強調自己沒有襲擊母親,「我想我哋兩母女好好哋傾兩句」,又表明不滿警員的態度,「唔畀我攞手機,唔畀我去廁所,仲要人看住我,我犯咗乜事?」警員其後以普通襲擊罪拘捕被告。被告被帶離時一直掙扎,一度跌倒,終在警員、救護員合力下,被抬上擔架床。
44 歲男警涉於 2023 年 1 月,休班時醉酒鬧事,於深水埗破壞一間酒吧的玻璃門。他原本否認 「醉酒及行為不檢」及「刑事損壞」兩罪,排期 6 月開審,周二(28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改為承認刑毀,醉酒及行為不檢罪則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裁判官林子康判被告就刑毀罪罰款 4,500 元,另頒令他向酒吧賠償 4,500 元維修費,以及支付 300 元堂費。醉酒及行為不檢罪則准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24 個月結案。
官判刑後告誡被告「要知道自己嗰個身分」,犯事會令警隊蒙羞,「令人覺得似乎作為警員可以做乜都得。」
2023 年 9 月,34 歲男警被指休班時,在葵涌的紀律部隊宿舍,以檢查煤氣為由進入鄰居單位,非禮屋內的 7 歲女童,伸手入內衣褲摸女童的胸部和私處。男警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四(22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自辯。他供稱事發時協助事主開門入屋,聞到疑似煤氣味,故到廚房檢查,最終在一個膠袋發現食物酸味。他稱轉身離開時,「電光火石」之間,不慎撞到事主的上半身,並用力捉住對方雙肩防止她跌倒,形容事件是一場誤會。
被告稱覺得「搞咗咁大個誤會出嚟」,應主動與事主母親傾談,亦有經電話向事主父親表示「唔好意思,今日喺你屋企發生咗啲誤會」,但事主母親情緒激動,不願聽他解釋,表明必定報警。
3 名男警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先後與同一名 15 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被控與 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等罪。其中一人早前認罪判囚 16 個月,餘下兩人擬不認罪。兩人亦被指候審期間,涉向事主提出以 10 萬元換取不出庭作供。
兩名警員周四(16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控方透露,已加控兩人妨礙司法公正罪,申請押後待妨礙司法公正案轉介至區院一併處理,屆時會申請合併部分控罪,並可能撤銷部分控罪。兩人申請保釋遭拒,法官張潔宜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13 日再訊,兩人須還押。
2021 年 4 月,兩輛警察電單車在屯門公路撞上前方的輕型貨車,其中一名警員受輕傷送院。貨車司機上周五(19 日)入稟區域法院,指兩名警員疏忽駕駛電單車,導致他受傷,向警務處長和駕駛電單車的兩名警員索償。
2022 年 5 月,27 歲休班男警涉在長沙灣駕車時撞傷途人,對方小腿被撞至變形見骨。他事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又被指慫恿傷者不要報警,「賠幾多都得」。警員早前承認「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 3 罪,另否認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被告周五(19 日)於區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須還押至 4 月 25 日判刑。
法官嚴舜儀在判詞指出,被告多次請傷者不要報警,在自稱會報警後,仍沒有報警,唯一推論是被告「根本無意報警,他只是想拖延時間,想辦法說服傷者不報警」。法官又指在傷者自行報警後,被告繼續以金錢慫勇,和誘使傷者不向警方報告他駕駛車輛撞傷了傷者,明顯是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2023 年 8 月 24 日深夜,荃灣發生交通意外,一輛公共小巴與正在逆線行駛的私家車相撞。涉案私家車司機、46 歲男警務人員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 2 罪,周二(16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 1.2 萬元,停牌 6 個月及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斥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但考慮他獲多名同僚撰求情信及到庭支持,反映其工作表現及與同事關係良好,接納他是名好警察,才能在短時間內升任警長,終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一名 21 歲患自閉症男子,涉於 2023 年 9 月至 10 月間,在 Facebook 煽惑他人傷害政府官員、警察及其他人士,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轉介區院,辯方周四(28 日)指被告擬認罪,沒保釋申請。法官高勁修排期 5 月 29 日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續還押。
案件首次提堂時,控方為被告申索精神科報告,指其 Facebook 帖文提及人物數量「唔太現實」、「精神方面需要探索一下」。其後兩份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判處醫院令,控方一度申請押後,以「睇吓呢個控罪是否恰當,同埋係咪喺度處理」。
3 名男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和其家屬,他們否認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審,周五(22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
法官張潔宜指,有關訊息極具傷害性及針對性,被告不斷聚焦在警員上,並引起激烈討論;又引訊息指被告盲目支持示威者、極憎恨警隊,與他們所指反對暴力的說法不一致,而討論長達約一個半小時,拒接納他們「吹水」、幸災樂禍等辯解。
官指,案發時社會有警民衝突,3 人的訊息挑起仇警情緒,傷警建議並不空泛,反而是經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例如建議襲擊無足夠自衛能力的警員家人等。案件押後至 4 月 29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 3 人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