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一(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王證瑜提到,牽涉同一事件的被告,早前由他裁定無罪。
庭上透露,警方事隔逾 6 年,尋獲專家證人、前高級督察盧永楷於 2020 年測試時的手稿,記錄涉案鐳射筆內的電池電壓,認為可增控方案情。辯方質疑,手稿沒盧簽署,亦沒與本案相關的記認;盧則在庭上指「百分之一百係我筆跡」,又指手稿寫有實驗室號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一(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王證瑜提到,牽涉同一事件的被告,早前由他裁定無罪。
庭上透露,警方事隔逾 6 年,尋獲專家證人、前高級督察盧永楷於 2020 年測試時的手稿,記錄涉案鐳射筆內的電池電壓,認為可增控方案情。辯方質疑,手稿沒盧簽署,亦沒與本案相關的記認;盧則在庭上指「百分之一百係我筆跡」,又指手稿寫有實驗室號碼。
日本《產經新聞》周一(29 日)報道,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出獄被告、前社民連副主席岑子杰,在本月與家人入境日本旅行時,在抵達機場後被扣留 20 小時,並查問其 47 人案的案底。
岑子杰周一向《法庭線》確認事件,指他當時已準備維基百科、BBC 報道等,向關員解釋初選案,最終獲放行。他說日本前線關員不理解 47 人案、《國安法》是「好合理」,因一般人不會記得其他國家的政治事件。他強調關員專業,未來仍會想去日本,探訪當地友人,但盼查問程序可簡化。
32 歲印傭涉嫌兩度趁僱主離家時,將一對年僅 2 及 3 歲的幼童放入狗籠內,僱主其後翻看閉路電視揭發事件,報警處理。女傭原被起訴兩項「忽略看管兒童」罪,案件周一(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改控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罪。
女傭否認控罪,控方擬傳召 3 名證人,另指辯方不爭議女傭自願作供,需預留 1 天審訊。案件押後 10 月 12 日作審前覆核,期間女傭續准保釋。
兩名保險代理涉為賺取佣金,向友人贈送保單並提交假資料,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一(2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潤聰裁定二人罪名成立,押後至 7 月 20 日判刑,以待索取二人背景報告。
官認為二人違反誠信,案件牽涉虛假文件,所騙金額不小,亦會影響保險代理人聲譽,故不採納緩刑及社會服務令,二人須還押候審。
宏福苑業主如想在「特設銷售計劃」獲首批優先揀樓資格,須於周二(30 日)或之前交回「接受收購建議信件」。房屋局周一發稿指,八座之中已接獲 82.4% 業主、即 1635 戶簽署並交回接受收購建議信,確認有意向政府出售業權。
局方呼籲,業主如希望成為第一批優先選樓,應「把握機會」於周二或之前回信確認意向;所有有意出售業權者,則須在 8 月 31 日前回信確認。
24 歲男子被控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以摺刀刺傷警員手臂,其後他承認暴動等罪,判監 5 年。受傷警員對他提出傷亡訴訟索償,案件今年 10 月 26 日審訊,以評核賠償額。
原告代表律師周一(29 日)申請延長呈交文件期限 7 天,稱出於疏忽沒為意期限。區院法官羅麗萍批准,但指被告沒提出申請,他甚至「基本上無 defence(辯解)」,但案件仍要押後 7 次、用 3 年才能排期審訊,直言情況「連埋你哋疏忽,簡直真係匪夷所思」。
官又說,留意到同一律師行處理同類案亦涉拖延,要求原告方下次交代原因,而就今次申請,律師行須向被告支付訟費。
青年被指去年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寫上「光時」、「炸死李家超」等煽動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否認煽動罪。控辯雙方周一(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 7 月 22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專家早前指,被告事發時受急性解離症反應影響,並無煽動意圖。控方批評辯方專家結論不客觀及欠說服力。辯方反駁指,被告在前行政長官卸任 3 年後仍寫下「林鄭下台」,不符邏輯,被告並非按現實政治動機作出煽動意圖,只是「強迫性反芻」腦中於 2019 年接觸到的字句。
記協前主席陳朗昇 2022 年 9 月以「Channel C」記者身分採訪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受審後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其上訴在今年 5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陳朗昇即時服刑。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陳朗昇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暫未排期聆訊。
陳朗昇回覆《法庭線》表示,「而家呢個程序真係一個為公義之爭」,指他認為警方執行《警隊條例》進行截查時,警方所提出的「合理懷疑」應該「講得出嚟嘅,係應該真係合理嘅,唔係講任何一個理由都可以接受」,舉例稱他仍不認為其案件中,警員稱他手揞着袋、身旁有穿黑衫褲的人,便可構成合理懷疑,「希望公義最後會得到伸張啦」。
三名工人涉在宏福苑進行加固工程期間,進入宏泰閣偷取價值約 9 萬元首飾,周一(2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控方申請,押後至 7 月 27 日再訊,以等候律政司完成法律意見。三位被告均無提出保釋申請,還押候訊。
駐守國安處的 39 歲男警,涉在去年 1 月於尖沙咀港鐵站偷拍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他周一(29 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
辯方求情時同意被告身為警員對槍械有認識,對現場人士造成較大風險,但強調被告搶槍因犯案後羞愧難當,除了自己不打算傷害他人,因有自殺傾向正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法官下令押後至 7 月 13 日判刑,待索取心理及精神科報告,了解會否建議判處醫院令,但強調仍有很大機會判監,期間被告繼續還押小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