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周五(21 日)裁決,鄒幸彤 Patreon 前一天發文稱,懲教署自開審改變押送方式,不再單純鎖手銬,「還會加上腳銬、腰鏈、腳鏈」,並由懲教員用鐵鏈牽着走,也換上特製手銬令雙肩或雙手承受痛楚,她捧着文件時手銬會「入肉」而壓痕整天都消退不了。
《法庭線》向懲教署查詢鄒說的情況、考慮甚麼因素為囚犯加上腳銬等,署方回覆指「極為重視在囚人士的安全及健康」,而不論身分,「一直致力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及安排」。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支聯會案周五(21 日)裁決,鄒幸彤 Patreon 前一天發文稱,懲教署自開審改變押送方式,不再單純鎖手銬,「還會加上腳銬、腰鏈、腳鏈」,並由懲教員用鐵鏈牽着走,也換上特製手銬令雙肩或雙手承受痛楚,她捧着文件時手銬會「入肉」而壓痕整天都消退不了。
《法庭線》向懲教署查詢鄒說的情況、考慮甚麼因素為囚犯加上腳銬等,署方回覆指「極為重視在囚人士的安全及健康」,而不論身分,「一直致力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及安排」。
原訟庭 3 名法官在判詞詳列李卓人、鄒幸彤的庭上證供,並逐一反駁,指兩人對憲法的供詞是刻意迴避、曲解,掩飾「結束一黨專政」的違憲本質,亦認為「五大綱領環環相扣」的說法無助辯護,因即使想建立「民主中國」,法庭仍需檢視意圖及手段合法性。
就李卓人供稱對中共沒有敵意,判詞反駁指李的敵意「是客觀事實」,而鄒幸彤更是懷有「極強的敵意」,指她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比李更為激進。判詞又指,鄒自少隨母參加六四晚會,認為她是「活生生例子」顯示支聯會言論和活動可能帶來的影響。
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周五(21 日)被裁定煽動顛覆罪成。駐港國安公署表示,定罪裁決符合香港根本利益,反映社會共同心聲。特首李家超指,支聯會在港埋下仇恨中共種子,透過不同手段激起市民對中共的憎恨。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則指,裁決揭支聯會蓄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安的「真面目」。
法國及德國外交部發聲明指,對鄒幸彤被判罪成表示遺憾,指鄒與支聯會成員長期推動人權與民主發展,絕不構成罪行。英國、澳洲政府則促廢除《國安法》。
支聯會案判詞速讀 官裁定「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 3人對中共懷敵意
辯方審訊時提出法律爭議,指中國憲法在港僅有限度適用,亦質疑違憲不能構成顛覆罪「非法手段」。3 名原訟庭法官在判詞駁回辯方的主張,並裁定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其確立的「中共領導」,是根本制度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這一點在港適用。
判詞指,按憲法規定「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而違憲可以構成「非法手段」。對於鄒幸彤指中共執政不合法,判詞指「完全拒絕」說法,亦不認同現行政制與法治存矛盾,因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五(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裁決,李卓人、鄒幸彤及支聯會被裁定罪成,至周五早上,輪候旁聽人士逾百人。
鄒幸彤媽媽散庭後稱,「希望環境健康啲,乜嘢顏色嘅花草都可以綻放」。李卓人妻子鄧燕娥離開時眼眨淚光,指對裁決感到憤怒,「因為我覺得佢(李卓人)係冇罪嘅,所以喺咁嘅情況下判佢有罪,係好唔公平」。
旁聽者中,有多名前支聯會常委的身影。有常委表示,對李卓人及鄒幸彤的供詞感受深刻,另有常委稱,相信過去曾參與燭光晚會的市民,心中會知如何落墨。
支聯會案判詞速讀 官裁定「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 3人對中共懷敵意
支聯會案周五(21 日)裁決,西九龍法院外連日有數十人排隊旁聽。李盈姿向《法庭線》表示,周二晚曾到場但被警員勸阻排隊,期間一名便衣警員稱「只開兩個法庭」,另一名自稱指揮官的便衣警員則稱,庭內公眾席已經「冇位」,她認為做法不合理。
至周四司法機構公布,開放 7 個法庭供公眾旁聽,李質疑警員周二的說法不實。記者向警方查詢,以甚麼原因限制市民排隊旁聽、警員說法從何而來等;警方覆稱,安保行動是確保公共秩序及安全,「有關法庭公眾席座位及派籌安排,請參閱司法機構的公布。」
有網民在 Threads 發文,指外傭周三(19 日)燙傷兩歲女兒手部,導致紅腫、脫皮,送院評估為二級燒傷。涉事 30 歲印傭被控一項虐兒罪,案件周五(21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首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0 日再訊,被告還押候訊。
筲箕灣延齡大廈 16 樓住戶被指 10 次在天井「掟屎」,並損毀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毀壞及「拋擲糞便或其他髒物」罪成,周五(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1 個月、緩刑兩年,並向事主賠償逾 2,954 元。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指,被告於 5 周內多次倒下惡臭物品,非一時衝動犯案,又指即使因私隱問題而感不滿,亦應以合法方式投訴,法庭不能容忍以卑劣手段滋擾他人。官指,被告沒悔意、拒絕賠償、重複犯案,須判處具阻嚇力刑罰,惟考慮被告年屆 60 歲、沒案底及長期病患,決定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判處緩刑。
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多區爆發示威,司機鄭國泉涉駕駛的士剷上深水埗行人路並撞向人群。一名女子指當日被撞傷雙腳,入稟向鄭追討至少 840 萬元。案件周五(21 日)由雙方結案陳詞,法官梁俊文聽罷陳詞,押後頒判決。
原告方指,鄭國泉並非誠實證人,指鄭稱因被示威者襲擊,令其右腳出現反射動作,由剎車掣移至油門加速;但根據片段,事發前沒有人靠近司機位施襲,批評鄭公然說謊,並強調鄭是在事後才受襲,非因受襲導致本案發生。
鄭一方重申,鄭並非刻意踏上油門,而是被人襲擊後無法控制的士,又指鄭因受創而出現混亂,屬誠實證人。鄭一方另指,原告仍有一定活動能力,可過正常而有意義生活,認為索償金額過高。
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周五(21 日)被裁定煽動顛覆罪成,兩人聞判時平靜。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與黎婉姫在判詞指,不信納李、鄒的證供,又裁定按照《中國憲法》的規定,「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
判詞又指,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地位,而李、鄒與何俊仁一直「對中共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蓄意將發生在 30 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挑起敵意,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共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