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2 月,一名乘客與家人在落馬洲口岸的士站,欲乘搭市區的士往元朗,司機涉知悉目的地後表示身體不適,著對方乘搭新界的士。司機否認拒載,周四(1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受審,即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4,000 元兼停牌一個月。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供稱身體不適,應馬上離開的士站休息,加上從事發片段可見,被告並非一早稱不舒服,而是在拒載後才稱身體不適。官又指,被告在事主登上另一輛的士後,曾上前攔截,形容其態度惡劣。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4 年 2 月,一名乘客與家人在落馬洲口岸的士站,欲乘搭市區的士往元朗,司機涉知悉目的地後表示身體不適,著對方乘搭新界的士。司機否認拒載,周四(1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受審,即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4,000 元兼停牌一個月。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供稱身體不適,應馬上離開的士站休息,加上從事發片段可見,被告並非一早稱不舒服,而是在拒載後才稱身體不適。官又指,被告在事主登上另一輛的士後,曾上前攔截,形容其態度惡劣。
53 歲女總督察被指在中文大學醫院內,情緒激動與警員拉扯,事後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她否認控罪。控辯雙方周三(3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指,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當時是否有醉酒、醫院範圍內是否公眾地方,以及被告當時的言行是否不恰當。辯方認為,中大醫院病房不開放給公眾,屬私人地方,又稱被告案發當日只喝了少量啤酒,言行及對答正常,並非醉酒行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8 日裁決。
3 人於 2022 年在佐敦「詩凝美容」接受肉毒桿菌毒素注射後中毒,其董事及美容師被起訴無牌行醫、管有第 I 部毒藥等罪。美容師否認 2 項無牌行醫罪,周三(3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作供,稱上班數天後才知悉有醫學美容服務,又指曾看到董事為客人打針,她詢問對方「冇證唔可以打針㗎喎」,而董事指着在招待處的證書,「話有醫生嘅牌同『註冊針牌』」。
被告又稱,因不懂閱讀英文,看到證書上有董事姓名的中文拼音,故相信對方具資格注射;又稱醫生戴港盛亦曾在「詩凝美容」為客人打針,指他「有客就會嚟」。官押後至 8 月 21 日裁決。
2014 年,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在其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康橋的母公司曾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張進入康橋;當時張要求撤銷該禁制令,並成功申請法援。
法援署周二(30 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作出宣告,張健華須全數賠償署方繳付的訟費及相關利息。入稟狀指署方經調查後,認為張故意沒有披露其經濟來源,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署方已於 2018 年撤回法律援助證書。
張健華性侵案整合 院友在磨砂玻璃外拍到甚麼?法官為何拒納張的辯解?
5 名男子涉由 2021 年起,於元朗唐人新村路一個貨倉種植大麻,後於 2022 年 6 月被警方毒品調查科探員搗破,並檢穫 258 棵大麻植物、相關種植設備及器材。5 人承認「串謀栽植大麻」罪,周三(3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半至 3 年。
案情指,第三被告在警誠下承認在涉案貨倉進行裝修、安裝和維修設備工作;第一及第二被告為栽植者;第四及第五被告則以顧問身份提供種大麻的資料和協助。漁護署專家估計新鮮大麻年產量為 267.2 公斤,可製作 37.4 公斤的可吸食乾草本形態大麻。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指,涉案貨倉具有一定規模,必須經過策劃才能設置,而 5 名被告互有聯繫,各有其職,工作環環相扣,判囚 2 年半至 3 年。
在 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歐頌賢,被指在選舉期間提供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誘使選民投票給她,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舞弊罪成,判監 4 個月 2 星期。歐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30 日)裁定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
法官在判詞指,活動現場雖有易拉架、直幡,以顯示歐的姓名、肖像等,可令居民對歐有好感,但關鍵在於其目的是否必然誘使選民投票予她。法官指,街上人來人往,歐不能限制人群逗留或離開,活動中亦不見有拉票。
法官考慮街頭表演與及書法攤位的價值、程度及時間等,指難以推斷歐必然是誘使選民投票予她,但指她行為自招賄選之嫌,不獲訟費(法律 101 文章)。
正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指其母親今年初嘗試送入記協出版的《人民不會忘記:八九民運實錄》、作者陳慧所著小說《弟弟》、已故民主黨元老司徒華回憶錄《大江東去》及佔中發起人朱耀明回憶錄《敲鐘者言》,惟 4 本書遭懲教署以「對社會事件存在偏頗描述」、引起在囚者「萌生對抗管治嘅意識」等理由扣起。
鄒幸彤向懲教署提出上訴亦遭駁回。她周二(30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的決定不合憲、不合理,侵害她受《基本法》保障的表達自由,令她蒙受與外界資訊「完全隔絕」的風險,要求法庭推翻署方決定,批准她在收押所收取該 4 本書。
入稟狀強調,相關書籍僅描述當代政治事件、歷史等,在香港亦非「禁書」,即使有部分內容挑戰政治秩序,「在一個民主社會,應給予機會表達,以和平方式挑戰現行政治秩序的政治理念」。
33 歲男子本周日(28 日)在佐敦庇利金街,疑遭人用錘襲擊後腦身亡。警方同日以「謀殺」及「協助罪犯」罪,拘捕 2 男 3 女,年齡介乎 32 至 56 歲。其中一名 40 歲無業男子被控一項謀殺罪(法律 101 文章),案件周三(3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余俊翔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30 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期間還押。 被告巫泰峯(40 歲,無業),被控於 2024 年 7 月 28 日,在九龍油麻地庇利金街 61 至 63 號外謀殺彭興。 KCCC1903/2024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3 人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定於 2025 年 1 月 8 日進行聆訊。
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就申請方 3 項法律爭議批出許可,包括《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未提交資料罪,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須證明被告事實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以及警方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提交《國安法》前的資料等。
另外,終院亦批准申請方以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有機會造成重大審訊不公為由,批准上訴許可。聆訊時,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舉起原審文件證物的副本,向法官展示大量內容遭塗黑遮蓋的情況。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3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2 天審訊。控方續作結案陳詞,指涉及「屠龍小隊」的被告,最遲於 2019 年 11 月到西貢「行山」試槍後,知悉及加入串謀殺警計劃。
控方指,試槍後有「屠龍」被告拿取手槍,而按照原定計劃,「屠龍」會使用槍械;但「屠龍」隊長黃振強與同謀者吳智鴻見面後,黃向成員稱有新計劃,「唔使行眼鏡 plan 」。控方指由此可見,當時「殺警計劃」已成形。
控方另引述「屠龍」TG 通訊,指當中曾出現「20KG」字眼,除沒參與會議的一成員外,其他人未曾問及有何意思,反映「屠龍」已與吳智鴻一方達成協議,將使用炸彈和槍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