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歲男維修工人被指在「連登討論區」呼籲新冠肺炎確診者「全港藍店一日遊」,以及曾發布涉及鼓吹傷害法官、警員的言論,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等共 5 罪。周四(6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指正與控方「有商討」,現踏入最後階段,仍需多一些時間,申請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獲法官高勁修批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2 歲男維修工人被指在「連登討論區」呼籲新冠肺炎確診者「全港藍店一日遊」,以及曾發布涉及鼓吹傷害法官、警員的言論,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等共 5 罪。周四(6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指正與控方「有商討」,現踏入最後階段,仍需多一些時間,申請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獲法官高勁修批准。
六旬退休漢被指於 2020 年 2 月,在網上發布「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煽惑他人傷害前特首林鄭月娥,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四(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案件押至 11 月 8 日再訊,以候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期間被告獲准以 3,000 元保釋。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拒絕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事後 13 名「踢保」者被重新拘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周四(6 日)在區域法院再提堂。 辯方指,早幾日才收到警方給予達 285 GB 的閉路電視片段,需時消化截圖及文件,申請押後至 12 月 15 日再訊,獲法官高勁修批准。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名示威者在沙田各處聚集堵路,警方驅散行動中拘捕一對手牽手逃跑的情侶,二人被控暴動罪,不認罪受審。法官謝沈智慧周四(6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二人罪成,須還押至 11 月 30 日判刑。 法官裁決時指,首被告稱有穿熒光背心的人,將眼罩、手套等物品交予他,但次被告則稱是交予她,證供有分歧。法官又指,事發時有示威者聚集,地上佈滿玻璃碎片,兩被告卻稱不知何事,令人難以置信,認為兩人皆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證供。 法官指,考慮兩人被捕的時間、地點、衣着,以及被捕後的行為等,裁定兩人罪成。法官問及特別日子犯案是否加刑因素,辯方引上訴庭一宗非法集結案例,認為僅日期不至於是加刑因素。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24 名被告的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當中 8 案、共 21 人周四(6 日)在區院再訊。 控方申請合併該 21 人為一案審理,辯方指有 5 名被告反對,另外有 14 人尚未獲批法援而未表態或保留立場,其餘 2 人則擬聘私人律師而保留立場。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處理合併案件與否的法律爭議,期間眾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現年 48 歲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陪審團早前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周四(6 日)被判監禁 48 個月。 法官李運騰指,被告對事主有管教責任,卻沒有以身作則 、樹立正面價值觀,無恥地做出猥褻行為﹐更教唆兒子自瀆,是自甘墮落、荼毒兒子、禍延下一代及影響他的性觀念。被告作為在職警員屬加刑因素,即使他不是利用職權犯事,卻做出令人震驚、厚顏無恥的事,違反公眾對他的信任。
退休高級警員及其任警署洗衣店主管的妻子,2021 年 11 月在屯門兆康站外,疑因泊車問題與一名客貨車司機大打出手,司機最終傷重不治。兩人原被各控一項誤殺罪,控方 9 月改控退休警襲擊罪,其妻撤控。 案件周四(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辯方透露被告已聘請私人律師。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28 日再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48 歲男警被指 2022 年 8 月 6 日休班期間,在旺角一間樓上酒吧,與一名 38 歲女子發生爭執後,再以手襲擊對方。女子其後報案。男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周四(6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獲准。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6 日再訊,被告准續以 5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警方回覆指,涉案男警已被停職,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跟進,又指非常重視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48 歲女保鏢就謀殺案於小欖服刑期間,涉向懲教職員提供 30萬元賄款,希望對方可協助她留在小欖,讓她服刑數年後便可獲釋。她被廉署起訴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四(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稱,已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適合答辯。辯方申請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把案件押後至 12 月 1 日再訊。
38 歲美容中心銷售員涉於 2020 年,向顧客訛稱可為她處理 20 萬元的療程退款,要求顧客再購買療程,以達退款門檻,但事主最終沒收到退款。顧客最終額外購買價值約 13 萬元的美容療程,被告被控一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暫委裁判官朱仲強周三(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判囚兩個月。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案發時因過量服藥而不知道自己的言行,故裁定其罪成,並形容案情嚴重,必須判處監禁。 控方另要求頒賠償令,惟裁判官認為,即使頒令賠償,法庭的賠償金額上限為 10 萬元,未能全數賠償事主 13 萬元,故決定把賠償問題交予民事訴訟處理,現不作賠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