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17被告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其餘30人周四續處理

47 人案|17 被告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其餘 30 人周四續處理

民主派初選 47 人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件周三( 1 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第 6 次提訊。其中 17 名被告的案件,包括梁國雄、黃碧雲、楊雪盈、陳志全等,完成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的程序,日期待定。其餘 30 人則押後至周四繼續。

案中 13 名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續保,其餘 34 名被告須繼續還押,部分人自去年 3 月起還押,至今已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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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供稱力高沒申牌照是黎意思、做法與租約不符

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供稱力高沒申牌照是黎意思、做法與租約不符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周三(1 日)踏入第 16 日審訊。

控方證人、壹傳媒前高層周達權接受控方覆問時稱,知道黎的私人公司「力高」,一直沒有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上手一路做落嚟冇申請(牌照),我都冇出聲,(做法)係同租約入面不符」,又稱這是黎的意思。

案件周四續審,控方將傳召核數師證人作供。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向法庭表示不滿控方周二才提供逾千頁有關該證人的文件,要求避免再發生同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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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兩年|網媒「蛋蛋俱樂部」台長否認阻差辦公等兩罪 押 8.25 開審

8.31 兩年|網媒「蛋蛋俱樂部」台長否認阻差辦公等兩罪 押 8.25 開審

2021 年港鐵太子站「8.31」事件兩周年,網媒「蛋蛋俱樂部」台長在太子站外直播市民獻花時,被指與警方叫囂爭執,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兩罪。他周三(6 月 1 日)否認兩罪,案件將在 8 月 25 日開審,審期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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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助理認 7.1 破壞錶行櫥窗 判囚 10 周 

前區議員助理認 7.1 破壞錶行櫥窗 判囚 10 周 

前年 7 月 1 日,有網民發起示威遊行反對《國安法》。沙田前區議員黎梓恩的助理被指當天在港島破壞 3 間鐘錶行的玻璃櫥窗,警方及後在其家中檢獲破窗器等物品。被告早前承認 3 項刑事毁壞罪,周三(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0 星期。

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不斷、接二連三地犯法」,又指破壞櫥窗,須要相當程度的武力。3 罪各以 8 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前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加上被告願全數承擔 9.7 萬元賠償,再扣減兩星期,最終判監 10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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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金鐘|社工早前認襲警判囚 4 個月 受襲警入稟向被告索償

6.9 金鐘|社工早前認襲警判囚 4 個月 受襲警入稟向被告索償

2019 年 6 月 9 日百萬人反修例遊行後,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外聚集至翌日凌晨。33 歲社工丘子樂被指有份圍毆警員,及踢中其上身,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被判監 4 個月。受襲警員周二(31 日)入稟區域法院,就其傷勢和損失向丘索償,入稟狀未有列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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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鐳射筆照警罪成囚 4 月 曾被告知不起訴 後遭重新檢控 官:拖延已久酌情減刑

男子涉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 4 月 事隔年半遭重新檢控 官:拖延已久酌情減刑

2019 年 9 月一名警員,聲稱休班期間於屯門被鐳射筆襲擊,一名 29 歲程式設計員當場被捕。警方一度告知被告不會起訴並歸還鐳射筆。被告丟棄該證物後,事隔年半遭重新檢控。被告在本案丟失證物的情況下,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周三( 1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裁判官表示,案中休班警是以普通市民身分,拍下犯罪行為及報警,屬於仗義而非挑釁行為,又指被告以面巾掩飾身分並㩦帶鐳射筆,明顯有備而來,非一時衝動。考慮到事件拖延已久及被告良好背景,因事件造成的心靈困擾,兩罪酌情扣減共 1 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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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第六次提訊日 獲保釋13人到庭應訊 案件約11時半開始處理

47 人案

民主派初選 47 人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件周三(6 月 1 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第六次提訊,處理將案交付高等法院審理的程序。獲保釋的 13 名被告,包括陳志全、林景楠、呂智恆、劉偉聰、鄭達鴻、何啟明、施德來、李予信、黃子悅、楊雪盈、柯耀林、彭卓棋,以及黃碧雲陸續抵達法院應訊,並於 11 時 18 分進入法庭。

還押的另外 34 名被告早上 11 時 23 分進入法庭,梁國雄、林卓廷、劉頴匡、劉澤鋒、岑子杰、黃之鋒等人向旁聽親友揮手。袁嘉蔚一度站起,問「我老豆呢」,又以手臂擺出心型手勢,大叫「呢度呢度」。劉穎匡女友黃于喬則站起不停向他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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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前正、副主席因多宗集結案正服刑 拒交資料案7.13開審

支聯會案|前正、副主席因多宗集結案正服刑 拒交資料案 7.13 開審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三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 31 日)作第三次提訊日,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鄒幸彤要求,定於 8 月 10 日進行「初級偵訊」。其餘 3 名被告,即支聯會、李卓人及何俊仁,則押後至 6 月 24 日再提訊。(另見報道

案中三人除面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控罪,早前已因多宗集結案被裁定罪成判囚,總刑期由 18 至 22 個月不等。 其中李卓人、何俊仁服刑逾 1 年,鄒幸彤則服刑約半年。

另外,鄒幸彤亦因支聯會拒交資料,與另外 4 名常委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 3 人包括鄒不認罪,案件排期 7 月 13 日開審。(另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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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師被指煽動案|兩人否認煽動罪 9.1 開審 彭滿圓再被拒保釋

旁聽師被指煽動案|兩人否認煽動罪 9.1 開審 彭滿圓再被拒保釋

YouTube 頻道「牧師和你顛」創辦人彭滿圓,與另一名 67 歲家庭主婦,被指 2022 年 1 月旁聽前支聯會鄒幸彤案時發言,並疑鼓勵他人拍掌叫囂。 兩人周二(31 日)否認發表煽動文字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兩罪,案件押後至 9 月 1 日開審,預計需時 7 天。 已還押近 2 個月的彭親自答辯,並再次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再次拒絕。彭步入囚室前,有旁聽人士高叫「牧師加油」,彭高舉左手回應。 控方將傳召 8 證人 包括 7 名警員 案件周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兩被告均所有認罪。控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莊文欣代表。首被告彭滿圓沒有律師代表,次被告趙美英則有法律代表。 控方透露,審訊時將傳召 8 名證人作供,其中一位是市民,其餘為警員,亦會呈上 3 段合共逾 5 小時、有關彭的錄影會面片段,以及趙的警誡供詞。 彭、趙二人均表示,不會爭議錄影會面及警誡供詞的呈堂性。至於辯方證人,彭指現階段希望傳召 5 名,但不知對方是否願意出庭,趙則表示不會傳召證人。 彭稱沒收到文件 官:你唔問梗係唔畀 彭透露,屆時會自行抗辯,需研究與案有關的文件,但至今仍未收到控方的案情撮要。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斥「你唔問人,人哋(控方)梗係唔畀你啦。」彭解釋不知道有權索取。羅回應指「你唔知道都無辦法㗎啦」,其後吩咐控方向彭提供相關副本。 裁判官又詢問彭,除案情撮要外還欠缺甚麼文件,彭稱「上次有個國安警⋯」羅隨即打斷,指,要求他直接說重點。彭批評,警方所輯錄的 Youtube 片段只有 30 分鐘,根本顯示不到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要求播放共逾 6 小時的片段,並索取相關騰本。 裁判官對此提出質疑,「會唔會有斷章取義嘅危險性?」控方稱願意提供騰本,但保守估計需時 2 個月。 彭投訴,手頭上的控罪書「錯漏百出」,刪減了部分細節。裁判官解釋,控罪書只是撮要,不會列出所有細節,「你可以放心」。 彭再要求取得本案過去 5 次開庭的騰本,羅表示「你要嘅話可以畀你,但我話畀你聽要時間(完成)。」惟彭堅持索取,羅遂指「隨便你啦,嗰啲唔係證據。」並豁免逾萬元影印費。 9.1 開審 彭現已還押近 2 個月 … Read more

11.10 旺角|青年涉管白電油罪成被判囚 9 周 提上訴被駁回 即時服刑

11.10 旺角|青年涉管白電油罪成被判囚 9 周 提上訴被駁回 即時服刑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20 歲倉務員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白電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管有白電油則罪成,判囚 9 周。他就定罪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周二(31 日)駁回,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指控方未指明被損壞財產 官:毫不重要 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提出兩項理據,包括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詳情中,控方沒有指明他意圖損壞甚麼財產,令他不知如何抗辯,構成審訊不公,以及指裁判官錯誤推論他打算使用涉案白電油作助燃。 針對是否構成審訊不公,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被控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中,控罪的行為是保管或控制,並意圖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財產,而上訴人不爭議管有白電油,唯一爭議為其意圖。 法官續指,從條例的英文版本可見,條例所指的是任何財產(any property),認為控方似乎毋需證明特定財產。由於沒有人會知道上訴人將會損壞甚麼財產,所以要求在罪行詳情中列出特定財產並不可能。 此外,法官提及條例亦包含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認為若控方需證明管有人在借出物品時,需知道將有甚麼財產被損壞的話,質疑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法官認為,在「聚眾生事」的案件中,當犯案人使用易燃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其動機和目的或只是發洩不滿而作出破壞,導致物主經濟上損失,至於損壞甚麼財產或誰的財產,對他們而言毫不重要。 官:同意原審裁斷 沒合理辯解管 3 罐白電油 至於上訴人管有白電油的意圖,法官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又指案發時為晚上 11 時許,案發地點有人「聚眾生事」,而涉案的白電油一般用作打火機燃料,所需份量有限,但上訴人卻同時管有 3 罐。 法官指,根據上訴人當時的裝束、隨身物件,及案發時的環境,裁定他沒有合理辯解。 原審裁判官指,被告將其中兩罐白電油放入背囊,另外一罐則放在前褲袋。白電油非尋常物品,據環境證供,被告不可能用白電油清潔。被告將其中一罐放在褲袋,可見他有打算使用,懷疑是用來助燃,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人原被控兩罪 其中非法集結罪脫 上訴人胡添榮(20歲,倉務員)及原案另一被告李日(25歲,社企項目經理)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二人在 2019 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進行非法集結,二人均罪脫。 胡被另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 3 罐白電油;胡被判定罪成。李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最後脫罪。 HCMA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