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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察課
巴裔律師投訴遭警「撳膊頭」被控誤導警員 警長供稱閉路電視片未見被告指稱情況
一名巴基斯坦裔、中國籍律師 2020 年投訴,在陪同被捕人士在警署錄口供期間,遭受警員不當對待,經警方調查後被控一項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周三(1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投訴警察課警長作供稱,被告投訴在警署電梯裡,遭 3 名便裝警員一起「撳住」其膊頭叫他冷靜,惟翻查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見到被告指稱的事情。他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有翻譯員提及,當時有警員曾圍着被告講粗口。 不過一名事發時在場警長作供時,指被告被問是否聽的懂中文時激動地罵粗口,又指自己與警員從沒對被告,講粗口或侮犯性說話。案件周四(20 日)續。 被告原定到警署陪錄口供其後投訴離開時遭警員「撳膊頭」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被告周祖樑 Chaudhry Muhammad Kamran(42 歲)2020 年 11 月 23 日到警署,與一名因販毒被捕的男子會面,該被捕男子其後因腳傷到醫院治理,翌日被告再到尖沙咀警署,打算陪該男子錄警誡供詞,惟該男子再因腳痛要求到醫院求診。 同意事實續指,被告離開警署時,與 3 名警員由 1 樓入電梯到地面,電梯內的情況有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其後於同年 12 月 3 日,到灣仔警總向投訴警察課,就 11 月 24 日的事情作投訴。被告在半年後、2021 年 5 月被拘捕。 投訴警察課警長:被告指稱與閉路電視片段有出入 控方證人、投訴警察課警長袁敬新作供指,他 2020 年 12 月 3 日就被告的投訴,在灣仔警署為被告錄口供,被告投訴指,事發時在尖沙咀警署的電梯裏、他在冷靜的情況下,遭 3 名便裝警員一起「撳住」其膊頭叫他冷靜。 袁供稱,他其後取得尖沙咀警署的電梯及報案室閉路電視片段,翻看後沒見到被告指稱的事情,只見到 3 名便裝警員與被告進入電梯後,各人分開站立,至離開電梯時都沒有身體接觸,期間被告更一度拿手提電話出來查看。 袁續供稱,他向上級匯報事件後,其上級決定中止調查被告的投訴。袁又稱,並不知道被告曾寫信向警方要求查看當日尖沙咀警署的閉路電視片段。 袁盤問下確認翻譯員提及警員曾圍着被告講粗口 在辯方盤問下,袁稱在調查被告的投訴時,曾向兩名翻譯員錄口供。袁另確認辯方所指,其中旁遮普語翻譯員口供中有提及,事發當日被告與警員進入電梯前,警員曾圍着被告,大聲說一些中文以及粗口,而被告當時有即時要求知道該些警員的姓名。 辯方又呈上一些被告在事發當日拍攝的傷勢照片。袁在控方覆問下稱,看到「有少少紅色」、看不清有甚麼傷勢。 特別職務隊警長:被告激動罵粗口、警從沒講粗口 負責該宗販毒案的時任油尖旺區特別職務隊警長雲鳴作供稱,因被捕男子 … Read more
男警入稟要求頒令擱置紀律聆訊 稱警司不批准就索文件押後聆訊、警長調查時「違法對待」
一名在 2018 年被指偷拍女子裙底、但罪名不成立的英姓男警,周五(16 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稱李姓警司兩度否決其擱置紀律聆訊的申請,但他沒機制上訴,要求法庭裁定警司否決無效,並要求法庭下令暫時擱置警方對他的紀律聆訊。 入稟狀指,該警司不批准他以索取文件為由申請押後紀律聆訊,剝奪他的法律權利及獲公平聆訊的權利,又指稱受查過程中,他受到一名警長違反程序及「違法對待」,向警司申訴卻未獲處理,認為警司違反程序,未能公平公正處理。 警方回覆指,該名男警務人員已被停職。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作評論。
高院裁警方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警方上訴提新證據 官指涉公眾利益准部分呈交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記協、「爆眼教師」楊子俊及 3 名市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周家明於 2020 年指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裁定申請人勝訴。警方不服裁決上訴,並申請提交與警方措施及警察投訴課相關的新證據。 高院周五(16 日)頒下判詞指,有關警方如何確保行動呼號有效運作等新證據,足以影響裁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批准警方新增相關證據。至於涉及警察投訴課處理投訴的數據,法官認為與案件無關,亦不影響裁決,拒絕警方呈交。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注警方濫用武力 港府:無視暴徒極端暴力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完成審議香港人權狀況,本周三(27 日)發表報告,除促請香港政府廢除《港區國安法》(另見報道),亦有就警方執法及處理集會等事宜,提出多項關注。 委員會表示,深切關注警方於 2019 年連場示威使用過份武力,又留意到港府將當年全部集會,標籤為暴力事件,大規模拘捕及檢控示威者,促請港府檢討警方武力指引、釋放所有被控未經批准集結人士。委員會又建議廢除《禁蒙面法》、以及修訂《公安條例》要求公眾集會須獲警方批准等限制,保障市民集會自由。 特區政府批評,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份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強調警方的行動屬回應性,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至於《公安條例》下的通知規定,當局指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合憲,又指相關規定,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都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