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3 度在記者會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有否行為失當,2021 年被裁定 3 項「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
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指,7.21 事件後警方委派游乃強調查案件,被人質疑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故林卓廷基於公眾安全風險,認為公眾有需要知悉游正被廉署調查,「係咪會重新出現 8.21、9.21 ,警察係咪會再做呢啲嘢?」律政司一方則指,林卓廷在記者會已尖銳地批評警方,再披露受查資料並無添加任何作用。
暫委法官游德康押後三個月內頒判詞。林卓廷於本案獲保釋等候結果,但他另因「初選案」不獲保釋,續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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