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歲退休男子被指於 1986 至 1987 年期間,在旺角某單位非禮約 10 歲女童,被控 5 項非禮罪,周一(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至 11 月 30 日再訊,轉介區域法院處理,被告以 1,0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據悉,被告與事主相識。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7 歲退休男子被指於 1986 至 1987 年期間,在旺角某單位非禮約 10 歲女童,被控 5 項非禮罪,周一(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至 11 月 30 日再訊,轉介區域法院處理,被告以 1,0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據悉,被告與事主相識。
今年 7 月,一名男子被發現倒斃中環「木的地」酒店浴室,雙腳被床單綑綁。兩名同房租客,38 歲美國籍高爾夫球教練及 44 歲售貨員,被控一項誤殺罪,上年 8 月首次提堂,周一(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 11 月 30 日再訊,待修訂控罪及案情。庭上透露,擬加控與危險藥物相關的控罪。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准申請,美國籍被告續准以 20 萬元及 10 萬元人事擔保,另不准接觸危險藥物,須參與戒毒服務及定期驗尿;另一名被告續准以 30 萬元保釋,兩人均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2021 年 10 月,一名 37 歲的入境事務主任涉在半山區住所內,偷拍一名女子的私密部位,並兩度於網上發布該影像。被告被控 1 項窺淫罪和 2 項發布偷拍影像罪,案件周一(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續與控方作控罪商討;控方不反對押後及擔保。主任裁判官徐綺薇關注本案於 5 月已提堂,當時控方已準備好答辯。辯方稱兩次商討仍遭拒,「今次係最務實嘅條件……承諾必然係最後一次押後」。
官最終批准押後至 12 月 8 日,指「下一次我會直接問你認罪定唔認罪」,被告續保釋。
2019 年一名 19 歲、就讀中六男生,與同校 13 歲中一女生交往期間,被指 5 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他早前承認 5 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五(10 日)在高院被判囚 9 個月。
特委法官黃佩琪指,被告過於渴望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他在關係中明顯牽制和影響事主,為了性慾而不顧事主身心受傷,加上案件非單一事件,而他沒使用安全套亦是加刑因素。
案情指,在首次進行性行為時,事主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最終成功說服事主,而該次性行為並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主其後與社工提及,揭發事件。辯方早前求情指,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3 度在記者會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有否行為失當,2021 年被裁定 3 項「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
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指,7.21 事件後警方委派游乃強調查案件,被人質疑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故林卓廷基於公眾安全風險,認為公眾有需要知悉游正被廉署調查,「係咪會重新出現 8.21、9.21 ,警察係咪會再做呢啲嘢?」律政司一方則指,林卓廷在記者會已尖銳地批評警方,再披露受查資料並無添加任何作用。
暫委法官游德康押後三個月內頒判詞。林卓廷於本案獲保釋等候結果,但他另因「初選案」不獲保釋,續須還押。
今年 10 月,東九龍總區高級警司余偉良在牛頭角被一名 40 歲無業男子揮拳襲擊,其後送院治理。該名男子周五(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 3 個月醫院令。
庭上指,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醫院令。案情指,兩人互不相識,當余於行人路跑經被告,被告突以右手打向其左臉,使其太陽眼鏡破裂,余的臉受傷。控方指,余要求被告賠償「一副爛咗嘅太陽眼鏡」、值 950 元,辯方指被告將於出院後籌錢賠償,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批准。
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梁家騮,2002 年與一群公立醫院醫生不滿醫管局「候召制度」(on-call)剝奪法定假期及休息日權利而提告,最終獲賠償 176 萬元。稅局指款項屬受僱收入,應予徵稅,惟在高院及上訴庭兩度敗訴,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 5 名法官周五(10 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稅局上訴得直,即梁獲償的款項應予課稅。終院裁定,梁獲賠償的款項屬於「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因為他作為醫管局僱員,以在假日候召的方式提供服務,故款項屬於與僱傭工作有關。
至於梁一方爭議如款項被課稅,會招致雙重徵稅,終院認為梁獲發的每月薪金並不包括這些賠償,這筆款項是額外支付的,不曾課稅,故不屬雙重徵稅。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周四(9 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被截查後跪地求情屬自願,但當時的招認未被警誡,對他不公,故剔除此證供;又指警員沒在記事冊記錄許多涉案對話,無法助法庭了解全貌。
至於辯方陳詞指,如被告有心偷竊,便不會拍打事主肩膊;官稱「無法苟同」,指被告可能是為了確定事主昏睡。然而,官認為根據閉路電視及證供,被告的確醉酒,故未能證明他意圖偷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2022 年 5 月,時任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容許一名待遣反羈留者,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取閱懲教署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羈留者索取香煙,他周四(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押後至 11 月 29 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自小樂於助人,「今次單案係好不幸地,由呢個優點牽涉出嚟」,因案中待遣反羈留者並非被定罪人士,被告出於「幫到就幫」精神,巡倉時見羈留者欲問另一羈留者取香煙,就順道協助。他現已知錯有悔意,且往後不能再任政府工,沒重犯機會。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接納被告一時愚蠢犯案,沒證據指他從中得益,加上現已離職、重犯機會低,故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