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7 人案」服刑的鄒家成被指 2023 年未經授權下,透過助理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佛學書籍。鄒與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鄒其後提刑罰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1,800 元。律師不服定罪申終極上訴。
終院 5 名法官周五(5 日)一致駁回上訴。判詞指,申請方爭議《監獄規則》授權囚犯透過第三方將信件帶離監獄,理據「站不住腳」、「完全錯置」,因規則只授權囚犯透過郵遞方式寄信,而非由他人將信件帶離監獄,亦沒有授權任何人繞過懲教署檢查。判詞又指,上訴人暗中將投訴信「偷運出監獄」,難以說服法庭她相信自己正當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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