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二人不服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維持定罪裁決,但改判鄒同樣罰款 1,800 元。
終審法院網頁最新顯示,涉案律師已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二人不服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維持定罪裁決,但改判鄒同樣罰款 1,800 元。
終審法院網頁最新顯示,涉案律師已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一案,尼泊爾籍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他不服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周三(30 日)在高院上訴庭處理。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有兩名傳譯協助。法官潘敏琦引述文件,指其上訴理由包括沒有參與任何示威、不認識任何示威者;當時他穿拖鞋、住在暴動現場附近,可以削弱參與暴動的推論等。
律政司一方稱,申請人已在審訊階段提出上述理由,指他是否認識示威者無關要旨,又指原審於裁決時已作出分析。官指,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不具合理可爭辯,拒發出上訴許可,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2019 年 10 月 1 日,灣仔爆發警民衝突,11 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案發時任職港台節目助理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年。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五(21 日)在上訴庭審理,法官潘敏琦即日拒絕申請,將於 3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方指,上訴人當時雖然非任職攝影記者,但他打算入行,故到場拍攝新聞作品,並向法庭呈上相關相片,「唔可以因為去影示威者就係參與(暴動)」,又以戰地記者為喻,「打仗唔應該去,戰地記者去唔代表佢哋參與戰事…謙卑地話,佢坐緊冤獄㗎閣下」。
官指,相片大部分拍攝示威者的背面,質疑為何不跑到示威者前方拍攝,上訴方反指「你唔會叫佢(示威者)望鏡頭、V 住(手勢)咁影㗎」。法官聽畢陳詞後,認為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上訴失敗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指法院在國安案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 2023 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指國安委越權,被高院駁回許可申請。黎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終極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17 日)駁回申請。換句話說,黎無法再挑戰上訴庭決定。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終極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一(17 日)發傳票指,認為通訊局沒合理原因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局方於 4 月 14 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理由。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正式向終院申終極上訴許可。
通訊局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經考慮法律顧問的意見,已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由於有關個案正處於司法程序,通訊局不會作出其他評論。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去年上訴得直,高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案件周二(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兩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案發時為學生的首被告稱,他會申請法援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裁判官劉淑嫻遂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 日再訊,以待被告處理相關法律程序。兩人期間續准保釋。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示威者佔領金鐘一帶,又向政總擲雜物及汽油彈等,事後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對姊弟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48 個月。二人不服定罪提上訴許可申請,周五(14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3 名上訴庭法官即日駁回申請,兩個月內頒判詞。據悉二人最快 7 個月後獲釋。
申請方指,兩姊弟不涉掟磚、掟遮,質疑原審法官沒考慮「兩姊弟要等埋一齊先走」的辯護。上訴庭法官指,原審定罪基礎與有否掟磚無關,又指原審沒全盤接受二人口供,不止因在場有人掟磚,亦考慮他們甚麼情況下參與遊行,指二人當時「對所有嘢不聞不問、置若罔聞,喺金鐘逗留長時間,跟住飲水食蛋糕」,其後才決定離開。
律政司一方則引述上訴庭新近判決,指「如上訴庭認為原審有啲錯誤,希望上訴庭考慮,無構成司法不公,定罪可以維持」。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上訴庭周四(6 日)頒判詞駁回申請,指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外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
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由陪審團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被判囚 4 年。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三(5 日)在上訴庭處理。
上訴方爭議控罪元素,認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獲取性快感。律政司一方反對,指被告不一定因性快感犯案,例如為賺錢等,指上訴方的主張違反保護兒童的立法原意。
法官彭寶琴則稱,本案設有虐兒的交替控罪,若無法證明性滿足的控罪元素,亦可用交替罪行保障兒童,「可能正正反映佢係犯咗個罪行,但唔係性罪行」。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 6 個月內頒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