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歲搬運工人涉於住所樓下向 11 歲女童搭訕,其後哄騙對方到其住所,強姦及非禮對方,令女童感染性病。被告早前承認 1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兩項「猥褻侵犯」及 1 項「強姦」罪,周二(6 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 6 年 4 個月。
法官黎婉姫引述創傷報告,提及女童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後群,感到自責、羞恥,抗拒異性,間中有自殘的念頭,其母親亦出現抑鬱症狀。法官斥被告在數天內重複犯案,每次的行為變本加厲,更沒使用安全套,令事主感染性病,身心受創,強調性侵兒童罪行嚴重,為公眾所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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