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7 人案」服刑的鄒家成被指 2023 年在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 3 日,而律師罰款 1,800 元。
終審法院周三(21 日)開庭處理律師申請上訴許可,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及林文瀚認同相關法例有待釐清,即時批出許可。案件訂於 5 月 27 日進行上訴聆訊。鄒未有申請終極上訴。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因「47 人案」服刑的鄒家成被指 2023 年在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 3 日,而律師罰款 1,800 元。
終審法院周三(21 日)開庭處理律師申請上訴許可,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及林文瀚認同相關法例有待釐清,即時批出許可。案件訂於 5 月 27 日進行上訴聆訊。鄒未有申請終極上訴。
鄒幸彤就女性囚犯及還押者在夏天日間須穿長褲提出司法覆核,指懲教的做法涉性別歧視、違憲等,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二(13 日)裁定她敗訴,並下令鄒須支付懲教署一方訟費。
官接納懲教一方心理學家證供,指若女性曾受虐、自殘、有創傷,對疤痕等會更為敏感,長褲能提供更大安全感,而服務懲教逾 20 年的醫生也指未見過引致的健康問題;案中也有大量女囚希望以長褲為預設標準,署方有機制處理穿其他囚服申請,做法非僵化。
鄒幸彤的 Patreon 在判決前發文,稱訴訟只是問「為什麼男性在囚者在夏天可以穿短褲,女性不可以?」她提及穿「四季褲」又髒又汗臭的情況,又稱有女囚願意「站出來」訴說經歷,「有幸和大家一起走這一段⋯得到了多一點力量了呢。」政府則歡迎判決,指「印證懲教署做法合情、合理和合法」。
1999 年 ,女報販何慧霞疑因與報紙分銷商糾紛,在深水埗街頭被人斬死。事後 5 人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案中負責「睇水」的被告盧漢興,至今服刑 18 年,他不滿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自 2013 年起 8 度以他「已服刑期不足」為由,拒絕批出有條件釋放令,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
高院法官高浩文、李運騰周三(22 日)裁定他勝訴,指《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下,處理長期服刑囚犯可否有條件釋放時,應考慮 4 項因素,惟委員會錯將「已服刑期不足」當成「王牌」,認為若未能通過此門檻,便毋須考慮其他因素,屬程序錯誤。官下令撤銷委員會決定,並要求委員會明年為被告定期覆核時,須參考本案判決書,並充分考慮所有因素。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手指,襲警等 4 罪成判囚 5 年半。杜於 2024 年獲釋後,須遵守為期 22 個月的監管令。
杜啟華隨後報讀英國一大學的法律學士課程,獲有條件取錄,遂向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申請本月離港赴英但被拒。杜不服決定提司法覆核,原排期 8 月 14 日聆訊,現時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該案無聆訊排期。
杜向《法庭線》確認,已撤回司法覆核申請,但指難明言原因,「好多嘢答你唔到」。就懲教署拒批杜啟華離港,是否與國安委決定有關,《法庭線》分別向律政司、懲教署查詢,均獲回覆不評論個別案件。
懲教署另指,一直依法和公正地執行監管令,以確保釋囚遵從監管令所有條件、改過自新及重新融入社會,保護公眾人士免遭罪犯嚴重傷害,並確保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手指,襲警等 4 罪成判囚 5 年半。杜於 2024 年獲釋後,須遵守為期 22 個月的監管令。
杜隨後報讀英國一所大學的法律學士課程,獲有條件取錄,遂向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申請,於 2025 年 8 月離港赴英。委員會考慮後拒批申請,亦駁回其上訴,指杜過去雖沒違反監管令、但欠真誠悔意,如讓他離港,他可能會再變得激進,危害國安,署方亦無法遙距監管。
杜不服決定,周三(25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署方決定有違法例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出入境自由,又認為委員會的決定,與監管令的法定目的,即協助釋囚更生背道而馳,要求法庭下令撤銷委員會決定。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多次叫喊港獨口號,「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馬原定今年 3 月在行為良好減刑下提早獲釋,惟在「23 條」新安排下,未能提早釋放,最遲延至 2025 年 11 月刑滿。
他不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去年 12 月敗訴後再提上訴,案件周五(16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指,國安定義廣闊,許多囚犯「都被視為違反國安利益」,令懲教署長「別無他選」,無法轉介個案予委員會考慮。
首席法官潘兆初提到,其他國家沒有就國安定義,問上訴方是否也「寧願沒有定義?」上訴方回應稱,是想指出條文內「相對」、「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等字眼不清晰。懲教署一方則指,即使法庭裁定馬勝訴,懲教署長仍須充分考慮「國安委」意見。官表示會於 6 個月內判決。
關押 14 至 20 歲男性定罪或還押犯人的西貢壁屋懲教所,一名 18 歲還押者早前懷疑被人用木棍捅肛門致造成永久傷害,須用人工造口、接受手術。1 名時任懲教助理及 4 名羈留人士,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另 1 名退休懲教助理被起訴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周四(15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庭上透露,被控「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五人,首被告及第四被告擬認罪;第三、五及六被告則打算不認罪。至於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次被告擬不認罪。案件排期 2026 年 4 月 27 日開審,為期 16 日。屆時將一併處理認罪被告的答辯和求情。
懲教署回覆指,涉案兩名職員其中一名仍被停職,另一名經已退休。署方會按照既定機制跟進相關個案。任何人員若干犯違法違紀行為,署方定必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
鄒及該名律師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一(12 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判詞指,縱使囚犯享有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申訴的權利,懲教在批准前搜查信件是有法可依,而鄒無通知署方進行安檢,證明表格是未獲授權物品。該律師亦必定知情,才會在不通知懲教人員下擅將表格帶離監獄。
法官另指原審量刑時忽略對鄒有利的情況,包括懲教人員沒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投訴信,認為鄒罪責較輕。她指,即使鄒是在囚人士,罰款已恰當反映其罪責,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1,800 元。
正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 7 月申請司法覆核,指懲教署扣起 4 本由其母親送入的書,包括記協出版的《人民不會忘記:八九民運實錄》、陳慧的《弟弟》,案件原定排期今年 4 月聆訊。
鄒幸彤的 Patreon 上周發文,鄒透露因特首李家超發出「行政長官證明書」,指涉案 4 書牽涉「國家安全」,決定撤銷訴訟。她提到,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反正結論就是,對方有這麼一個核彈在,官司大概是輸定了」。
《法庭線》就鄒的說法,分別向特首辦、懲教署查詢,特區政府發言人回覆指不評論個別案件,但指如外間刊物性質不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懲教署可扣起有關刊物,又指行政長官有權發出證明書,相關資料涉國安工作信息,除因案件需要以外,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