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元朗 721 襲擊發生逾 3 年,42 歲會計師被控一項暴動罪,周三(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將案件押至 9 月 27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准以 7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以及每星期往警署報到兩次。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元朗 721 襲擊發生逾 3 年,42 歲會計師被控一項暴動罪,周三(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將案件押至 9 月 27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准以 7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以及每星期往警署報到兩次。
2019 年元朗 7.21 白衣人襲擊事件,發生至今逾 3 年,被指為白衣人的 63 歲男子程偉明周三(7 日)經審訊後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罪成。程須還押至 10 月 27 日判刑。 辯方曾爭議呈堂影像模糊,質疑人有相似不足以定罪。不過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其中一條在鳳攸北街休憩處拍攝的片段,片中男子「外形清晰可見」,裁定正是被告,又裁定被告當晚在元朗站多次襲擊。記者找到與控方案情描述一致的網片,顯示一男子在鳳攸北街被近距離拍攝(見另稿)。 官另指出,白衣人當晚有協議傷人,但指情況與黑社會請刀手尋仇有別,對是否要造成嚴重傷害有保留,遂裁定原被控串謀有意圖傷人罪(傷人 17)不成立,改為裁定他較輕的傷人罪(傷人 19)罪成。
3 宗反修例相關暴動案,以及一宗煽感案襲警案,周二(6 日)分別在區域法院提訊。當中,2019 年 10 月 1 日共 11 人被控港島暴動,一男被告擬認罪,押後至 11 月 29 日再訊。另一案涉及 2019 年 8 月 25 日共 9 人被控在荃灣串謀暴動,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 一人被指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參與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示威,被控暴動,押至 11 月 1 日再訊。 此外,3 人被指 2021 年七一刺警案翌日,在網上煽惑襲警。其中一被告被控煽惑有意圖傷人,控方指收到辯方信件,內容與答辯商討有關,官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聚集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周一(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其中一名 25 歲廚師被告,在開審前認罪,須還押至本案審結後判刑。其餘 7 人否認控罪,當中 4 人案發時為 13 至 17 歲。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憑藉各人身處地點、衣着裝備,以及推進路線,證明他們有參與暴動。案件周二(6 日)續審。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市民發起到油麻地「圍魏救趙」與警員爆發衝突,被捕者分成多案被控暴動,當中 11 人不認罪,原定周四(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指,其中 3 人棄保潛逃,法庭已頒拘捕令。其餘被告有 6 人開審前改認罪,還押至 10 月 14 日判刑;2 人不認罪,繼續受審。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前,5 名案發時為理大學生的被告被控在理大串謀參與暴動,案件周四(1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其中 4 人擬否認控罪,排期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開審。 餘下一名男被告打算認罪,主動要求撤銷擔保,須還押至同案被告的開審日,屆時會正式處理其答辯。他步入羈留室前揮手道別,庭內眾多親友紛紛拭淚,有人哽咽喊道「拜拜!」根據香港田徑總會資料,他是香港 U20 男子標槍紀錄保持者。
2019 年 8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爆發警民衝突,11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一名在台灣修讀電影系的男生,早前獲准赴台繼續升學,惟他自 2022 年初案件預審起未再到庭應訊。 案件周四(9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要求提供人事擔保的男生母親解釋,惟她未有到庭。法官王詩麗表示,由於未知擔保人是否因身體抱恙或其他原因缺席,因此不宜在其缺席下處理充公擔保金,下令控方了解清況,並再向男生母發出傳票,傳召下次到庭。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中,銅鑼灣多人被捕,6 男 1 女被控暴動,其中 24 歲青年「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早前就暴動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周三(31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拒絕其申請同時駁回上訴。 申請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青年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上訴庭反駁,在暴動中擔任急救員並非有效辯護理由,「救人不等如中立」,即使他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其行為符合暴動罪元素,則屬參與暴動,裁定原審並無犯錯。 上訴庭又指,青年與在場另一向警員施襲的男子「同屬一個陣營和有默契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最終駁回申請及上訴。
2019 年 7.21 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發生至今逾 3 年,63 歲男子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兩罪,周一(29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案件押至 9 月 7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指,法庭可憑被告身材、髮型及「一身獨特裝扮」,構成「堆疊效應」,推論他曾參與暴動。辯方大狀指,呈堂影像模糊,質疑人有相似不足以定罪,「似又點呀?似就係佢呀?我把聲夠似(藝人)陳錦鴻!」形容控方「指騾為馬」。 辯方又指,本案背景源於「黑暴」,白衣人的「共同目的是保衛元朗」及「維權」。
2019 年 6 月 26 日,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便衣警張金福被指喬裝示威者遭追趕,衝上警總平台拿起雪糕筒及水刮防衛。案發時 26 歲的男地盤工,被指以「兩拳一腳」襲擊張,使其「痱滋」破裂,2020 年 9 月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等罪成,判囚 4 年,為 2019 年反修例示威相關,首宗審訊後暴動罪成案件。 被告上月申請定罪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周四(25 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判詞指,被告聲稱對便衣警行使「市民拘捕權」是「匪夷所思」,又指申請方聲稱其他示威者可能是以武力自衛或保護他人等,因此與被告沒有共同意圖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是「光為爭辯而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