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謝世傑被指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時虛報入息,詐騙 4 次津貼合共逾 1.6 萬元,他被控 4 項欺詐罪,案件周四(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辯方指,將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申請押後本案。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 7 月 10 日答辯,並批准謝續以 1.7 萬元保釋。
謝世傑就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提出司法覆核,早前稱受到滋擾、威嚇而退出。該覆核案已撤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社工謝世傑被指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時虛報入息,詐騙 4 次津貼合共逾 1.6 萬元,他被控 4 項欺詐罪,案件周四(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辯方指,將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申請押後本案。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 7 月 10 日答辯,並批准謝續以 1.7 萬元保釋。
謝世傑就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提出司法覆核,早前稱受到滋擾、威嚇而退出。該覆核案已撤銷。
2019 年 10 月,32 歲男警被指向醫生虛報是健身教練,無法進行輕便工作,以騙取 54 日病假,被控一項欺詐罪,周三(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何慧嫻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4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以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須向警方報到,不得離港、接觸控方證人,以及重返案發地點。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現已停職,停職前隸屬荃灣警區。
59 歲男子被指在 2012 至 2013 年自稱是警察,對 16 歲學生稱「搜出毒品」,先後以不同藉口騙取近 5 萬元。他棄保潛逃逾 10 年,去年在羅湖再被捕,本周三承認欺詐、盜竊等 10 罪,周四(27 日)在區院處理求情陳詞。
辯方提出,被告是在獲得警方保釋,而不是法庭保釋期間潛逃,不涉浪費法庭資源,亦決定認罪、同意案情,應給予全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官庭上詳細分析時任上訴庭法官麥機智的判例,指即使被告沒有被額外起訴「潛逃罪」,亦不應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官最後稱,會判處被告「令人覺得佢卑劣,令人覺得佢可恥」的刑期,但需時考慮被告明知難逃罪責仍然返港一事,可否酌情減刑,遂押後至下周一判刑。
現年 59 歲男子,被指在 2012 至 2013 年,對當時 16 歲學生自稱是警察,聲稱「搜出毒品」,先後收款「當無件事」,藉口「同袍」助銷案等索「安家費」,前後索取近 5 萬元而被捕。他棄保潛逃,去年在羅湖再被拘捕。
男子周三(26 日)在區院承認 9 項欺詐罪及 1 項盜竊罪,還押至四判刑。暫委法官陳永豪指被告涉到事主的學校外等候,又聲稱事件涉黑社會、廉政公署,形容案情非常嚴重、令人髮指。
承認案情指,事主曾向同學借錢,交款予被告,後來同學的家長經學校聯絡事主的家長,才揭發事件。被告被捕後否認犯案,反指曾被事主搶劫,後來棄保潛逃。
42 歲女子被指於 2022 年以永久離港為由,向滙豐保險成功提取近 10 萬元強積金,事後被職員舉報懷疑涉偽造文件,事隔約 3 年被起訴欺詐罪,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女子在沒律師代表下即席認罪。案情指,她向滙豐申請時,附上報稱已向民政署聲明永久離港的文件;被捕後在警誡下稱「之前有間財務公司介紹我申請嘅」,錄影會面下則指收取近 10 萬元強積金後,把當中 1 萬元給予中介。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同日判刑,判她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及罰款 2,000 元,同時勸籲她「唔好再犯事喇知唔知」,又指她現可「返屋企」;被告答「好」。
現年 42 歲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指 2020 年至 2021 年新冠疫情期間,向海關虛報 28 次在家工作,實際受薪為醫療輔助隊協助隔離、非緊急護送,其後再向海關報稱沒執行任何外間工作,被廉署起訴欺詐等兩罪。
案件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5 月 14 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保釋。控罪指涉及 28 次在家候命工作、約 1.9 萬元海關薪金。
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涉以九龍塘住所申租金津貼,但實際居於父母在沙田的單位,以詐騙港大租屋津貼合共逾 72 萬元。她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經審訊後,暫委法官張志偉周一(24 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李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庭暫定於 4 月 14 日處理訟費申請。
判詞指,法庭須考慮被告逗留在單位的目的,而案發時香港受疫情影響,影響很多人用膳方式,被告需在沙田物業照顧家人,與家人用膳。她因而逗留在沙田物業,甚至留宿亦是符合個人和家庭需要。
法庭亦認為,針對申請津貼中 「Live-in Requirement」的詮釋,是申請人只須將租住單位作居住用途,而非主要居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15 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律政司代表、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承租人的任何公司佔用處所都須要申請牌照,被告有披露責任,卻隱瞞「力高」存在。她又指,承租人獲科技園公司批准以優惠地價租地,因此屬「特殊租契」。惟法官指承租人投資金額巨大,計劃同時促進香港經濟發展,質疑非僅對承租人有利。
楊美琪又指,黎是「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利用「蘋果印刷」犯案。法官關注,按律政司此說法,黎與「蘋果印刷」應屬「共同犯罪」,但後者沒被控。楊指,黎幕後控制涉案公司,舉例在洗黑錢案,涉事公司也不會被起訴。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周二(14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指,涉案「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並非「佔用」處所,而是「共用」處所,因此毋須領取牌照,黎智英、黃偉強亦沒有披露責任,又指租契並不要求整個土地用於出版、印刷報紙等指明用途。另外,上訴方指黃偉強已服刑完畢,故放棄判刑上訴。
律政司一方則指,「蘋果印刷」多次為不同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但不包括「力高」,又指不論是佔用或共用處所,都應該申請牌照,而「力高」沒有牌照,就屬違反租契,重申承租人有披露責任。案件周三(15 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