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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重審案件不受限

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重審案件不受限
2019 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22 歲聽障男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糾纏間令對方雙膝擦傷,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裁決向高院上訴,法官指被告是嚴重聽障,原審未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

案件周三(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辯方指被告所涉控罪為簡易程序罪行,控方在重審令頒布後逾 6 個月才送達控罪書,已過檢控期限,質疑法庭無權進行審訊,又批評控方做法令條文的立法精神變得「蕩然無存」。控方則認為法庭有責任根據條文字眼作詮釋,不應推斷或創造立法原意,又指條例並無提及檢控時限適用於重審。

裁判官王證瑜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案件至 1 月 17 日就法律爭議作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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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後亡 死因庭裁不合法被殺 警提覆核勝訴須重審 家屬:傷口灑鹽

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亡 死因庭裁不合法被殺 涉事警提覆核勝訴須重審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有糾紛被警方拘捕,期間被警員箍頸,他事後頸錐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 2018 年由陪審團裁定他不合法法被殺。涉事警員林偉榮指死因裁判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死因庭裁決。

法官黃崇厚周五(23 日)頒下判詞,指死因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法律上出錯,不當地僭越陪審團職能,判男警勝訴,撤銷陪審團「不合法被殺」的裁決,並下令由另一死因裁判官重審案件,另下令死者家屬須向涉案男警支付訟費。

死者女兒形容,是次裁決「只有悲痛」,法官下令家屬支付訟費,等同「在喪親的傷口上撒鹽」。至於法庭下令再次展開死因庭,她指確信「事實終歸事實,無法改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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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金貝理准販毒案永久終止聆訊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錯誤批准、侵犯陪審團功能

法官金貝利准販毒案永久終止聆訊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錯誤批准、侵犯陪審團功能
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 2021 年 12 月審理一宗機場販毒案時,自行要求召開「案中案」,處理擬為「承認事實」的 WhatsApp 紀錄,她裁定不可呈堂。外籍男被告以此為由、認為審訊不公,提出「永久終止聆訊」,金貝理最終批准申請,並批准被告保釋離港,他至今仍未回港。

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終院周一(14 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並下令撤銷被告的「永久終止聆訊」及保釋命令,高院原訟庭可發出拘捕令。

終院判詞指,WhatsApp 紀錄不受爭議,然而金貝理裁定不可呈堂,是侵犯陪審團的功能。終院又指,她錯誤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批准被告離港亦屬不當,因一旦律政司上訴得直,便無法對被告繼續起訴,這樣會使「公義受挫」,不符合公眾利益。

金貝理法官上月亦被上訴庭批評,處理另外兩宗機場販毒案時僭越陪審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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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再提堂 法庭設即時字幕 辯方指檢控期限已過

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再提堂 法庭設即時字幕 辯方指檢控期限已過
2019 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20 歲聽障男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糾纏間令對方雙膝擦傷,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2021 年 9 月,男生不服裁決向高院上訴,法官指被告是嚴重聽障,原審未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

事隔逾一年,案件周三(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法庭為被告設即時字幕。總裁判官蘇惠德詢問被告是否明白保釋條件,男生隔 10 秒細聲表示「明白」。

辯方指,男生被控違反《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無論由案發日或高院下令發還重審日計算,檢控期限均已屆滿,質疑法庭沒有權限進行審訊,「聽答辯都唔得」。官押至 2023 年 1 月 4 日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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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2016 年富亨與人爭執、刀刺對方致死 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上訴庭押後判刑

男子 2016 年富亨與人爭執、刀刺對方致死 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上訴庭押後判刑
中年無業漢 2016 年在大埔富亨邨商場平台,與另一名中年男子爭執並大打出手,無業漢離去後持刀返回現場,剌對方腹部致其死亡。無業漢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囚終身。他其後就定罪上訴。

上訴庭周五(30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未有就無業漢受酒精影響的情況,正確引導陪審團,裁定上訴得直,直接改判誤殺罪,等候索取上訴人進一步的精神科報告以作判刑。

無業漢 2019 年首次由陪審團定罪,其後上訴得直發還高院原訟庭重審。2021 年 3 月再次由陪審團裁定罪成,他再提上訴並再次得直。兩次上訴理據,均涉及原審法官引導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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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葵青|女社工阻差辦公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下令發還重審

8.25 荃葵青|女社工阻差辦公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下令發還重審
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反修例遊行,案發時 22 歲女社工被防暴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她被指拒絕,並多次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等兩罪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是制服上沒警員編號的軍裝警員,要求查閱市民身份證時,如有市民不斷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是否構成「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三(14 日)頒下判詞,指社工行為構成阻撓,批評原審指警員穿上制服,不是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規定掌握不準確。此外,原審裁定社工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亦「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考慮到原審未有明確裁斷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法官下令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澄清該觀點後,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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