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8 日元朗青朗公路發生奪命車禍,26 歲男子駕駛一輛寶馬房車,駛至大欖隧道收費亭時,突然轉線高速撞向正進行塗漆工程的工程車,一名管工被撞至上下身斷開兩截,當場死亡。 該司機於 2021 年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囚 2 年及停牌 5 年。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周三(31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肇事司機索償,未列明金額。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8 日元朗青朗公路發生奪命車禍,26 歲男子駕駛一輛寶馬房車,駛至大欖隧道收費亭時,突然轉線高速撞向正進行塗漆工程的工程車,一名管工被撞至上下身斷開兩截,當場死亡。 該司機於 2021 年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囚 2 年及停牌 5 年。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周三(31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肇事司機索償,未列明金額。
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旗下的安樂工程集團、信興集團及相關職員,被指在提供空調工程時合謀定價,涉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入稟起訴,並申請除律師外,將 3 職員被告及涉案公司的董事,剔除在「保密圈子」外,即他們無權查閱案件相關的機密資料。 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夏利士周三(31 日)頒判詞指,競委會的申請不能成立(unsustainable),指被告需知悉文件內容才可給予法律指示,又指若董事被剝奪相關資料,會影響公司作重要決定,最終准將 3 職員被告及涉案公司的董事,列入「保密圈子」。
24 歲測量員被指於 4 天內,在相同的巴士路線上,兩度以手背掃同一女乘客的大腿,並在警誡下稱「個女仔着短裙好吸引,控制唔到自己」。他周三(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2 項非禮罪,被判監 21 天。 裁判官施祖堯認為,兩次非禮均涉及肌膚接觸,即使事主已經避開,被告依然「進一步進擊」,其中一次更長達 10 分鐘。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工作和精神壓力犯案。
2021 年初四,一輛白色寶馬房車駛經屯門愛琴灣迴旋處時,疑超速下失控逆時針旋轉剷上巴士站,撞傷 4 名候車途人。事後李姓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周三(31 日)在區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9 月 15 日判刑。 暫委法官鄭明斌裁決時指,迴旋處前有提示減速的黃線,以免車輛超速釀意外,惟被告在離開黃線後反不斷加速進入迴旋處,「行徑明顯是反其道而為」,且其行車速度達每小時 89 公里,超過現場限速的 50 公里,行為遠遜合格駕駛態度。 官又引醫療報告指,兩傷者因意外永久傷殘。辯方求情稱,每位傷者出庭作供時,被告都經律師致歉及慰問,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等輕判。
57 歲廣告設計員涉於 2021 年,打逾一萬次電話滋擾 2 名區域法院法官,被控不斷打電話、藐視法庭共 5 罪。案件周三( 31 日)在高等法院提訊。無律師代表的被告要求押後一年,以待閱讀大量文件。唯法官陳慶偉認為押後一年過長,一度提議案件押後 2 周。 被告批評法官有偏袒控方之嫌,稱時間太短「超人都做唔到」,又形容自己「成為法律同司法嘅無辜犧牲者」。法官最終決定寬限多一星期,押後案件至 9 月 20 日再訊,並叮囑被告面對的是嚴重罪行,須嚴肅處理,「有啲人以為好濕碎,其實唔係」。
樂壇天后梅艷芳胞兄梅啟明周一(29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稱梅媽覃美金遭其看護及梅啟明的姪兒梅柏麟「軟禁」在荃灣海濱花園一單位。 梅啟明指控看護逼梅媽登報,聲稱與他脫離母子關係,又指稱姪兒濫用梅媽每月 25 萬元生活費,斥對方「欺壓母親、立心不良、天地不容」,分別向梅柏麟及「鄭姑娘」索償 500 萬及 300 萬元。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採訪元朗 7.21 襲擊查車牌,2021 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周一(29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上訴方提出 4 項爭議,包括指蔡因懷疑涉案車輛運武器,被用作犯罪工具,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所以查冊與交通有關,亦有合理原因確認車主身份,故非虛假陳述。律政司則指運輸署表格字眼清晰,指新聞報道用途「明顯不屬於交通與運輸有關」的事宜。 法官提出,署方 2011 年曾舉例指,律師可為對債務人進行訊問而申請查車牌,質疑若按律政司的說法署方亦有矛盾「自打嘴巴」。律政司指,修例不了了之,署方當年舉例對法庭「協助有限」。 文字報道:採訪 7.21 襲擊查車牌罪成 蔡玉玲高院提上訴 官 11 月底前頒裁決
2019 年 11 月一名餐廳男經理被指於示威活動期間襲警被捕。警方到九龍灣的單位搜查,男經理的胞姐疑踢傷及咬傷一名警長,她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囚兩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邱智立周一(29 日)頒下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聲稱受襲的偵緝警署警長口供,根據片段顯示,上訴人並非如警長所言,曾以踏單車方式踢他。法官又指,裁判官偏頗及不公平地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 法官在判詞最後批評,本案警員截停上訴人及其母親時,並無表明身份及告知原因。法官強調,當時警方沒有原因進行截查,明顯不符法律要求。她們當然可不理會警方查問,即使感氣憤及情緒激動亦可理解。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採訪元朗 7.21 襲擊查車牌,2021 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周一(29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上訴方提出 4 項爭議,包括指蔡因懷疑涉案車輛運武器,被用作犯罪工具,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所以查冊與交通有關,亦有合理原因確認車主身份,故非虛假陳述。律政司則指運輸署表格字眼清晰,指新聞報道用途「明顯不屬於交通與運輸有關」的事宜。 法官提出,署方 2011 年曾舉例指,律師可為對債務人進行訊問而申請查車牌,質疑若按律政司的說法署方亦有矛盾「自打嘴巴」。律政司指,修例不了了之,署方當年舉例對法庭「協助有限」。
5 歲女童去年前往天水圍一所補習社時,遭 31 歲陌生男子帶到商場殘廁,男子脫去女童校服及觸摸她的胸部,女童在男子要求下替他口交,其母親得知女童未有依時補習揭發事件。男子早前承認一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周一(2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 年 10 個月。 被告聽取判刑時一直低頭,暫委法官鍾偉強強調,不應看輕受害人受性侵後造成心理傷害的可能性,「法庭要將保護兒童作為重要考慮」。法官又指,女童母親事後亦受情緒困擾,覺得自己要為事件負責,刻意疏遠親友,這都是被告對其女兒作出難以想像的性侵而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