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金鐘|6男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20至39周 曾與「健仔」匿藏男生求情指母患癌

6.12金鐘|6男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20至39周 曾與「健仔」匿藏男生求情指母患癌
2019 年 6 月 12 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圖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通過二讀,事後 6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其中 3 人認罪,包括一度和「健仔」曾志健一起匿藏,被法庭發拘捕令的 22 歲男學生。另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6 人同還押至周三(3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20 至 39 周。

裁判官劉綺雲指,案發時不少人身穿黑衣,搬動鐵馬築起路障,人數由百多人迅速增至過千人,有被告曾投擲雪糕筒挑釁警員,認為事件有預謀,並非即興發生。裁判官指,本案規模大和針對政府大樓,金鐘為核心商業行政區,認為各被告積極參與,助長及挑動其他示威者,令現場情況惡化。裁判官判刑時指,接納有被告母親患癌而減刑,亦有考慮認罪、初犯及時間等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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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遇襲警稱被圍問「係咪警察」 感危險遂答「嚟示威」

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遇襲警稱被圍問「係咪警察」 感危險遂答「嚟示威」
2019 年 10 月 13 日,一名便衣警在將軍澳被示威者「私了」,6 名男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包括案發時 13 歲、曾潛逃的男生。當中 4 人認罪還押候判,餘下 2 人不認罪,周三(3 日)在區域法院受審。

遇襲警長供稱,案發當日接獲將軍澳有人堵路,遂在附近公園觀察,有人高呼「阿 sir 去邊呀」。警長指,離開之際被黑衣人包圍、以肩撞上身,被問「點解喺度出現」,之後越來越多示威者加入包圍,他感到有危險,「我話我同佢哋一樣,都係嚟示威遊行」。警長周四(4 日)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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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多人,控以暴動等罪。其中 3 人早前認罪,周三(3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反修例運動由和平示威,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抱有理想和熱情的年輕人未經深思熟慮下參與,即使無暴力行為仍屬壯大示威群眾聲勢。法官認為,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地反省和改革,手段須和平合法,法庭不能處理政治問題,只能依法懲治。

法官又指,理大事件涉一連串暴動, 3 人雖未滿 21 歲,但犯下嚴重罪行,在場鼓勵他人刑責不輕,若判監或面臨數年監禁,考慮到他們犯罪時年輕,教導所刑罰與其參與程度匹配,故採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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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6男女被指「私了」便衣警 夫妻等4人認暴動、非法禁錮

10.13將軍澳|6男女被指「私了」便衣警 夫妻等4人認暴動、非法禁錮
2019 年 10 月 13 日,有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當中一名案發時 13 歲少年一度缺席聆訊,至 2022 年 7 月,連同「健仔」曾志健等 4 人在西貢被捕。

案件周二(2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 4 人,包括一對夫妻開審時承認暴動、非法禁錮、「傷人 17 」等罪。案情指,便衣警案發時觀察示威者堵路及放火等行為,其後遭包圍質疑他是警察。有被告分別以槌及雨傘等尖銳硬物襲擊便衣警,逃走時被群眾包圍跌入路邊花槽,及後再遭被告以膝蓋及拳頭襲擊。便衣警被送院診治,發現鼻骨骨折,全身有逾 10 處裂傷。

法官李俊文下令 4 名被告還押至 10 月 9 日求情和判刑;同案另 2 人不認罪受審,控方周三(3 日)將傳召涉事被襲的便衣警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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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深水埗|23歲男事隔3年半被起訴 擬認暴動12.13答辯

8.29深水埗|23歲男事隔3年半被起訴 擬認暴動12.13答辯
2019 年 8 月 29 日,有示威者於深水埗警署外聚集,被指投擲磚塊及以鐳射光線照射警署。一名 23 歲兼職電腦技術員,事隔 3 年半被控暴動罪。案件周二(2 日)於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擬認罪,押後至 12 月 13 日答辯和求情,法官高勁修批准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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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牛頭角|一男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指控罪地點人流疏落 另一男管武罪成

9.14牛頭角|一男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指控罪地點人流疏落 另一男管武罪成
2019 年 9 月 14 日,逾 300 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警方事隔逾兩年半起訴 7 男。其中 2 人不認罪受審,裁判官屈麗雯周五(28 日)裁定,1 人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另 1 人在公眾地方非法管有武器罪成。

裁判官稱,控罪指次被告參與彩頣居外的非法集結,惟該處「人流疏落」,加上被告僅招認於淘大商場內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有旁聽人士聞判相擁哭泣,而身穿白色襯衣的被告則低頭,表現平靜。

至於管武罪成的首被告,辯方求情指他雖曾誤入歧途,但浪子回頭、晉升機會因突如其來的檢控而擱置,案件有 3 年半的延誤;官要求控方就延誤作書面解釋,押後至 5 月 10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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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還押 辯方:案件延誤3年、被告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還押 辯方:案件延誤3年、被告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警方驅散人群時拘捕 2 男 1 女。其中 18 歲學生被告周四(27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為被告索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 5 月 15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僅 15 歲,事隔 3 年突然被控,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延誤;而被告當時正值青春期,承認「年少無知,分辨唔到是非黑白,一時衝動」。辯方又指,被告過去數年受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困擾,但沒放棄,如今就讀設計課程,憧憬未來投身時裝界,冀獲輕判。 辯方:案件延誤 3 年被告案發時年僅 15、年少無知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陳凱晴案發時僅 15 歲,如當年被帶上法庭,便是少年罪犯,可有更多判刑選項;案發 3 年後,突然須面對法庭程序,人生計劃遭打亂,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延誤;如今選擇第一時間認罪,亦應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辯方又指,首被告於單親家庭成長,與媽媽、弟弟同住,雙親為長時間工作的藍領工人,故被告容易受朋輩影響,「年少無知,分辨唔到是非黑白,一時衝動」。親友亦有到庭支持和撰寫求情信。 辯方續指,她案發時正值青春期,渴望得到朋友的認同,目睹許多朋友上街示威,又一同行事,已明白自己對家人和自己不負責,並承諾本案定屬單一事件;逐呈上首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明言「衝動、內疚、後悔」,「無論係咩出發點,任何非法手段都唔可以接受」。 辯方:被告曾割脈自殺過去數年沒放棄自己 辯方強調,儘管她的成績平平,過去數年更曾受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困擾,曾割脈自殺、被送往東區醫院精神科,但從沒放棄;她現就讀 IVE 的設計課程,憧憬未來投身時裝界,同時兼職時裝店,幫補家計。 辯方:被告參與程度不高、僅用鐳射筆案件性質相較不嚴重 辯方再提及首被告的參與程度不高,雖然她曾使用鐳射筆,但並非長時間,亦未有導致任何人受傷;同時,她沒有帶備重型攻擊性裝備,例如雨傘、行山杖、豬嘴等,可見她不屬裝備精良、遇到催淚彈仍會繼續留守的人。 另外,案發時附近仍有的士行駛、行人不多,與其他非法集結案件不同,未嚴重至附近交通癱瘓。 官准索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一被告不認罪 辯方總結指,希望法庭考慮首被告過去數年努力自新,亦受延誤困擾,判處短期監禁,如更生中心。裁判官批准為被告索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還押至 5 月 15 日判刑。 至於本案餘下一名被告黃佳湧,則選擇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6 月 26 日作審前覆核,被告續准保釋。 案情:示威者響應悼念 8.31 事件首被告曾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 … Read more

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國歌換《願榮光》被指侮辱 控方:意識形態侮辱 辯方:無限上綱

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國歌換《願榮光》被指侮辱 控方:意識形態侮辱 辯方:無限上綱
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 2021 年奪得奧運金牌,一名 27 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中的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並發布至 YouTube,被控違反《國歌條例》下「侮辱國歌」罪。被告不認罪,是首宗涉侮辱國歌的審訊案件,案件周四(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二次創作」並非抗辯理由,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刻意替換國歌,及會否構成侮辱。就交替控罪「侮辱區旗」,控方指本案不是物理或實際上「玷污或踐踏」,而是意識形態上作出侮辱。

辯方回應道,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動機,而交替控罪條文中未有涵蓋「意識形態」,「係無限上綱嘅說法」,強調立法原意是為讓民眾有規可循,反問意識形態沒有標準下,民眾可如何理解法例。案件訂於 6 月 1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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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子認暴動原囚3年 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加監13月

「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子認暴動原囚3年 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加監13月
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其後遭「私了」。32 歲男子被指腳踩司機及用長形硬物毆打事主,承認暴動罪被判監禁 3 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院上訴庭早前批准申請,加刑至 4 年 1 個月。

上訴庭周四(27 日)頒下判詞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本案涉精密計劃,但在當時背景下,「暴力的爆發是絕對可以預見」。法官指,本案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並非完全偶發,暴力程度非常嚴重,沒導致事主永久傷殘,純屬僥倖。法官續指,原審忽略了本案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比襲警更嚴重,原審判刑明顯過輕、原則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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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盧俊宇涉誤導警員稱被警恐嚇、罪成判社服令 律政司提刑期覆核被駁回

前區議員盧俊宇涉誤導警員稱被警恐嚇、罪成判社服令 律政司提刑期覆核被駁回

時任民主黨屯門區議員盧俊宇被指 2020 年,在 Facebook 發帖稱他出席元朗 7.21 紀念活動時遭警反手捉緊、恐嚇並帶返警署,事後涉向調查警長訛稱曾發生上述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罪成,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覆核,上訴庭 3 位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正確量刑可高達監禁 3 個月,但考慮各項因素後,最終拒絕律政司覆核申請。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四(27 日)頒下裁決理由,批評盧俊宇「一而再、再而三地繼續、或嘗試繼續其連篇的謊話」,悔意欠奉。指他與感化官會面時,仍絕口不提虛構帖文,堅稱是疏失犯案。但法官指,考慮覆核距離案發日已兩年多,盧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若要重新服刑,會造成一定程度困境。綜合所有因素後,上訴庭認為即使原審官犯錯,重新判刑並不符合各方利益,故拒絕覆核申請。 判詞批評盧俊宇沒悔意與感化官會面仍否認虛構帖文 盧俊宇(案發時 39 歲,時任民主黨區議員)被控於 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新界屯門湖翠路 2 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 39 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 2020 年 11 月 21 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於 2022 年 3 月判刑時,向盧指「厭惡你嘅偽善同埋唔誠實」,但「並非無藥可救」,故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表達法庭「對你行為嘅不齒」。 判詞批評盧俊宇一而再、再而三地繼續、或嘗試繼續其連篇的謊話,他在發放虛假帖文前,已草擬虛構文章,發帖兩天後,受查時企圖誤導警方,刪除帖文時又含糊其詞,以與助手溝通及理解「出現落差」為由,淡化事件。他在庭上不認罪,與感化官會面時,依然絕口不提他虛構帖文,堅稱只是疏失下發佈資訊,忽略帖文對社會的影響,嘗試諉過於其無知和缺乏經驗。 判詞指不理解原審判刑事實基礎如何「驅使她作出 180 度轉變」 判詞續指,有人為盧撰求情信,提及盧因事故「無奈離職…誤墮法網」。上訴庭認為,即使到判刑階段,盧仍然悔意欠奉,答辯方指盧感愧疚、作出深刻反省,亦只是流於表面,這也是原審官所指,盧一直不斷掩飾自己過失,根本不是判社會服務令的合適人選。但原審官在厲言直斥盧不誠實、行為令人不齒,考慮即時監禁後,卻突然認為盧「並非無藥可救」。上訴庭從原審官的判刑理由中,「實不能得知她是基於甚麼事實基礎,驅使她作出這 180 度的轉變」。 判詞提及,法庭在判刑時須考慮犯案處境,當時社會動盪即使稍為緩和,社會衝突並未完全消除、警民關係仍緊張。盧虛構帖文又堅持內容屬實,帖文在 15 小時內已吸引至少 433 個表情符號回應及 143 次分享後,盧才「虛情假意」地刪帖。當時社會氛圍對警力有一定程度需求,但卻被浪費在本案中作調查。本案情節有其嚴重性,認為以本案案情,隨時可判盧高達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