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10 日,網民發起「母親節行街」,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投擲水樽,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6 星期。青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四(4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呈新片段,指案發時無人擲水樽,認為涉案警員或「睇錯」。律政司一方則重申,上訴人當日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李運騰訂於 8 月 24 日頒下判詞,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0 年 5 月 10 日,網民發起「母親節行街」,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投擲水樽,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6 星期。青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四(4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呈新片段,指案發時無人擲水樽,認為涉案警員或「睇錯」。律政司一方則重申,上訴人當日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李運騰訂於 8 月 24 日頒下判詞,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網民於 2019 年平安夜發起「和你 sing」,多區爆發衝突。21 歲男生被指在海港城拒捕,糾纏期間使警員受傷,被控 3 項拒捕罪,判囚半年。男生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周四(4 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聲稱不知道被警員追捕,他指遭箍頸的一瞬間,「覺得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說法「毫無說服力」,上訴人明顯知悉警員身分,認為他為了掙脱對方制服才激烈反抗﹐而警員亦是使用合理武力。法官又指,上訴人反抗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因此刑罰並非過重。
2019 年 9 月 15 日,大批市民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清場掃蕩。一名 27 歲男教師被指管有鐳射筆,他於 2022 年 2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周四(4 日)被判囚 5 個月,獲准保釋候上訴,期間須遵守更嚴格條件。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被告品格良好,若非社運,他極有可能畢生都不會犯法。辯方另呈上學生家長、校友會聯署的求情信,指被告悉心教導專注力不足兒子,屬飲水思源的好老師,又形容被告對教育工作充滿熱誠,為人認真及樂於助人。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及案情嚴重,發生於社運熾熱時期,而控罪一經定罪便須判處監禁;以 6 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及辯方求情,酌情扣減一個月。
2019 年 11 月 8 日科大生周梓樂宣告不治,多區有市民舉行悼念活動,一名 25 歲男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黃大仙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經審訊後在今年 7 月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周四(4 日)被判囚 12 周。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崔美霞指,本案案情嚴重,案發時有多人聚集,被告被警員制服時不斷撐起身,腳向後踢,除致警員受傷,亦牽動示威者情緒,令現場情況惡化、增加衝突可能性,加上他案發時攜有鐳射筆,可見被告有圖謀。裁判官又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重複抗辯理由,故須判阻嚇性刑罰。
2019 年 11 月 11 日「黎明行動」,全港多區有人藉堵路發動大三罷。3 人被指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及損壞交通燈等,事隔兩年半被落案起訴,其中案發時 20 歲男子 7 月初認罪,周三(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8 個月、賠款 28,360 元。 辯方求情稱,被告沒預謀犯案,當日「喺網上睇到片面資訊,令到佢衝動行事」,現已有非常深刻悔意,願為毀壞公物向公眾及家人致歉,以及賠償現場 3 盞被毀交通燈維修費。 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同時打破紅黃綠燈,又夥他人拆欄杆移出馬路,形容情況「非常惡劣危險」,緊張氣氛一觸即發,法庭須公開譴責有關行為。同案另兩被告否認非法集結罪,8 月 15 日再訊。
34 歲公務員被指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間,多次在「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帖文,遭國安處控以「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三(3 日)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再訊,以等待警方檢驗相關電子器材。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押候訊。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 陸挺峯(34 歲,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今由當值律師代表。他被控於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發布及/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WKCC2700/2022
2020 年 7 月 1 日七一遊行首度被禁,仍有市民到港島一帶示威。當日 3 名學生被指在北角一大廈梯間,在背囊內藏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共 3 罪,案件周二(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於開審前承認管有伸縮棍及錘,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另外 2 人則不認罪。認罪男生現已 16 歲,他的案件押至 8 月 9 日再訊,屆時再排期求情及判刑,期間續准保釋。審訊周三(3 日)續。 控方指,警方在大廈後樓梯檢獲的背囊中,分別發現卡式石油氣及女生被告的學生證;伸縮棍及錘。閉路電視顯示,不認罪男被告曾孭著該藏有卡式石油氣的背囊走過,女被告緊隨其後。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事後 10 人被控及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周二(2 日)在區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日有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一帶,佈設傘陣及防線,要求警方釋放理大內人士。警方發警告後驅散,10 名被告中,9 人備有手套、口罩、護目鏡等裝備, 7 人身穿深色衣物。有被告警誡下稱到場為「平復心情」,有人稱是與報稱「守護孩子」的代表尋親。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周三(3 日)再訊,以待控辯商討雙方同意事實,以及決定播放哪些呈堂片段。
2020 年 8 月將軍澳廣場「東海堂」被人破壞商店收銀機屏幕、八達通閱卡器等物品,清潔及維修費約 4 萬元。5 名青年事後被控縱火和刑毀等罪。當中一名案發時 15 歲的少年,被指曾破壞儲物架,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周一(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破壞行為針對不同政見的人,此等仇視、恐嚇的「裝修」行為,確似黑社會尋仇,示威手法無疑嚴重。法官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受社會氣氛、媒體暴力渲染及朋輩影響,缺乏父母管教而犯錯,最終判入勞教中心,認為可令被告得到應得懲罰及改過自新的機會。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網民於多區發起「和你 shop」示威活動。一名案發時 19 歲男生被控於屯門參與非法集結,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兩罪。被告早前承認次罪,但否認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施祖堯周一(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就沒有出示身份證罰款 400 元。 裁判官表示,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被告曾舉中指及叫「黑警」等口號,警員在場觀察約 5 分鐘後上前拘捕被告。但片段顯示該警員觀察的時間不足 3 分鐘,而且沒顯示被告曾舉中指及叫口號。而現場集結人士在警方推進時已散去,控方未能證明後來在場的人屬旁觀者,抑或集結人士,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至於沒有出示身份證罪,裁判官接納被告疏忽,與現場情況沒直接關係,判罰 400 元。 就讀中大哲學系的被告在庭外與友人相擁,並引用老子《道德經》中的「戰勝以喪禮處之」,指戰爭會「死好多人,用好多人力物力」,即使戰勝亦不應太開心。他又形容自己的審訊「好小事... 其他人更加大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