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上月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高院最新資料顯示,繼林卓廷等 6 人提出上訴後,餘下的陳永晞亦已提出上訴,即該案所有被告均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上月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高院最新資料顯示,繼林卓廷等 6 人提出上訴後,餘下的陳永晞亦已提出上訴,即該案所有被告均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26 日)於高院踏入第 76 天審訊。
控方指各被告原定在將軍澳放置炸彈,並在 Telegram 討論 20 公斤重炸藥。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指出,若有足夠的密閉空間盛載,20 公斤低性能炸藥威力「係好驚人」,在 50 米範圍有強大殺傷力,而如屬高性能炸藥,殺傷力會大 3 倍。審訊周四續。
第 75 天審訊|控方專家指羅湖站月台炸彈若在車廂內爆炸 可致非常慘重傷亡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三(26 日)在區院踏入第二天審訊。控方力陳,警方在王志榮家中搜出涉案人的同款鞋,認為王就是物主,藉此能辨認出他在場參與事件。
法官葉佐文質疑,未能百分百肯定王就是唯一物主,又與控方爭論「屬於」的意思,問有否字典根據,又指王與他人同住,疑點利益應要歸於被告。
辯方則指鞋款並不獨特,控方沒證據指是否暢銷款式,舉證價值不大;另指控方主張單靠樣貌指認涉案片段中人是王,有別於案例需再觀察衣著、行路方式、身型、髮旋等,是不公道、武斷。官押後至下周四(4 月 3 日)裁決,王續准保釋。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男 1 女暴動罪成分別判囚 3 年 10 月及 4 年 1 月。他們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26 日)被上訴庭即日駁回申請,6 個月內頒布判詞。
上訴方稱,原審誤指男被告案發時「一身黑色裝束」,但他其實穿有明顯特徵的白衣,可見他沒隱藏身分;又指原審沒考慮被告「打機」照片,認為相片可削弱法庭推論。官反問,「唔可以又打機又去暴動嘅?暴動完又上去打機食嘢,再落嚟都得㗎?」,又指穿白衣非不能參與暴動,重申法庭要考慮證據疊加效應。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5 日)於高院踏入第 75 天審訊。
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續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分析明愛醫院爆炸案片段,指濃煙遮蓋逃生出口,「你想走係未必走到」,加上急症室內有病人、傷者,可能無法逃生。另指煙霧雖然無毒但對人有害,因為可造成不適甚至灼傷肺部。
至於羅湖站月台的爆炸案,炸彈裝置原本是放置在車廂。證人分析片段,指可見爆炸時產生大量煙霧,假設在車廂內爆炸「將會係傷亡非常之慘重」,指因濃煙更難散去,恐令乘客爭相走避,甚至「監生焗死」。審訊周三續。
第 74 天審訊|控方專家指次被告電話有測試TATP炸藥影片 產生獨一無二火球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21 日)於高院踏入第 74 天審訊。
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續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確認次被告電話的影片,顯示測試高性能炸藥 TATP 的過程,點燃後產生火球,「特徵係獨一無二,只有 TATP 先有呢個效果」;又確認第八被告住所的次氯酸鈣和漒水,可製成氯氣彈。
次被告的電話另被搜出「Thermite bomb」(鋁熱彈)的手繪草圖,證人認為,設計是通過氣閥混合高錳酸鉀和剎車油,產生化學反應,爆炸時點燃鋁熱彈,在 5 米範圍內有殺傷力,指是外國恐怖組織常用的裝置。審訊下周二續。
第 73 天審訊|控方專家指涉案61片段顯示測試炸藥 估計有人談及調配材料比例
2019 年 10 月 1 日,灣仔爆發警民衝突,11 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案發時任職港台節目助理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年。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五(21 日)在上訴庭審理,法官潘敏琦即日拒絕申請,將於 3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方指,上訴人當時雖然非任職攝影記者,但他打算入行,故到場拍攝新聞作品,並向法庭呈上相關相片,「唔可以因為去影示威者就係參與(暴動)」,又以戰地記者為喻,「打仗唔應該去,戰地記者去唔代表佢哋參與戰事…謙卑地話,佢坐緊冤獄㗎閣下」。
官指,相片大部分拍攝示威者的背面,質疑為何不跑到示威者前方拍攝,上訴方反指「你唔會叫佢(示威者)望鏡頭、V 住(手勢)咁影㗎」。法官聽畢陳詞後,認為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上訴庭周五(21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裁決。
判詞指,原審法官忽視「盧建民案」,仍然以為非法集結須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未能讀通之前案例,「是令人遺憾的」。但他最終裁定羅無罪,是因為法庭始終不能肯定他意圖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實在不是由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所致」。
羅在庭外指,案件經歷數年,現「稍為放鬆少少…起碼叫做有一件事了咗嘅一個情況」。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稱暫不估計太多,會以平常心面對,「如果要再上訴,我哋只能夠再面對一次」。
另外,同案被告、台灣「公視」特約記者鄧卓儒,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囚 15 月。他不服定申上訴許可,周五被駁回,他早前已服畢刑期。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0 日)於高院踏入第 73 天審訊。
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確認在首、次被告及涉案 Telegram 群組擷取的 61 段影片,顯示測試低性能炸藥的過程,並且有使用電子火柴、引信、煙花棒等燃點炸藥,而片中點燃炸藥的男子刻意蹲下,反映他知道正在測試爆炸品。
證人亦確認,警方在宏創方 503 室搜出的鐵碗、鐵盤等物,與影片所見的容器吻合,並有以過千度高溫燒過的痕跡。其中一段,有男聲及女聲提及「5 比 2 比 1 比 1」等,證人估計有人談及調配材料的比例。審訊周五續。
第 72 天審訊|控方專家確認涉案單位物料可製恐怖組織常用炸藥 電路板可控制引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