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4 月 15 日,警方舉行「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在黃竹坑警察學院舉辦開放日。當時 22 歲港台兼職記者往採訪時,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電對講機,被控「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
律政司申請覆核管有對講機的無罪裁決;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周三( 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納申請,指使用者有責任了解使用電訊器具的要求,被告卻沒上網核實涉案對講機是否須持牌,改判罪成、罰款 1,000 元。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1 年 4 月 15 日,警方舉行「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在黃竹坑警察學院舉辦開放日。當時 22 歲港台兼職記者往採訪時,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電對講機,被控「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
律政司申請覆核管有對講機的無罪裁決;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周三( 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納申請,指使用者有責任了解使用電訊器具的要求,被告卻沒上網核實涉案對講機是否須持牌,改判罪成、罰款 1,000 元。
2021 年六四,警方第二度以疫情為由,拒批支聯會舉辦悼念晚會並封鎖維園。報稱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的「姜牧師」姜嘉偉等 4 名網媒記者,被指翌日凌晨於維園外違反「限聚令」,今年 10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周三(8 日)向《法庭線》確認,已向法庭申請覆核裁決,暫未有聆訊日子。
另外,姜嘉偉在 10 月 31 日,於個人 Facebook 帳戶上載機場照片,稱「各位珍重!今日一別未知幾時會再見」、「未來見」。他其後接受傳媒訪問確認已離港,並透露身在台灣。
有網民於 2019 年在各區發起「和你 Shop」示威,一名女文員於銅鑼灣時代廣場疑被搜出鐳射筆及士巴拿,2021 年被裁定兩罪不成立。控方事後就次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無罪裁決提出覆核聆訊。裁判官崔美霞周四(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駁回,維持無罪裁決。 律政司認為,裁判官裁決時對女文員沒有蒙面給予過大比重,認為她身處的環境附近有示威活動,可推論她附帶管有物品並有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反駁指,裁決時已就不同議題作出分析,並非比重過大,而且沒有片段證明案發時商場有示威活動,而女文員管有的物品亦有其他合法用途,即使行為可疑,亦非必然犯罪。
2019 年聖誕節,網民在九龍灣德福廣場發起「和你 Shop」,7 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當中 4 人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向上訴庭提覆核,建議改判入更生中心或短期監禁,周四(29 日)在高院上訴庭審理。 3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認為原審判刑原則犯錯、明顯過輕,但指考慮所有情況,不適合變動 4 人刑期,最終駁回律政司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交代理據。 不過,法官屢質疑被告在原審撰寫的求情信,是為了請求輕判以繼續學業,認為「同悔意沾不上邊」,又形容是「針對性」、「策略性」悔意。
2022 年 4 月,六旬翁被指在東涌行人路,沒有許可用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裁判官早前裁定他表證不成立後,自行覆核改裁成立,被告須答辯,案件周五(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自辯被告作供時指曾兩度向警方申請許可,但警員指因疫情不辦理,又強調對他而言《願榮光》一曲與政治「沒有絲毫關係」,認為「藝術應給人帶來歡樂,不是鬥爭」。他在控方盤問下承認,案發時並無持有相關許可證,但否認音量過大。 暫委裁判官談立豐押後至 10 月 3 日裁決。被告指,對於如此「小小案件」要安排第六次上庭感到抱歉,但指要捍衛權利,又稱希望裁判官裁決時「考慮一國兩制」。
2022 年 4 月,六旬翁被指在東涌行人路,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被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周一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兼獲 500 元訟費。 不過暫委裁判官談立豐周五(26 日)自行提出覆核聆訊,引用案例及法律條文指,本案為涉及牌照許可證的罪行,被告有責任提證,而控方毋須就被告是否持許可證舉證,故改裁表證成立,並撤回訟費命令,將案押後至 9 月 2 日續審。被告需答辯。 控方周一由外聘主控代表;周五改由該外聘主控及律政司一名高級檢控官一同代表。高級檢控官指同意官覆核,又指冀法庭下次可給機會聽取陳詞再作決定。官反駁指「證人佢(原審外聘主控)傳召,問題佢問」,稱若她留意到問題,當日已可即場提出。
23 歲大專生被指 2020 年 5 月在旺角示威及襲警,翌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成,被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提覆核,高院上訴庭 2022 年 5 月拒絕,周四(14 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爭議本案涉及嚴重情節、答辯人沒真誠悔意,指原審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社服令時數又遠低報告建議,屬原則上出錯及判刑明顯不足。答辯方指,答辯人判刑前已長期還押,原審下調社服令時數可減輕「雙重懲罰」,「做法不能詬病」。 上訴庭判詞指,原審「顯然是原則上犯錯」,偏重更生而忽略施加懲罰及阻嚇性刑罰重要性。但考慮覆核對答辯人造成困擾,亦已完成 116 小時社服令,遂行使酌情權不改判刑。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一青年被指以傘襲擊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長,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准申逾 3 萬元訟費。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覆核,2021 年 2 月在裁院被拒申請,其後向高院再提覆核,周三(29 日)亦被拒絕申請。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上訴方的理據是答辯人自招嫌疑,不應獲訟費,惟法官接納答辯方所指,事發過程短短兩、三秒,不應以「顯微方式過份解讀答辯人的每一動作」,又指審視案件後,不干預裁判官在覆核聆訊中給予訟費的判決,因而拒絕律政司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