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歲男子周三在青衣損壞兩張選舉事務處海報,周五(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刑事損壞」。裁判官陳慧敏判被告罰款 500 元、向政府賠償 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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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歲男子周三在青衣損壞兩張選舉事務處海報,周五(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刑事損壞」。裁判官陳慧敏判被告罰款 500 元、向政府賠償 18 元。
37 歲男子被指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公開港大迎新營非禮案女事主的個人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被告開審前認罪,周一(11 月 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指,接納被告錯判非禮案男被告是受害者,而作出不加思索的行為,深知自己行為魯莽。官又指,幸好事主身分沒因本案被公開,認為被告已汲取教訓,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4 年 3 月,律師陸建廷於社交應用程式 Heymandi 認識 12 歲女童後,與對方性交及拍下裸照。陸周一(11 月 3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 5 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罪,暫委法官勞潔儀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並下令為其索取心理專家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繼續還押。
案情指,二人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 X 到其寓所,要求與 X 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 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但及後脫下。X 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繼續與 X 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17 歲青年要求女童傳裸照,之後在相約外出時非禮,再以裸照威脅對方性交,女童與母親報案。青年承認非禮、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 4 罪,周二(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高偉雄指,每項控罪都非常嚴重,被告自恃比女童年長而犯案,若他是成年人可判監,刑期將以年計,但考慮到被告年輕,接納報告建議將他判入勞教中心。
法律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36 歲母親認兩歲兒子為她口交、拍攝兒子與女兒色情片段等,承認 5 罪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半。辯方求情稱,被告遭受丈夫家暴、操控,想藉拍片制止丈夫再要求在子女面前性交等,「長期承受此等扭曲的行為,亦扭曲了她」。
暫委法官鍾明新反駁,被告承認犯案時有性滿足的意圖,是出於自己意志,丈夫也沒要求她傳片,斥被告「扮演受害人」,但犯案的角色形同「獵食者」,是違反誠信最嚴重的一例。官又指,令人心碎的是男童在創傷後仍對母親懷有無條件的愛,被告聽到後用紙巾拭淚。
2024 年 7 月,一名八旬翁疑因不滿安老院職員粗暴對待妻子,探妻時用菜刀斬職員,為妻子復仇,又攜同便條,以紅筆寫下對院方控訴。被告周四(23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
暫委法官鍾明新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夫妻 60 年來伉儷情深、形影不離,即使妻嚴重失智、不能言語,被告仍每日往安老院為妻按摩,現明白私刑不可取。而被告還押 1 年 3 個月期間,與妻子分離、受病痛折磨,已意識到私刑不可取,希望可讓被告早日獲釋,與愛妻團聚。
官指被告用錯方法處理,惟接納他愛妻深切犯案,菜刀非鋒利、事主僥倖地傷勢不嚴重,判監 1 年 4 個月。
42 歲電工前年 12 月在房協將軍澳樂頤居翻新工程觸電身亡。僱主、分判商及承建商承認「未能督導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等合共 24 罪,上周五(17 日)被判罰款共逾 73 萬元。案情指死者接駁天花燈電線至電源,被發現昏迷,送院不治,手有電痕,死因為電死。
辯方求情指 4 名被告均「責無旁貸」,惟指出死者、管工等涉案工友均持有地盤圖紙,應知悉當時電源未切斷,「管工有責任講畀我哋聽」,各被告才能履行職責,但管工並無跟從程序,「伙記唔係唔清楚工序,但係無通知,所以無行個制度」。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 2021 年立法會選舉中,轉載許智峯倡投白票帖文,被控煽惑投白票罪。蘇在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緩刑。他提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 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周五(17 日)聆訊後,向蘇批出終極上訴許可,並排期 2026 年 5 月 20 日開審。獲批許可的兩項議題為,控罪有否侵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蘇一方指涉案舉動是和平倡議,不至於煽惑仇恨或暴力,爭議控罪是否合乎比例、有否合法目的,並挑戰高院拒考慮海外案例的做法。律政司一方則指香港情況獨特,立法會因應 2019 年情況改善選舉制度,法庭有基礎不考慮海外案例。
42 歲張姓內地男子上月被拒入境後,被揭管有假香港身份證,入境處人員並在男子身上搜出虛假建造業「平安咭」、工人註冊證。男子被控 3 罪,周三(1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管有偽造身分證」罪,被判監 15 個月。另兩項與工人證件相關罪名則獲撤銷。
案情指,假身份證上有被告的樣貌,但姓名為「馬家傑」。《法庭線》另翻查發現,假工人註冊證的編號是屬於另一名譚姓註冊工人。控罪書指,被告實際上持雙程證、在港居無定所。
36 歲母親認兩歲兒子為她口交、拍攝兒子與女兒色情片段等,周二(14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等 5 罪。官索取心理及精神科報告,而考慮子女年幼難獲得清晰記憶或說法,不索取創傷報告,押後至 10 月 28 日判刑,被告續還押。
被告的 3 名子女現由社福機構託管,聆訊期間,被告低頭哭泣。辯方求情指,她有真誠悔意,對事件非常羞愧,她是一名「好媽媽」,現要與子女分開已是嚴重懲罰,她從未打算把影片作商業用途,甚至幾乎忘記片段存在。官質疑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