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歲規劃署高級測量主任涉於今年 10 月,在旺角朗豪坊偷拍女途人裙底,周二(1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非法拍攝及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保釋。
辯方透露,被告正被停職,獲一半月薪,定罪後有機會被辭退,希望先索取感化報告再作判刑。案情指,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後悔及承認出於猥褻意圖犯案。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0 歲規劃署高級測量主任涉於今年 10 月,在旺角朗豪坊偷拍女途人裙底,周二(1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非法拍攝及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保釋。
辯方透露,被告正被停職,獲一半月薪,定罪後有機會被辭退,希望先索取感化報告再作判刑。案情指,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後悔及承認出於猥褻意圖犯案。
兩人被指協助「健仔」曾志健等 4 名涉反修例案青年潛逃,周二(11 日)於區院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分別被判囚 17 個月及 13 個月。法官指,若該 4 人成功逃離審判,將對法治造成莫大的衝擊和侮辱,故需判處阻嚇性刑期。被告聞判時冷靜,有親友飲泣。
案情指,兩人與其他人租用地方供「健仔」等人匿藏,亦協助照顧飲食以及日常生活所需。辯方求情指,兩人入世未深,深受社會氛圍影響,「覺得自己行為係公義」,已感後悔。
49 歲持雙程證男子,涉於 11 月 4 日在中環長江集團中心淋紅油、襲擊保安,被控「刑事損壞」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他周一(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罪,被判處監禁 14 星期。
案情指,被告進入上址,要求與長實集團管理層見面被拒後,往電梯大堂濺 3 罐紅油,之後掐保安頸及推其胸口。另外,涉案地址的業主上周五(7 日)向高等法院入稟,要求禁止被告進入上址,以及賠償案件帶來的損失。據司法機構網頁,有關案件將於周五(14 日)聆訊。
71 歲男子周三在青衣損壞兩張選舉事務處海報,周五(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刑事損壞」。裁判官陳慧敏判被告罰款 500 元、向政府賠償 18 元。
37 歲男子被指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公開港大迎新營非禮案女事主的個人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被告開審前認罪,周一(11 月 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指,接納被告錯判非禮案男被告是受害者,而作出不加思索的行為,深知自己行為魯莽。官又指,幸好事主身分沒因本案被公開,認為被告已汲取教訓,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4 年 3 月,律師陸建廷於社交應用程式 Heymandi 認識 12 歲女童後,與對方性交及拍下裸照。陸周一(11 月 3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 5 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罪,暫委法官勞潔儀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並下令為其索取心理專家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繼續還押。
案情指,二人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 X 到其寓所,要求與 X 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 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但及後脫下。X 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繼續與 X 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17 歲青年要求女童傳裸照,之後在相約外出時非禮,再以裸照威脅對方性交,女童與母親報案。青年承認非禮、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 4 罪,周二(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高偉雄指,每項控罪都非常嚴重,被告自恃比女童年長而犯案,若他是成年人可判監,刑期將以年計,但考慮到被告年輕,接納報告建議將他判入勞教中心。
法律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36 歲母親認兩歲兒子為她口交、拍攝兒子與女兒色情片段等,承認 5 罪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半。辯方求情稱,被告遭受丈夫家暴、操控,想藉拍片制止丈夫再要求在子女面前性交等,「長期承受此等扭曲的行為,亦扭曲了她」。
暫委法官鍾明新反駁,被告承認犯案時有性滿足的意圖,是出於自己意志,丈夫也沒要求她傳片,斥被告「扮演受害人」,但犯案的角色形同「獵食者」,是違反誠信最嚴重的一例。官又指,令人心碎的是男童在創傷後仍對母親懷有無條件的愛,被告聽到後用紙巾拭淚。
2024 年 7 月,一名八旬翁疑因不滿安老院職員粗暴對待妻子,探妻時用菜刀斬職員,為妻子復仇,又攜同便條,以紅筆寫下對院方控訴。被告周四(23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
暫委法官鍾明新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夫妻 60 年來伉儷情深、形影不離,即使妻嚴重失智、不能言語,被告仍每日往安老院為妻按摩,現明白私刑不可取。而被告還押 1 年 3 個月期間,與妻子分離、受病痛折磨,已意識到私刑不可取,希望可讓被告早日獲釋,與愛妻團聚。
官指被告用錯方法處理,惟接納他愛妻深切犯案,菜刀非鋒利、事主僥倖地傷勢不嚴重,判監 1 年 4 個月。
42 歲電工前年 12 月在房協將軍澳樂頤居翻新工程觸電身亡。僱主、分判商及承建商承認「未能督導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等合共 24 罪,上周五(17 日)被判罰款共逾 73 萬元。案情指死者接駁天花燈電線至電源,被發現昏迷,送院不治,手有電痕,死因為電死。
辯方求情指 4 名被告均「責無旁貸」,惟指出死者、管工等涉案工友均持有地盤圖紙,應知悉當時電源未切斷,「管工有責任講畀我哋聽」,各被告才能履行職責,但管工並無跟從程序,「伙記唔係唔清楚工序,但係無通知,所以無行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