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歲中國籍男生被指今年 9 月,向 4 人出示虛假輔警委任證,訛稱自己是廣州人民檢察院指派的「駐港專案人員」,共騙取逾 239 萬港元,被控 4 罪。案件周三(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再訊,被告須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2 歲中國籍男生被指今年 9 月,向 4 人出示虛假輔警委任證,訛稱自己是廣州人民檢察院指派的「駐港專案人員」,共騙取逾 239 萬港元,被控 4 罪。案件周三(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再訊,被告須還押。
1999 年 ,女報販何慧霞疑因與報紙分銷商糾紛,在深水埗街頭被人斬死。事後 5 人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案中負責「睇水」的被告盧漢興,至今服刑 18 年,他不滿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自 2013 年起 8 度以他「已服刑期不足」為由,拒絕批出有條件釋放令,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
高院法官高浩文、李運騰周三(22 日)裁定他勝訴,指《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下,處理長期服刑囚犯可否有條件釋放時,應考慮 4 項因素,惟委員會錯將「已服刑期不足」當成「王牌」,認為若未能通過此門檻,便毋須考慮其他因素,屬程序錯誤。官下令撤銷委員會決定,並要求委員會明年為被告定期覆核時,須參考本案判決書,並充分考慮所有因素。
去年底,有乘客不滿的士司機多收 3 毫車資,要求找續,七旬司機被指向乘客稱「屎忽鬼」、「正一廢人」、「冇錢唔好搭的士,搭巴士啦」。司機否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案件周三(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乘客供稱不滿意司機駕駛態度,「唔想畀咪錶額外嘅錢」,然後被罵。被告供稱,其言論是「同自己講,唔係對住佢講」。被告結案指,事主「為咗 3 毫子咬住唔放」,又指政府打擊的士違規行為,造成乘客「無緣無故」投訴,令他感壓力。官月底裁決。
法律101|的士司機無禮貌可入罪?
現年 36 歲前警員被控於 2023 至 2024 年間,在香港仔警署不誠實取用電腦,他周三(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案情指,被告於 2022 年 3 月與同事起爭執,期間激動揮舞原子筆,被同袍鎖上手銬送往青山醫院治療。復工後被告在未獲授權下,進入警隊調查系統 339 次,查閱相類案件及自己案件的資料。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感到壓力而犯案,欲搜集資料作內部投訴及入稟索償,現感到後悔。裁判官高偉雄應辯方要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惟質疑被告的精神狀況或不適宜判社服令,案件押至 11 月 5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名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的女子提出定罪上訴,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她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亦在周二(21 日)被拒絕。
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觀點,只是「新瓶舊酒」,把不獲法庭接納的理據包裝成法律觀點,而控方引用已呈堂證物的內容來盤問她,並無不妥、不涉「突襲」,因此拒批證明書。涉案女子已直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暫未排期聆訊。
79 歲病人入住明愛醫院突出現腹痛等,被轉至深切治療部期間疑沒開氧氣樽,經搶救不治,周二(21 日)展開第二日死因研訊。兩名明愛眼科護士供述操作流動氧氣樽的過程。
護士長指,將牆身氧氣喉管拔出交給護士處理,護士曾問度數,她再留意時已完成接駁,而 ICU 護士其後發現氧氣樽沒打開。護士則稱,氧氣樽「擰開時有氣」,惟確認她沒處理總開關掣,亦確認其操作氧氣樽的次序與指引有別。
首日研訊|醫生稱轉送期間沒開氧氣樽時長約5分鐘
上月被要求遷出的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周二(21 日)裁定他敗訴、維持定罪。 黃爭議控方無法證明揚聲器由他擺放,判詞則指,原審裁判官定罪並非因為黃是「擁有人」,而是因他是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包括曾現身揚聲器所在梯間、對在場警員承認揚聲器屬他所有。法官經「重審」形式考慮後,認同原審裁斷正確。 被票控揚聲器噪音煩擾警員 黃桂強(判刑時 65 歲)被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發出噪音煩擾他人」罪,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9 時 04 分至 20 分,在大坑西邨 1 樓梯間及 2 樓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時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據庭上資料,潘國輝是軍裝警員。 黃上訴時沒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蔡天安代表。上訴聆訊於今年 7 月,在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席前審理。 黃桂強:未能證明由他擺放律政司:曾到場認領 判詞引述黃的上訴理由,稱揚聲器是他和街坊夾錢購買,只因街坊年紀老邁,才推舉他為代表負責對外溝通,並在揚聲器留下其聯絡方法,而控方無法證明揚聲器由他擺放,繼而造成噪音煩擾警員。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警員曾根據揚聲器上的資料致電黃,黃接聽並承認該揚聲器屬其所有。其後警員著黃到場認領,及後黃向在場警察承認他是物主。 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判詞指,黃桂強提出「擁有」、「擺放」為兩個概念一說正確;並認為原審裁判官定罪不是因為黃是「擁有人」,而是因他是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包括黃曾現身揚聲器所在梯間、對在場警員承認揚聲器屬他所有、同意 2 樓只有他一人居住等。 判詞續指,經「重審」形式考慮後,與原審達成相同結論,確信案中有足夠的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因此駁回定訴上訴,維持原判。 HCMA475/2024(KCS22497/2024)
時任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陪審團裁定他「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 4 罪成。上訴庭今年 6 月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為了性滿足而犯案。
不過律政司在判決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上訴庭同意問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周二(21 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嶺大導師涉於今年 10 月,在迪士尼美國小鎮大街百貨店偷 1 件衣服及 9 個鎖匙扣,總值 1,730 港元,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周二(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4 日,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獲裁判官余俊翔接納。被告獲准以 2,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到訪迪士尼。
嶺南大學回覆《法庭線》查詢表示,由於案件已交由警方調查,大學不宜進一步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