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中國籍男子被指於上周四(3 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行李認領大堂,偷竊現金 60 萬元歐羅(約 550 萬港元),周一(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兩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2 日,期間兩名被告需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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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中國籍男子被指於上周四(3 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行李認領大堂,偷竊現金 60 萬元歐羅(約 550 萬港元),周一(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兩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2 日,期間兩名被告需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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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死因研訊」並不陌生,但你又是否了解,死因研訊與一般刑事審訊有何分別?庭上種種裁斷結果,例如「死於自然」、「合法被殺」、「死於意外」等,其實代表甚麼?常說死因庭上不能追究民事責任,為甚麼有這樣的設計? 今集「法生咩事」,我們邀請到曾任職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現私人執業的大律師曾藹琪(Olivia),一起談談死因庭 — 這個與一般刑事審訊不太一樣的程序 — 如何運作?為何這樣設計?再探討這制度本身的良好意願,為何有時在實踐上讓人感到有「距離」? (編按:4分17秒,記者稱「由意外發生至研訊完結已有4年」為口誤,實為3年4個月。) 相關報道:專題|與法律語言、程序、證據周旋 遺屬如何在死因庭裏尋真相?女工修樹吊臂斷奪命 家屬為尋真相奔波四年:「不想事件丟淡就得過且過」
大家都知道,襲擊他人是刑事罪行。但法律上何謂「襲擊」呢?「襲擊」、「毆打」、「傷人」法律上有分別嗎?其實這些字眼,各有清晰的法律定義,亦可招致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本文為大家解釋「襲擊」的法律定義,並介紹幾項常見傷人控罪的分別。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五(4 日)進行第 22 日研訊。
庭上再次傳召第一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梁不同意同為骨科醫生的專家證人李淵粦所稱,陳的頸椎第五至六關節曾有骨折。
對於李指驗屍報告中「骨痂」便代表曾骨折,梁指出韌帶撕裂同樣會造成「骨痂」,而骨折起碼需 4 個月才消失,但驗屍報告並無提及,認為能反證陳沒有出現骨折。梁亦不同意李提出的光管比喻,指沒有文獻支持,又稱對李「混淆概念」十分失望。研訊押後至 7 月16 日續。
第 21 日研訊|警員代表指多項證據與專家理論不符 稱對方見診斷不吻合即跳過
曾於 2018 至 2021 年出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的何熙怡,近日接受學術期刊訪問,談及自己 2021 年任期屆滿後不續任,是因為其時《國安法》實施,認為是時候退場,又形容現時《國安法》已「取代」(has taken over)《基本法》,她更相信當時離任的決定正確。
何熙怡又指,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不獲批准來港為黎智英抗辯,正是北京干預香港法庭一例,她指自己不想成為這種制度的一部分,又稱感到非常抱歉(I feel very sorry for them, very sorry)。
政府周五傍晚發稿回應,批評何熙怡對《國安法》及香港法治、司法獨立發表的言論與事實不符,「尤其她指所謂『國安法已凌駕《基本法》』這點絕不正確,有違事實。」港府又指出,何熙怡曾表示因私人原因不續任,與她現時的說法有異。
司法機構未直接評論何熙怡的說法,重申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終院共有 6 名海外非常任法官,透過參與聆訊,對終院的工作及香港司法制度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 5 人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5 年,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今年 5 月被上訴庭即日駁回,拒批上訴許可。
上訴庭周五(4 日)頒判詞指,雖然部分被告沒證據證明他們被捕前的情況,但原審「絕對有權依賴其席前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並無不妥」,而法庭沒必要為沒出庭作供的被告,構想各種可能脱罪的情況。
判詞又指,年輕等因素在嚴重罪行前,能起的求情作用有限,原審不予酌情權減刑,上訴庭不宜干預。
一對印尼夫婦遊客日前到山頂凌霄閣觀光,丈夫的保暖瓶疑從背囊意外跌出,擊中一名內地女子的頭部。男遊客被控一項「容許物體自高處墮下」罪,案件周五(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決定是否繼續檢控,另透露被告將於周六返回印尼,不反對被告保釋及離港。署理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8 月 1 日再訊,批准被告保釋。
2023 年 10 月,芬蘭及愛沙尼亞之間的海底天然氣管道及電纜受損,引起國際關注。芬蘭當局調查後指,懷疑是由於船錨拖拽造成,並指事件與在香港註冊的中國貨船「新新北極熊」號有關。據報道,中國調查後承認事故,指屬意外。
43 歲的「新新北極熊」船長,在香港被控刑事毀壞罪,另被票控。案件周五(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指,已向芬蘭及愛沙尼亞當局索取文件以作檢控,要求押後 12 個星期。
被告沒法律代表,庭上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他表示,自 2024 年 1 月起被中國當局調查,至今超過一年,案件影響其生計,反對押後。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認為,控方申請押後的時間合理,押後至 9 月 26 日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
法律101|香港有「資助律師服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