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57 歲女子被指不恰當對待 4 個月大男嬰,男嬰事後無法正常呼吸,需用呼吸機。女子被控虐兒,周五(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透露,男嬰情況已轉穩定,惟仍需留醫。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8 月 29 日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指屆時會為被告安排普通話傳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今年 5 月,57 歲女子被指不恰當對待 4 個月大男嬰,男嬰事後無法正常呼吸,需用呼吸機。女子被控虐兒,周五(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透露,男嬰情況已轉穩定,惟仍需留醫。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8 月 29 日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指屆時會為被告安排普通話傳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4 名涉反修例案青年包括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於 2022 年 7 月在港潛逃時被捕,4 人連同被指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事後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囚。
另外兩名男女被指協助曾志健等人潛逃,各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周五(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合併兩案,轉介區域法院審理,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案件押至 8 月 1 日再訊,以處理轉介至區院文件,兩人繼續還押。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名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的女子,提出定罪上訴,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終審法院網頁顯示,她已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暫未排期聆訊。
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梁家騮,2016 年因自己有份投資的診所刊登廣告,宣傳早期胃癌及腸癌篩查計劃,並提供「早鳥優惠」,被醫委會裁定專業失當,予以譴責。梁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遭駁回;另就醫委會決定提上訴,上訴庭 2025 年 2 月判梁敗訴,須付訟費。
梁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上訴庭周五(4 日)亦駁回。據判詞,梁提出 4 項理據,指涉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包括《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是否禁止醫生列出相關醫療服務折扣,以及按例如何構成招徠病人或兜攬生意等。
上訴庭認為,沒證據指民眾對於有關折後價的看法存有分歧,而需要終院作出決定性裁決,又指裁定梁敗訴時是基於事實裁斷,而梁提出的議題並非合理可供辦,拒絕批出許可。
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當晚,23 歲男子被指在「連登」發布「插撚死佢老豆老母」、「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等留言,否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審罪成,被判囚 24 個月。他不服判罰,上訴庭周五(4 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方代表、大狀石書銘爭議,原審法官參考港大生致謝梁健輝一案,採納相同的量刑起點,惟本案與該案性質、程度有別,被告沒預謀,亦非使用學生會的平台發言,故有空間減刑。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引涉案留言,反問申請方「有冇嚴重性喺度呀?」指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日駁回,將在 3 個月頒判詞交代理由。
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去年 11 月被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遭校方選舉主任 DQ 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的參選人資格。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及選舉結果。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4 日)頒判詞,駁回其申請,賴兼須付訟費。
賴一方質疑,選舉主任越權、誤解條文內容,DQ 他時亦涉程序不當,沒有給予機會讓他抗辯。
判詞指,大學校內的選舉與公職的選舉不同,毋須複雜及廣泛地進行宣傳活動,亦接納嶺大一方指,限制宣傳方式可確保候選人獲相同曝光程度,確保選舉公平。官又指,候選人只能使用相同方式宣傳是完全公平的做法,裁定選舉主任沒越權,亦不涉程序不當。
賴卓賢回覆《法庭線》稱,對法庭判決感到失望,但會尊重。嶺大表示,歡迎裁決結果。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男團 MIRROR 2022 年紅館演唱會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其中一人,李啟言(阿 Mo)入稟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作出賠償。案件周五(4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舞館」繼續沒代表應訊,亦沒有接收文件。
法官羅麗萍認為,「舞館」一方明顯逃避法律責任,加上已事隔 3 年,直接判李啟言勝訴,僱主須負法律責任,賠償金額有待評估。申請方將呈交李的證人陳述書,說明事發前收入、醫療費用等。
申請方另指,相關的刑事審訊剛完結,仍待勞工處提供證人供詞,不排除與本索償案有關。官質疑「佢(申請人)已經等得太耐喇」,指不會再等申請方考慮是否向總承判商索償,押後至 10 月再進行指示聆訊。申請方另透露,阿 Mo 正在海外留醫。
2022 年,29 歲醫生李永熙被指在港鐵車廂內,將「震蛋」貼在下體,從後貼近一女子的臀部,翌年經審訊後裁定猥褻侵犯罪成,判囚 14 天;他提出定罪上訴,去年被高院駁回、維持原判,即時服刑。
政府憲報周五(4 日)公布,李永熙今年 5 月被醫委會裁定違紀,判罰除牌 9 個月。醫委會在公告指,李所犯的猥褻侵犯罪案情非常嚴重,損害了香港醫生的聲譽。
醫委會判詞提及,李曾傳召專家稱案發是一時衝動,但研訊小組拒納,指他案發時把震蛋放在陰莖等,事件是精心策劃。判詞又指,要讓公眾有充分信心,醫生都是正直、誠實、可信賴,缺乏有關素養都不適合行醫。
《國安法》實施後,政府制訂專門政策、財政,亦採取執法行動,但不少資訊都未有公開。《法庭線》整理過往 5 年政府公布、回應查詢等情況,發現當局拒披露資料的理據大致可分為 4 類(見內文表)。
最常見的是引《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涵蓋國安委會議、國安開支、國安委意見等,由於意見適用於不同情況,例如特首任命指定法官,特首辦亦有引用第 14 條等原因,拒絕確認指定法官的身分。
另一類常見理據為「維護國安工作信息」,雖未在法律列明不可公開,但政府曾經據此拒向傳媒確認特首有否發出證明書,以及拒答立法會議員,有關規管非政府組織收受海外資助的書面質詢。
記者亦發現,政府就是否披露個別資訊的取態於 5 年間有變,例如指定法官、國安檢控專員的身分,由原本或原定會公開,到後來不予公開。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本港國安執法機制已相當透明,外國代理人及敵對分子一直收集資訊,認為政府盡量減低風險是「絕對不值得驚訝」。他又指很多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五眼聯盟」國家都有相類似做法。
國安法五年系列報道 第三篇(共三篇,連結見文未)
的士司機陳輝旺死因研訊,周四(3 日)進行第 21 日研訊。庭上續傳召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作供。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稱,至少有 16 項證據,與李的理論不符。
謝引述另一專家證人梁漢邦的報告,指李提出的致傷機制有問題,因按其理論,應會有骨折出現。「你係想講,咁多個照過嘅醫生……個個都睇漏咗?」李回應指,並非指其他醫生「看漏」,而是他們的檢查方式不能看出骨折。而驗屍報告中的「骨痂」正代表曾骨折,「如果骨痂都唔代表骨折,咁即係我咁多年都搞錯咗」。
謝又提到,精神科醫生有診斷過,指陳因頭部受傷致紛亂,但李跳過該診斷,因與自己的意見不吻合。李強調自己只是審視閉路電視後,認為沒有導致頭部創傷。謝質疑,即使病人親自告知醫生傷勢,李亦會認為不是事實,而李指陳沒有頭部創傷的唯一憑據,只是閉路電視無法拍到陳跌倒一刻。李則指,從閉路電視畫面,已能看出陳如何跌倒。研訊周五續。
第20天研訊|骨科醫生證人李淵粦:陳被武力帶上警車 致頸椎移位、神經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