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涉於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否認控罪,周三( 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事主供稱,當日要求被告照顧兩個月大兒子,被告拒絕並捉其手,將她推跌在沙發上。
事主指,被告曾多次施襲,包括以皮帶抽打、將其手按在煎鍋上,又指丈夫指女人不應有手機,故收起她的手機,令她遇襲後無法報案。她又指,來港後得悉被告有外遇,被告曾問能否多娶一女。辯方指事主與被告關係不佳,質疑她誣告;事主否認。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涉於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否認控罪,周三( 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事主供稱,當日要求被告照顧兩個月大兒子,被告拒絕並捉其手,將她推跌在沙發上。
事主指,被告曾多次施襲,包括以皮帶抽打、將其手按在煎鍋上,又指丈夫指女人不應有手機,故收起她的手機,令她遇襲後無法報案。她又指,來港後得悉被告有外遇,被告曾問能否多娶一女。辯方指事主與被告關係不佳,質疑她誣告;事主否認。
31 歲註冊中醫涉在診所內數次偷拍女病人私密部位,他否認 5 項窺淫罪,案件周三(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兩名事主分別作供,其中一人稱針灸時用毛巾蓋上身、躺在病床,感覺被告曾推開毛巾,亦曾瞧見對方拿着電話;另一事主指感覺被告曾拉低其內衣。
兩事主均指,事發時不知道被告拍攝她們的胸部。一人稱直至警方聯絡才知道遭被告拍下相片,另一人稱從沒同意被告拍攝或看她的乳房等部位。辯方指將爭議涉案相片的可呈堂性。
一對未婚情侶報稱在芬蘭留學期間於家中分娩,首胎夭折,次女 Lily 因健康問題被瑞典當局接管。兩人報稱回港後,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惟拒絕向入境處提供 DNA 資料,以證父母身分。兩人周二(2 日)涉疏忽照顧兒童被捕。
警方周三(3 日)指,男嬰送院檢查後無表面傷勢,報稱父母在警方溝通及勸導下,終同意提供 DNA 樣本,正候化驗結果,若完成警方調查,會考慮讓兩人擔保。社署則指,已向法庭取得男嬰的保護令,暫送收容所由社署托管。署方會與有關人士會面、搜集資料及作出評估,將資料交給法庭後待進一步指示,包括考慮是否需要申請監護令。
5 人涉向 3 個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行賄,包括提供賭場籌碼、裝修服務、利是,金額最高達 50 萬元,以投得大維修工程的顧問或承建商合約,或要求他人協助就涉招標的民事案件達成庭外和解,被廉署分 3 案起訴。
其中涉及怡勝花園及茵翠苑大維修的兩案,3 名被告周三(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申請,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押後至 6 月 23 日再訊,3 人續准保釋。
78 歲鋼琴男教師涉去年於淘大商場「金聲琴行」非禮 16 歲女學生。他否認控罪,案件周二(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女學生在錄影會面供稱,被告在課堂中撫摸其右手、右大腿。她又指,被告曾捉着她的手放在男方下體上,捏其膊頭及頸部,伸手入她的衣服內碰到鎖骨下方,並以下體頂撞其背部 2 至 3 下。辯方則指出,被告糾正事主蹺腳的坐姿時,手部被事主雙腿夾着。
46 歲持雙程證內地女子,2025 年涉訛稱在泰國皇太后大學碩士畢業,申請以優才計劃留港及安排丈夫及女兒入境香港。她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案件周二(2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庭上由普通話傳譯協助,否認兩項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3 日進行 3 天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警司陳志昌的妻子因放狗問題與一名男子積怨,2021 年曾指控對方指罵她為「水炮車」,惟遊蕩案表證不成立。該男子去年入稟高院控告陳志昌及其妻誹謗,周一(1 日)再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司妻子提出民事索償,指對方報假案,導致自己因一宗狗隻管理案件被捕,及遭惡意檢控,最終獲無條件釋放,現追討名譽及精神等損害。入稟狀沒有列明索償金額。
吳子樂與另一男子陳維亮,被指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串謀煽惑暴動,案件周二(2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吳子樂未有律師代表,正申請法援,法官陳廣池指因應法援署需時 6 周評估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再訊。兩人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兩人至今已還押逾 200 天。
宏福苑業主 4 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法團管理人合安其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及以替代方式送達通知,法官林展程周二(2 日)頒下判詞,裁定土審處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駁回合安申請,不作訟費命令。民政總署指會研究判詞,繼續協助合安促成開會。合安則指,會繼續進行核實簽署和物色合適場地的工作,在保障所有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召開會議。
判詞指,合安一方稱既然法庭有權延長通知時限,亦必然可延長開會時限,屬過度擴張條文適用範圍,直斥說法「荒謬、本末倒置」。法官又指,為免違反法定責任,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並指合安已掌握 1,601 戶業主的聯絡資料,民政事務總署亦已提供按「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的業主電話,「這一切似乎顯示,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開業 33 年的海皇粥店在 2025 年宣布全線結業,母公司早前承認拖欠 10 名僱員共逾 56 萬元薪金,公司董事蔡汪浩早前承認 33 項勞工處傳票控罪,被罰款 6.6 萬元。勞工處一方周二(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申請,根據《僱傭條例》要求蔡賠償未付清的工資。
辯方指,被告年屆 71 歲,已出售物業還債,「一蚊都冇落自己袋」,仍被多名債權人入稟追債,現時唯一收入是每月約 2,000 元「生果金」,能扭轉債務狀況的可能性極低。勞工處質疑,辯方未能交代被告最新經濟狀況,又引述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年紀大不影響工作能力,「(現屆)特首都 70 歲」。
暫委裁判官莊靜敏指,《僱傭條例》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人不受欺壓,若因僱主經濟能力便毋須賠償薪金,保障則「蕩然無存」,故毋須考慮被告的經濟狀況,判他賠償近 16.5 萬元,分期 24 個月內支付,6.6 萬傳票罰款則須在 2028 年 8 月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