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歲男教師涉向他任教的 14 歲男童發送其裸照,被控 3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罪,案件周二(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暫委裁判官鍾詠詩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7 歲男教師涉向他任教的 14 歲男童發送其裸照,被控 3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罪,案件周二(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暫委裁判官鍾詠詩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21 歲女子 2019 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 年離港,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周二(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不認罪,排期 6 月 29 日開審,辯方擬爭議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鐳射筆送往化驗前警方是否妥善保管,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爭議管有意圖、證物連鎖性 被告周二正式答辯,不認罪受審。控方表示有 7 名證人,並確認案中不依賴任何會面紀錄或口頭招認,案情純粹涉及被告被警員截停,身上搜出相關物品。 辯方指只需要傳召當中 3 名警員供辯方盤問,主要爭拗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另對鐳射筆由檢獲到送往化驗之間的證物連鎖性有爭議,不爭議化驗的結果,但爭議送往化驗的鐳射筆,未必是最初檢獲的鐳射筆。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9 日開審,預留 1 天審期,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發於 2019 年 9 月 被告陳昫菁(21 歲,賭場職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指控她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 218 號至英皇道 147 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 3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SCC599/2026
記協前主席陳朗昇被指在採訪期間阻差辦公,早前被判囚 5 天。他周二(2 日)刑滿出獄,在荔枝角收押所外被懲教人員護送上車。他僅向記者表示「唔講得嘢,要走啦,我去食豬膶麵」,隨即上車離去。他之後在荔枝角稍遠處下車,向傳媒透露自己是被「另外一啲部門」要求不得接受訪問。 穿「新聞自由」黑衣出獄 陳朗昇今日穿着印有「Free Press」、「新聞自由」的黑衣,由多名懲教人員護送下步出荔枝角收押所。他之後在荔枝角稍遠的地方下車,感謝大家關心。他表示「懲教想我唔好喺個門口(受訪),所以我好合作,佢哋呢幾日對我好好」。 陳朗昇又表示,「有另外一啲部門叫我唔好接受訪問,驚俾人騎劫,所以我唔講得多。」被問到是否因為受壓不能受訪,他表示「唔係,總之有啲部門,肯定唔係漁農署、機電署啦,叫我唔好喺度接受訪問。而家唔係接受訪問,係我主動講嘅。」他隨即上車離去。 他之後前往用膳,在餐廳內向記者表示,在囚期間伙食不差。有糖尿病的他住在「醫院期」,有電視可看,惟晚上悶熱較難捱。 擬上訴至終院 質疑警員截查時的「合理懷疑」是否真正合理 他之後前往用膳,在餐廳內向記者表示,在囚期間伙食不差。有糖尿病的他住在院所醫院內,在囚時有電視可看,惟晚上悶熱較難捱。他因為服刑而錯過了歐聯決賽,故出獄後在餐廳已急不及待重溫賽事精華。 他亦在餐店內以手機直播,與支持者交代近況。他指與其他長期在囚的人士相比,他 5 天的監禁並不難捱,形容在獄中認識到很多平日不會認識的人,大家都有不同的故事。 對於今次的阻差辦公案,陳朗昇一方正考慮就案件上訴。他今日指,警員截查時的「合理懷疑」是否真正合理,以及警員截查是否應受到限制,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警察喺街上截查,係咪應該要交代點解覺得你可疑,同埋嚟自邊個部門、邊個警察、咩名、咩number?」 「一個行使《基本法》賦予新聞自由嘅新聞工作者被截查時,佢問清楚截查警員屬於邊個單位……咁都係合理,呢樣嘢值得繼續去跟進。」 記協早前發聲明對判決深感遺憾 陳朗昇 2022 年 9 月,以「Channel C」記者身分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受審後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陳就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暫委法官王詩麗上月 29 日於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失敗,須即時服刑。 就陳一方指,涉案警員並無受阻撓,即使有陳亦非故意,且警員並無權查閱陳的身份證。法官則認為,《警隊條例》清楚賦權警員可截停並檢查市民身份證,而警員對陳起疑並非不合理,查閱其身份證亦合情合理,但陳的行為卻增加執法困難,構成阻撓。判刑方面,判詞認為陳言行粗魯並具挑釁性、情緒激動,且蓄意阻撓警員,情節嚴重,加上陳沒真誠悔意,裁定原審量刑並無明顯過重。 記協日前發聲明表示對判決深感遺憾,認為長遠將令記者在採訪場合面對額外法律風險,又指市民面對身份不明的便衣人士,要求對方出示證明、清晰說明來意,屬合理合法行駛個人權利,與故意阻撓執法人員相去甚遠,法庭必須保護公民行使個人權利的空間。 HCMA468/2023(WKCC3375/2022)
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於 8.31 太子站事件中被捕,後獲不予起訴。入境處在 2023 年進行紀律聆訊,認為她接受內部調查時的供詞不合理、不誠實,未能解釋事發當日的交通路線,違反《公務員守則》的誠信原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接納建議將她革職。
她同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局方沒充分考慮她受查時剛生育及經歷喪犬之痛,在壓力、記憶力衰退和情感打擊下,或供出錯誤資訊。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周一(1 日)頒下判詞,拒批司法覆核許可,認為當局已充分考慮申請人處境,紀律聆訊的裁決重點亦非申請人有否講錯資訊,而是她未能解釋當日行蹤。
官又指,專業聲譽遠較個人前途重要,即使嚴厲處分或對申請人造成重大影響、引起同情,適用準則仍是「對公眾的責任」,申請人指懲處過分嚴苛的論點,未達推翻革職決定的門檻。
機電署分判商涉於 2019 年,向署方一名高級工程師提供 4 萬元賄款,作為對方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外判及分判商的報酬。分判商的董事兼股東否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一(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承認事實指,兩份涉案的工程合約外判之後,均再分判予被告的公司。廉署 2019 年拘捕涉案的高級工程師,並在其辦公室發現一條可能有被告 DNA 的橡皮筋。上司供稱,工程師負責監督招標,但從沒申報與投標商有利益衝突。
大班麵包西餅於 2025 年 6 月全線結業。「大班麵包西餅有限公司」、「大班餐廳有限公司」、母公司「鴻和有限公司」,涉拖欠逾 136 萬元薪金及其他福利。3 間公司由同一臨時清盤人代表,周一(6 月 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 96 項傳票控罪,被暫委裁判官秦淑君判罰約 25 萬元。
清盤人在庭上指,涉案公司未完成清盤程序,現時未有資產交罰款,官聽罷下令涉案公司要在 3 至 6 個月內繳清款項。
宏福苑業主 4 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法團管理人合安其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及以替代方式送達通知,周一(6 月 1 日)開庭處理。庭外有逾百人排隊,大部分均面向牆壁拒絕回應,司法機構職員則呼籲現場人士收起「我愛宏福」紙張。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狀潘熙指,法庭有權延長召開、舉行會議期限。法官林展程指,開會期限為 6 月 13 日,合安在未違反規定情況下,便要求土審處「畀啲時間我,等我唔使違反」,反問「我有冇咁嘅權力等你唔使違反呢?」潘熙指,條文列明只要有「好因由」便能放寬,官形容潘的意思是「你有難處,我畀啲位你走盞呀?」
另外,庭上透露合安已取得八成居民聯絡資料,亦基本上已核實聯署的 247 名業主身分,又曾聯絡 8 個場地,惟無法容納 1,000 人。官押周二(2 日)頒判決。
4 月底首輪上樓,李國鴻的弟妹回到宏昌閣,在外傭房間擺低花束、翻箱倒櫃,整理好一袋物品,即晚由李國鴻送到工權會。幹事 Esther 檢查銀包內的身份證,寫有「Dina」名字 —— 她與 Darwati 細心照顧李國鴻的九旬母親,直至最後一刻。 大火當日,三人遇上濃煙逃生,向一對老夫婦鄰居求助,五人的遺體最終在鄰居單位尋獲。李國鴻除了處理母親後事,也為 Dina、Darwati 領取援助金、出席喪禮。她們為照顧母親殉職,李國鴻很難過,亦感激她們陪伴媽媽到最後,「緊係好傷心啦呢啲,佢幫你做嘢,命都冇埋,又咁後生。」 Esther 則感謝李家獻花、助尋遺物,亦希望罹難外傭的家庭知道,「我哋香港人係唔會忘記佢哋嘅犧牲,我哋會一直記住佢哋。」 相關報道:宏福苑大火半年專訪 兩外傭伴九旬母到最後 李家上樓獻花、助尋遺物表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