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井頭村本周一發生命案。63 歲男子在屋內身亡,其 51 歲妻子被控謀殺,涉曾以鈍物襲擊。案件周四(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指被告身體不適,現時留院,申請押後案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押後至下周一再訊,被告交由警方看管。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屯門井頭村本周一發生命案。63 歲男子在屋內身亡,其 51 歲妻子被控謀殺,涉曾以鈍物襲擊。案件周四(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指被告身體不適,現時留院,申請押後案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押後至下周一再訊,被告交由警方看管。
《蘋果》3 間公司連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罪成。3 間公司分別被罰款 300 萬 4,500 元。保安局局長周三(11 日)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 3 間公司,並已按《國安法》 31 條展開程序,通知 3 間公司可於 2 月 25 日前作出申述。
當局指,若最終決定剔除,3 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以組織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
黎智英案|官裁定本案串謀屬罪行重大 黎判囚20年、8認罪被告囚6年3月至10年
港鐵旗下圓方商場、西九龍柯士甸道地盤發生工業意外,兩工人在地底管道昏迷,其後不治。工程大判及二判的董事及經理被控誤殺罪,周三(1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裁判官陳志輝批准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處理,3 月 19 日在東區法院再訊,待處理交付高院審理的程序。控方另申請增加保釋金及改為每天到警署報到,官最後維持原有條件,即 15 萬元現金擔保及每周報到兩次。
編按:《法庭線》上周刊出影片報道「大火後續 宏福苑大維修的招標與監督:由超支外牆工程說起」(見文末),以下為記者的採訪手記。
宏福苑大火揭露棚網不合規、發泡膠封窗,種種跡象指向大維修工程有問題。我翻查法團的文件,一邊拿着 135 頁的工程合約,翻來覆去,一邊看業主大會的錄影片段,聽「鴻毅」的代表講解外牆工程為何要額外收費,聽得一頭霧水。
我不是第一次處理複雜的新聞題材,但這次的確被這份大維修合約難倒。圍繞外牆石屎窗眉的修葺工程,我有很多疑問:
為何整窗眉要分開兩個項目,一個計入合約總價,另一個不計入去?為何兩個項目一個用「米」做單位,另一個用「平方米」?為何第一個項目要求投標商填寫施工量和單價,另一個卻只需填單價?
有 14 項性罪行案底的 38 歲男子,與兩名 15 歲少年合共九度肛交,其中一少年更遭被告以狗圈繫頸拖行、鞭打、迫飲尿等方式虐待。被告承認「向 16 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猥褻侵犯」等 17 罪,周三(11 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 10 年。
法官潘兆童透露,被告曾因性侵 14 歲少年入獄 8 年,出獄後拒絕繼續治療,一年後便干犯本案,反映上一案的判刑阻嚇力不足;心理和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有邊緣型人格障礙和戀童癖,他沒對行為承擔責任,諉過於伴侶和事主,重犯機會極高,判刑須平衡保護社會的作用。
芬蘭及愛沙尼亞之間的海底天然氣管道及電纜於 2023 年受損,引國際關注。芬蘭當局調查後懷疑是船錨拖拽造成,指事件與在香港註冊的中國貨船「新新北極熊」號有關。據報中國調查後承認事故,指屬意外。
「新新北極熊」船長周三(11 日)在東區法院,否認刑毀及兩宗海事處傳票控罪。庭上透露審訊時會爭議其他船員的證供、船上運作、專家證供等議題,辯方亦需尋求專家意見,被告亦擬作供。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5 月作審前覆核,被告續還押。他至今已還押逾 270 天。
政府在新冠疫情時設「防疫抗疫基金」紓解特定行業營運困難。53 歲男子承認兩度企圖欺詐基金共 186 萬元,周三(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 48 個月。案情指他在首次申請零售店資助失敗之後,再以相同名稱申請美容服務行業資助,涉虛報交易及薪酬紀錄等。
區院法官練錦鴻指,本案是精心計劃的大型欺騙行為,案發時香港時值社運及疫情,民生經濟滿目瘡痍,政府以公帑改善營商環境,被告卻趁火打劫,其行為在法律和道德上都令人齒冷,極為缺德,又指他為騙款而註冊 26 個商業登記、簽 19 份租約。
遭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9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周三(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2 月 26 日判刑。郭賢生聞判時神情平靜,被押入羈留室前與親友揮手點頭。
本案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的案件,官裁決指,郭賢生知悉女兒為潛逃者,而涉案保單為信託保單,不論郭鳳儀成年前後,「被告從來冇權利任意處理、動用保單權益」,「郭鳳儀一直係保單權益持有人」。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郭賢生會將涉案資金交給女兒,「佢只係覺得啲錢屬於自己」,盼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或 14 日監禁。
「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於 2022 年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瞞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當日的行蹤,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提供虛假資料傳票罪成,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王不服定罪提上訴,暫委法官李俊文周二(10 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爭議,衞生署職員來電時沒表明法定身分,亦沒說明按法例要求她提供行蹤資料。判詞指,法例賦權予 「衞生主任」和「獲授權人員」在疫情期間「非常時期」為預防及控制疾病而追查資料。故上訴人只需知悉她要提供的資料,是「攸關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而王原審作供時亦提及她不想疫情擴散,知道職員會追查行踪、曾回電衞生署。判詞認為,原審官有足夠基礎裁定,王知悉職員按法例要求她提供行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