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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官指「不利推論呼之欲出」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官指「不利推論呼之欲出」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周五(4 日)在高院處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駁回上訴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布理由。

上訴方指,上訴人到場進行人道救援,其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意圖提供醫療援助,令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法官彭偉昌亦指,上訴人在暴動現場,提供有風險的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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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公司前董事披露拍檔個人資料3罪成 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的士公司前董事披露拍檔個人資料3罪成 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一名前的士公司董事於 2021 年,被指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今年 7 月中被裁定 3 罪成,周五(3 日)被判處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引述社服令報告指,被告辛勤工作,努力上進,其後成為另一的士公司的東主。

審訊期間,官指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證明 3 名事主受到實際傷害,裁定原控罪「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不成立,最後裁定罪名較輕的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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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搔癢為名摸女友幼女私處 64歲漢兩項非禮罪成 還押8.25判刑

藉搔癢為名摸女友幼女私處 64歲漢兩項非禮罪成 還押8.25判刑
64 歲男子涉嫌 2018 至 2020 年間藉搔癢為名,隔衣物及內褲撫摸女友當時年僅 6 至 8 歲女兒的私處,女童告知生父和繼母後揭發事件,被告否認 2 項非禮罪,周五( 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姚勳智指,事主案發時僅 6 歲,雖然無法說出時間等細節,但能清楚交代被告觸摸其私處的過程及動作,認為她已盡其所能指出事實,並非虛構。被告的證供則與錄影會面有矛盾,法官認為被告及其女友、即女童生母的證供均不可信。案件押後至 8 月 25 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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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4人否認暴動受審 一學生中途擬改認罪 8.7再答辯

11.12中環|4人否認暴動受審 一學生中途擬改認罪 8.7再答辯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原被控非法集結,後被改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0 人的案件,6 人早前認罪,餘下 4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五(4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其中一名被起訴時 17 歲學生擬改認罪,獲法官李慶年准保釋至 8 月 7 日再提訊,屆時重新答辯;其餘 3 名被告於同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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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99日審訊 鄒家成:參選立會為宣揚香港民族理念

【實時更新】47人案|第99日審訊 鄒家成:參選立會為宣揚香港民族理念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4 日)展開第 99 日審訊。鄒家成開始作供,稱參選立會原因是宣揚「香港民族」理念、爭取「五大訴求」,以及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即監察政府、制衡政府,為人民發聲等。他又稱,「五大訴求」具壓倒性民意支持、合情合理合法合憲,可於《基本法》框架下達成,作為議員應要為人民爭取及發聲。

鄒並提及,確立「香港民族」地位,是他從政的最大願景,而「香港民族」的核心是「港人治港」,續指「五大訴求」背後的精神是追求民主政制,自由自主、制度公義,「即係港人治港嘅表現。」鄒又供稱,認為「35+」目的是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而達成後,「理論上就係可以增加一個談判籌碼。」

周四審訊時,陳志全完成作供,控方質疑他早前供稱對於「35+」能否實現有很大懷疑,但他於將軍澳街站發言提及願望是達成「35+」,沒提及不可行。陳回答時反問,「當你生日許願嘅時候係世界和平嘅時候,你覺得世界和平可唔可以達到呀?」後再稱,認為「希望同埋相信」兩者沒衝突,「贏到多過人地緊係好事嚟㗎,咁係個願望嚟之嘛」。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鄒家成首日作供:參選為宣揚香港民族理念 否認新東會議上提「癱瘓政府」
周四報道:
47人案|控方質疑曾稱願望是達成35+、沒提不可行 陳志全:希望與相信沒衝突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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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控方質疑曾稱願望是達成35+、沒提不可行 陳志全:希望與相信沒衝突

47人案|控方質疑曾稱願望是達成35+、沒提不可行 陳志全:希望與相信沒衝突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3 日)展開第 98 天審訊,陳志全完成共 3 日作供。陳早前供稱對於「35+」能否實現有很大懷疑,主控周天行周四引陳於將軍澳街站發言提及願望是達成「35+」,質疑沒提及不可行。

陳回答時反問,「當你生日許願嘅時候係世界和平嘅時候,你覺得世界和平可唔可以達到呀?」後再稱,認為「希望同埋相信」兩者沒衝突,「贏到多過人哋緊係好事嚟㗎,咁係個願望嚟之嘛」。

陳另被指在街站亦提及「林鄭月娥係傀儡」、「唔畀佢(建制派)有好日子過」等,陳否認前者是指打倒林鄭無用,要打倒中共,又稱後者是指在議會盡力發言,令建制派需繼續開會,「想去馬場跑馬呢都去唔到」。案件周五續,料鄒家成將作供。

周四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98日審訊 陳志全完成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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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阻差等罪成囚3至6月 1人早前認無牌管無線電罰2,000元

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阻差等罪成囚3至6月 1人早前認無牌管無線電罰2,000元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兩區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其中在港鐵太古站,有多人被捕。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不認罪受審,當中 4 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周四(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 3 個月監禁。

1 人被裁非法集結及管武罪成,兩罪共判囚 6 個月。另 2 名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被告,則因阻差罪成,及於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分別被判 3 個月監禁及罰款 2,000 港元。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涉及檢控延誤,被告事隔 2 年後才突被起訴。裁判官劉淑嫻則指,警方調查需時,不認為控方存在錯誤,但表示本案司法程序涉時 4 年,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困擾,接納案件延誤為減刑因素,另指各被告的家人、上司等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會再就各被告的良好品格,給予 2 星期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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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盟屬會街站派口罩等 4人違限聚罪成各罰6,000元 官指非為防疫、不獲豁免

職工盟屬會街站派口罩等 4人違限聚罪成各罰6,000元 官指非為防疫、不獲豁免
2020 年 5 月 6 日,職工盟屬會「建築地盤職工總會」,於金鐘海富天橋設「金鐘和你 Lunch 之攞物資」街站,派發口罩等防疫物資,之後被票控。4 人包括工會幹事林小薇,否認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裁判官王證瑜周四(3 日)在區院(暫代裁院)裁定所有傳票罪名成立,所有被告罰款各 6,000 元。

裁判官指,涉案街站於當眼位置展示標語如「光復地盤」、「工會戰線」,又重複播放關於「抗爭」等內容的錄音,選址亦非可接觸較多市民的地方,裁定涉案聚集並非旨在防疫,不獲法例豁免。裁判官又指,限聚令僅限制集會形式,並無限制表達訴求的內容,加上即使被告行使集會、結社自由,亦毋需參與多於 4 人的聚集,故控罪已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

官另質疑,政府於案發後數日便放寬至 8 人限聚,被告卻不選擇於較遲日子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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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判刑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無可批評

男子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提判刑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無可批評」
2019 年 10 月 13 日「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當中一名 31 歲男子企圖搶劫、襲警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被告早前不服判刑提上訴被拒。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周四(3 日)頒下判詞指,就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引用案例,指上訴人與另一涉案男子共同犯罪,認為 7 年監禁屬過重。法官認為原審在審視證供後肯定他們屬夥同犯罪,上訴庭沒干預理由。

法官認為,上訴人目的是傷害警員和搶槍,案發於社會大規模騷擾期間,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在所難免;又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作判刑是「無可批評」,即使不參考該案例,判囚 7 年「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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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安委越權建議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 被頒令付訟費

指國安委越權建議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 被頒令付訟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早前分別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年 5 月,一併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黎的傳票入稟。

法官潘兆初周四(3 日)就訟費頒下判詞,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勝訴機會(wholly unmeritorious),《國安法》已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本港法院無權監督,不應提出申請,下令黎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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