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21 歲男生被指在新蒲崗 24/7FITNESS 更衣室外,假扮綁鞋帶,偷拍舊同學更衣,女事主由百葉板看到手機揭發事件。男生早前承認一項窺淫罪,周四(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曾慶東引述被告及其父親指,被告受過度活躍症影響犯案,官明言不同意,「ADHD 同影人裙底、偷拍,根本係兩碼子嘅事,請你唔好歸咎於 ADHD」,又強調「好多精神病人士都好正直,喺社會上好有尊嚴」。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今年 5 月,21 歲男生被指在新蒲崗 24/7FITNESS 更衣室外,假扮綁鞋帶,偷拍舊同學更衣,女事主由百葉板看到手機揭發事件。男生早前承認一項窺淫罪,周四(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曾慶東引述被告及其父親指,被告受過度活躍症影響犯案,官明言不同意,「ADHD 同影人裙底、偷拍,根本係兩碼子嘅事,請你唔好歸咎於 ADHD」,又強調「好多精神病人士都好正直,喺社會上好有尊嚴」。
2 男 1 女被指於 2025 立法會選舉期間,分別在 Facebook 轉載由「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黨魁姜嘉偉,及被稱為「赴湯」的湯偉雄所發布、呼籲他人不投票的帖文,各被控「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案件周四(2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申請將 3 案押後至明年 1 月 15 日,以候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朱文瀚批准。期間 3 人獲准以現金 1,000 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居住在報稱地址的條件保釋候訊。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被告否認欺詐等兩罪,案件周四(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將案件押後到 12 月 12 日裁決。
控方指,被告供稱她案發時,理解參與抗疫並非「外間工作(outside work)」的說法牽強且不合理,被告應向上司求證自己想法是否正確;辯方則指,被告錯誤理解醫療輔助隊發出的通告,她亦難以向「上級的上級的上司」查證她的想法,導致案發期間「自然發展」出後續的錯誤。
68 歲男子被指於去年 9 月至今年 11 月期間,於 Facebook 發布煽動帖文,內容包括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白票等,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四(2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戴眼鏡、身穿黑色外套、藍色上衣到庭應訊。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提到警方搜屋期間發現 2 部電腦及 3 部電話,需時檢視內容有否涉及其他罪行。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陳詞後拒絕,被告須還押,案件押後至 12 月 30 日再訊。
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四(20 日)展開第五日審訊。辯方質疑,證監會人員搜查黃百鳴住所時,要求黃交出手機,以及向他索取平板電腦的密碼,超越法例及搜查令的權力。
參與行動的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副總監不同意,指黃的手機在房間內,僅要求他指出手機的位置,沒對黃搜身,又認為要求提供密碼符合搜查令。對於辯方質疑沒對黃解釋可拒答問題等權利,副總監稱「冇話有冇責任(解釋權利),因為視乎當時有冇需要」。審訊周五續。
第四日審訊|辯方質疑曾擅自解鎖手機檢視內容 案件主管否認
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早前舉辦西班牙文興趣班,店主龐一鳴及相關公司被指違反《教育條例》,遭票控「管理未經註冊學校」、「准許非註冊教員在學校任教」等 5 罪,周四(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罪指,有人告發公司准許非註冊教員在一間名為「一拳書館」的學校教學。龐一鳴沒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申請押後候索取文件,獲裁判官曾慶東批准押至 2026 年 1 月 8 日再訊。
龐一鳴庭外指,教育局早前巡查後沒進一步程序,「最初都諗住係咪唔需要檢控呢」,惟在 6 個月檢控期限最後一日,收到通知被起訴﹐感到「有啲錯愕」。
36 歲內地女子涉 2024 年申請「高才通」來港時,虛報自己持有澳洲雪梨科技大學學士學歷,被控「串謀詐騙」罪,案件周四(2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
被告擬不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把案件押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進行 3 天中文審訊,2 月 25 日進行預審,被告續准保釋。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她否認欺詐等兩罪,案件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即日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上司供稱,被告一直有申報為醫療輔助隊外間工作,惟案發時申請表出現「空窗期」,曾按上級指示要求她解釋。被告則供稱,她認為抗疫不屬外間工作、毋須申報,而從醫輔隊通告理解亦不需請假,否認有意向海關隱瞞。案件周四續。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六旬獨居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僱用印傭後不足一周,向她提出性要求,稱想找「好嘅工人姐姐同我生一個仔」;又提出性交,稱「諗都諗到我要啲咩啦吓話,孤男寡女喺度」等。有關對話被印傭錄音,平機會其後代事主入稟區域法院索償勝訴,官裁定僱主行為構成性騷擾,須付逾 18 萬元賠償。 僱主不服判決申上訴許可,質疑平機會沒驗證申索人的錄音。區院暫委法官汪祖耀周三(19 日)頒判詞,指他在原審時已裁斷錄音真確,又指平機會作為申索人法律代表,並無責任核實錄音真確性,認為僱主的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成功機會,駁回申請,並下令僱主須付訟費。 官裁構成性騷擾 申索人為印尼籍女傭,由平機會代表;答辯人林銳生(案發時 63 歲)自行應訊。法官早前裁定事主所稱事件屬實,亦構成條例下的性騷擾。 法官裁決時指,僱主承認曾說過「做愛生兒子」,但稱只屬「自言自語」,沒對事主提出性要求;又說當時只想事主更加「善解人意」,最多要求對方替他按摩,稱自己非青少年、沒性衝動。官拒納僱主證供,又批評他作供時擺睡姿,非可信證人。 僱主:平機會沒驗證申索人錄音 僱主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申索人提出反對。判詞引述僱主一方的理據指,他否認曾作出性騷擾言論,指平機會沒有驗證申索人提交的錄音。 法官在判詞指,原審時已作出裁斷,認為申索人作供真誠,接納其證供為事實,包括她所提供的錄音及謄本皆為真確及沒有受干預。官又指,當時已解釋裁斷的原因,包括僱主的證供與誓詞不一致,而僱主亦曾於誓詞確認錄音中的男聲,屬於他本人。判詞又提到,平機會作為申索人的法律代表,並無責任核實相關錄音及謄本真確性,僱主的理據並不成立。 判詞指,僱主未能指出原審裁決,如何構成法律上錯誤,其上訴理由並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駁回申請,並下令僱主向申索人支付訟費。 DCEO4/2023
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三(19 日)展開第四日審訊。辯方反對從黃胞妹手機擷取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繼續以「案中案」程序處理。
證監案件主管確認,得悉黃胞妹的律師提出手機資料或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後,她立即封存手機。辯方指她有兩晚自行保管手機,質疑她曾經擅自解鎖檢視內容。主管指當時「應該用我最快嘅方法 seal(封存)咗個電話」,沒有檢視其中內容。
辯方另引搜查紀錄,指主管在黃百鳴住所檢視其手機逾一小時,問當時有否向黃解釋他有權拒絕提供密碼。主管稱不記得當時的做法。審訊周四續。
第三天審訊|辯方反對WhatsApp訊息呈堂 質疑證監會沒手令檢視手機